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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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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王凯旋 王康
“压岁钱我先帮你保管,等你长大了再给你。”这句话,是多少人的童年记忆?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压岁钱不仅是长辈对晚辈的关爱和祝福,更是一种家族情感的延续。 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到底归谁所有?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驳回了原告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的诉求。 离婚分财产存在争议 2006年,蔡某(男)和王某(女)在朋友的婚礼上相识,随后陷入爱河。次年,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2014年分别生育长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 刚开始,夫妻俩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活过得幸福美满。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孩子教育等家庭问题上的分歧愈发明显,夫妻间的感情也逐渐出现了裂痕。 2020年初,两人因教育方式和观念的不同再次发生激烈的争执,争执过后,王某选择携两子离开家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同年4月、7月,王某、蔡某曾分别起诉过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分居400多天后,蔡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家庭财产。 原告蔡某认为,本案中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以及两名婚生子名下的存款。蔡某甲名下13.9万元及蔡某乙名下12.6万元存款,虽然名义上是亲戚赠与的压岁钱,但实际上蔡某也给予亲戚的未成年子女对应金额的红包,两份压岁钱是相互抵消的关系,亲戚的赠与应当视作对家庭整体的赠与,故该存款理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被告王某辩称,蔡某平时多是陪孩子运动玩耍,参与关心学习教育方面较少,且两个孩子基本是其在照顾,两个孩子名下的存款为满月、周岁、逢年过节长辈赠与的红包,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蔡某要求分割小孩的财产,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存款归未成年人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蔡某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江北区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蔡某甲由王某抚养、次子蔡某乙由蔡某抚养,驳回了蔡某分割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的诉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蔡某甲、蔡某乙的压岁钱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接受其亲属长辈的一种财产性赠与,长辈有权决定给还是不给压岁钱,当孩子或者其父母表示接受、钱款发生转移之时,应当认为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未成年人自己而非监护人,即使蔡某主张其对赠与人的未成年子女也有对应金额赠与行为,也无法直接将二者互相抵消。 承办法官说,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便为履行监护职责,需要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也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就本案而言,蔡某、王某作为监护人,不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都只能基于监护责任对孩子的压岁钱等财产履行保管义务,并不能单纯拿来为自己消费,更不享有直接没收、随意处置的权利,只能以孩子的生活教育所需为中心进行安排,专款专用。”本案承办法官说,比如为其购置生活、学习用品,支付课外辅导等费用。 本案承办法官还提到,事实上,许多监护人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普遍缺乏重视,实践中将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等财产据为己有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监护人应当提高相应的法律意识,尊重孩子的个人财产,教育孩子正确对待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保障未成年人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孩子也不能随意支配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承办法官说,本案中,蔡某甲、蔡某乙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购买一些文具、玩具、食品等物品,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可以自行支配。但如果购买大件用品或者大额游戏充值、打赏主播等行为,则需经过监护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因为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心智不成熟,因此只能从事跟他(她)的年龄相适应的行为,超越年龄适应性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虽然压岁钱归小朋友所有,但是能不能随意支配还要看具体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未成年人对他人构成侵权,比如将别人打伤、磕坏了公共物品、毁坏了别人的玩具等,则应当从未成年人的压岁钱中优先支付,剩下的再由监护人赔偿。”本案承办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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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分割孩子压岁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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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法院:孩子压岁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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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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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王凯旋 王康
“压岁钱我先帮你保管,等你长大了再给你。”这句话,是多少人的童年记忆?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压岁钱不仅是长辈对晚辈的关爱和祝福,更是一种家族情感的延续。 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到底归谁所有?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驳回了原告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的诉求。 离婚分财产存在争议 2006年,蔡某(男)和王某(女)在朋友的婚礼上相识,随后陷入爱河。次年,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2014年分别生育长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 刚开始,夫妻俩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活过得幸福美满。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孩子教育等家庭问题上的分歧愈发明显,夫妻间的感情也逐渐出现了裂痕。 2020年初,两人因教育方式和观念的不同再次发生激烈的争执,争执过后,王某选择携两子离开家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同年4月、7月,王某、蔡某曾分别起诉过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分居400多天后,蔡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家庭财产。 原告蔡某认为,本案中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以及两名婚生子名下的存款。蔡某甲名下13.9万元及蔡某乙名下12.6万元存款,虽然名义上是亲戚赠与的压岁钱,但实际上蔡某也给予亲戚的未成年子女对应金额的红包,两份压岁钱是相互抵消的关系,亲戚的赠与应当视作对家庭整体的赠与,故该存款理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被告王某辩称,蔡某平时多是陪孩子运动玩耍,参与关心学习教育方面较少,且两个孩子基本是其在照顾,两个孩子名下的存款为满月、周岁、逢年过节长辈赠与的红包,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蔡某要求分割小孩的财产,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存款归未成年人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蔡某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江北区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蔡某甲由王某抚养、次子蔡某乙由蔡某抚养,驳回了蔡某分割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的诉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蔡某甲、蔡某乙的压岁钱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接受其亲属长辈的一种财产性赠与,长辈有权决定给还是不给压岁钱,当孩子或者其父母表示接受、钱款发生转移之时,应当认为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未成年人自己而非监护人,即使蔡某主张其对赠与人的未成年子女也有对应金额赠与行为,也无法直接将二者互相抵消。 承办法官说,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便为履行监护职责,需要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也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就本案而言,蔡某、王某作为监护人,不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都只能基于监护责任对孩子的压岁钱等财产履行保管义务,并不能单纯拿来为自己消费,更不享有直接没收、随意处置的权利,只能以孩子的生活教育所需为中心进行安排,专款专用。”本案承办法官说,比如为其购置生活、学习用品,支付课外辅导等费用。 本案承办法官还提到,事实上,许多监护人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普遍缺乏重视,实践中将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等财产据为己有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监护人应当提高相应的法律意识,尊重孩子的个人财产,教育孩子正确对待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保障未成年人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孩子也不能随意支配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承办法官说,本案中,蔡某甲、蔡某乙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购买一些文具、玩具、食品等物品,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可以自行支配。但如果购买大件用品或者大额游戏充值、打赏主播等行为,则需经过监护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因为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心智不成熟,因此只能从事跟他(她)的年龄相适应的行为,超越年龄适应性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虽然压岁钱归小朋友所有,但是能不能随意支配还要看具体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未成年人对他人构成侵权,比如将别人打伤、磕坏了公共物品、毁坏了别人的玩具等,则应当从未成年人的压岁钱中优先支付,剩下的再由监护人赔偿。”本案承办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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