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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陈兵: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9003号蒲俊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蒲俊成偿还借款8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兵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张玉玲:本院受理董龙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5民初19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余金莲: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4621号董占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请:1.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要求三被告承担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按照本金5万、月利率2%的利息:2000元;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100元;以上合计68100元;5.判令被告承担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本金5万,月利率2%的利息;6.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邮寄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王雪兵:原告何亮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王雪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何亮支付租赁费45000元,利息614元,两项共计45614元;2.驳回何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元,保全费582元,公告费520元,共计2307元,由何亮负担437元,王雪兵负担187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陆弘羽:本院受理杨永海与你及陆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陆弘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永海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利息86679元,合计186679元,并以本金100000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陆彦玲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驳回杨永海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小嘎:本院受理原告文小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李小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文小强返还借款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1000元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2.李小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文小强返还32000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5月8日起至32000元付清之日止,以3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3.驳回文小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8元、申请保全费350元、公告费600元,由李小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小嘎:本院受理原告文小强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文小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保全费320,合计870元,由文小强负担。公告费600元,由文小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幸万松:本院受理原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富源不锈钢彩钢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幸万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部县蜀北办事处富源不锈钢彩钢经营部支付货款6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6000元货款付清之日止,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2.驳回南部县蜀北办事处富源不锈钢彩钢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幸万松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幸万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朗: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朗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原告与被告2023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9月19日解除;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案涉房屋腾空返还给原告;3.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7694元和利息;4.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刘若愚、何旭:本院受理原告艾尚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若愚、何旭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尚荣返还借款1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130000元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刘若愚、何旭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刘若愚、何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胡德华、唐传元、周煬、罗丹、重庆荣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黄付成与被告周明智、胡德华、唐传元、周煬、罗丹、重庆荣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88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黄付成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李江: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1575号赵德前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1.李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德前支付欠款101,000元;2.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德前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0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欠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欠款,上述利息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驳回赵德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3元、公告费900元,由李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陈超平: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9450号杨吉春与你离婚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杨吉春与陈超平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杨吉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杨宇翔:本院受理牟乐与你退伙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宇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牟乐偿还股金9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王运祥:本院受理吕思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王运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吕思亮偿还借款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尹肖: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9977号刘文君与你离婚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刘文君与尹肖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刘文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孟伟、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孙雪晴:(2023)苏1183民初10477号本院受理刘云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曹银松:原告凌久海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熊安峰:本院受理张梦园与你离婚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5民初15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汤山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顾鑫峰:本院受理陈立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1776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青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缪勇敏、缪文霞:本院受理刘建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举证须知、授权委托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参加人诚信诉讼须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盛宸诺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市顾山镇国东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21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曾德熙:本院受理吴天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查找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04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572.70元、水电费788.98元、保洁费200元、逾期驻留双倍日租使用费2110.67元、交通费及住宿费4909.5元,合计9581.8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隔间及隔间物品损失5820元,代书费300元,合计612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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