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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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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代芳:本院受理张定茂诉你离婚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11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张定茂与何代芳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克党、何小春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登记的住址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执恢26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3)川1321执恢2669号执行裁定书、(2023)川1321执恢26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新华路38号“金江名居”小区-2层43号至52号共计10个车位)、询价告知书(位于四川省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新华路38号“金江名居”小区-2层43号至52号共计10个车位的拍卖参考价为800元/平方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冬旦你么:本院受理西宁市城北区高庭地板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0105民初79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罗家昌: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4690号黄伟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建筑设备租赁费15225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3245元(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87个月×10‰)并从2020年11月2日起按照月息10‰承担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合计284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3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陈忠明、杨丽: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4926号奇台县龙泉车行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6760元;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利息7237元;(第一笔15520元:2018年2月11日-2019年1月11日:15520元×20‰×11个月;第二笔21240元:2018年5月4日-2019年2月4日:21240元×20‰×9个月)以上合计:43997元。3.要求被告自2019年2月5日起按20‰的月利率承担本金36760元的借款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4.本案的诉讼费及邮寄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孙力鑫:本院受理高建雄与你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送达(2023)新2325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孙力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高建雄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8000元,并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0‰继续承担借款利息,直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高建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0元,公告费520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3770元,由孙力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马玉乐:原告窦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玉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窦亮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60698元,两项合计110698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8办公室领取,否则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曾庆德、曾刚:原告苏斌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新2325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曾庆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斌偿还垫付款26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350元,两项共计380350元;并以本金2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向苏斌承担利息;2.曾刚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苏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4元,公告费520元,保全费2470元,共计10004元,由曾庆德负担,曾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曾刚: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6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保证赔偿款10944.21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费460.77元;3.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984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元,公告费550元,由原告负担33元,被告负担7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11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邵志立:本院受理奇台县金奇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采暖费241872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每个年度应支付的采暖费数额(2020年-2023年四个年度各为60468.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20年度)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1年-2023年度)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分别自每个年度应交采暖费的时间4月16日起至给付清欠款之日止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8元,公告费700元,保全费1881元,合计7509元,由邵志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11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卢耀磊:本院受理闫中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卢耀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闫中华支付材料款4680元。2.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81元,公告费520元,合计651元,由卢耀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11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2024年1月17日刊登的(2022)新2325民初3517号案由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更正为定金合同纠纷,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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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延忠、丁锦萍:原告董文汇与你们、王学斌、裴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丁锦萍、童延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董文汇偿还借款74400元,并支付利息17856元,两项共计92256元;并以本金74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按照月利率20‰向董文汇承担利息;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利息,但以不超过12‰为限;2.王学斌、裴春霞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董文汇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董文汇负担160元,童延忠、丁锦萍负担2120元,王学斌、裴春霞与童延忠、丁锦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吕金奎:原告谢卫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吕金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卫红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6490元,两项共计36490元;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向谢卫红承担利息,但以不超过月利率10‰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公告费520元,共计1230元,由吕金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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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兵:原告何小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苏建兵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何小梅支付煤款87000元,并以欠款本金87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23年9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年利率4.485%计算的利息;2.驳回何小梅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5份,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曾庆德:原告徐跃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曾庆德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徐跃山偿还借款778000元;2.曾庆德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徐跃山给付利息313720元;3.曾庆德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徐跃山给付利息,具体以欠款50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算,徐跃山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4.驳回徐跃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26元,由曾庆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石永刚、李惠玲:原告谢风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石永刚、李惠玲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谢风萍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31200元,两项共计161200元;并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0‰向谢风萍承担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向谢风萍承担利息;2.驳回谢风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2元,公告费520元,共计4062元,由石永刚、李惠玲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郭丽亚、芦胜龙: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钟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本人吴亚读在经营的牛肉汤中加入罂粟壳对外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诚恳向社会公众道歉。
道歉人:吴亚读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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