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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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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二人生产“毒”粉条被判终身禁业

( 2024-02-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本报讯 记者周孝清 通讯员陈远爱 颜慧雨 被告人刘父、刘某为两父子,自2016年开始,二人租用他人私房生产、销售杂粮粉(一种由面粉、玉米淀粉制成的粉条)。为延长杂粮粉的保质期,二人在生产的过程中添加具有防腐作用的焦亚硫酸钠。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父子二人刑罚。
  2023年3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父、刘某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查获半袋重约13公斤的焦亚硫酸钠和1000余公斤的杂粮粉。经鉴定,杂粮粉中二氧化硫含量为234mg/kg,不符合规定的限值。长期大量食用二氧化硫含量超标的食品存在呼吸系统、胃肠道及肝肾损害的风险,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经查,二被告人销售含有焦亚硫酸钠的杂粮粉金额为5.4万余元。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刘父、刘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父、刘某依法应当承担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父、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因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刘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刘父、刘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令刘父、刘某支付赔偿金41万余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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