公 告

  刘妍同志(身份证号:210881198301131264):
  因您违反《聘用合同》第七条约定,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学校决定于2024年1月26日与您解除聘用合同。现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您本人或依法委托他人在30日内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沈阳市第二中学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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