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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研讨会在京举行

( 2024-01-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日前,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新年学术年会暨“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研讨会在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郭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丁广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刘双玉、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姜颖、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等20余位专家学者与会。会议围绕“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和“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两大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郃中林作《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主旨演讲。他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年来,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审理反垄断与技术秘密案件,坚持涉外案件中的平等保护,在激励科技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服务对外开放三大职能上均取得了明显成效。
  郃中林表示,下一步需要进一步深化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优化地方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推动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加强专业化审判人才队伍建设。
  丁广宇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这是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锚定的目标。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实体和程序缺一不可。当前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对审判质效的掣肘问题突出,而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离不开高效程序的保障。他呼吁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构建符合知识产权规律的诉讼规范。
  郭雯围绕“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这一主题,从四个方面介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协同保护工作上取得的成效。第一,加强顶层设计,推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法治化水平的提升;第二,健全诉调对接工作体系、加强诉调对接案件办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诉源治理成效;第三,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第四,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她表示,在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和问题仍然存在。她强调,要继续发挥协同保护相关工作机制的作用,促进行政司法标准有机统一,进一步加强具体工作的配合,加快构建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刘双玉从案件数量、长期未结案的清理和重点案件高质量审理三个维度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强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必须重视人才队伍的培养,审判专业化结构不平衡的问题需要立法在前端明确知识产权保护重心,加强顶层设计。
  马一德提出了四个问题供思考。第一,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第二,人民法院如何善用调解与和解制度;第三,怎样处理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与民事审判第三庭的关系;第四,怎样促进全国司法审判的科学与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认为,目前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各种矛盾的根源之一在于对知识产权这种财产权的认识不到位。法院是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中整体观的长期缺乏,导致大量案件直接涌入法院。今后的改革中,不能片面考虑某一个地区或者部门,应该树立全国层面的整体观,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
  管育鹰表示,现有问题的根源在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不够清晰。她认为,司法需要提高准入门槛,前端的行政审查、诉源化解等机制也要共同传递提高保护标准的导向。要尽快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如高技术领域中相应技术成果专利确权程序的优化、简化,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对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第一,组建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第二,重视诉源治理,完善调解机制;第三,从立法层面规制商业维权、批量维权、恶意诉讼等问题;第四,完善裁判文书机制,强化裁判文书中的说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彭学龙同样主张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建立更好的人财物配套机制。他强调,法院要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保持审判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谢甄珂围绕“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主题,从结案量、调研成果、典型案例、推动落实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几个方面,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竞争和垄断案件的基本情况,同时阐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数据权益保护、区分商业诋毁与法人名誉权、确定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法院这三个法律适用问题上所确立的具体裁判规则。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唐青林提出,要警惕商业秘密领域保密义务无限度的扩张和范围的扩大。司法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标准,不能过分溺爱商业秘密权利人,以防对产业整体发展产生不好的指引。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从三个方面讨论了“经济下行背景下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第一,要倡导竞争的自由,在司法过程中还原一些竞争的自由,给市场更多的空间;第二,提供竞争的激励,包括正确处理共同富裕和产权保护的关系、妥善处理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和要素市场上的竞争等;第三,适度地进行竞争规制,正确处理权利和资本的关系,重申反垄断法的谦抑性、警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反垄断法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表示,当前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研究者对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关注和强调是不够的。公共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的中心,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也带有公私结合的属性。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司法裁判中,都不宜过分强调对某一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应该更加重视对市场竞争秩序、技术创新等公共利益的影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对“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这一主题发表观点。他主张不正当竞争侵权与产权侵权之间应当进行切分,认为能用产权规则解决问题,就不应当有一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后面。他还强调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切割以及两者在方法论上的融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对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发表意见。他认为,在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交流中,虽然有一些观点上的分歧,但总的来说,在建立国家层面独立建制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制定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健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组织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的衔接机制、积极开展诉源治理、探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系统性研究等方面,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今后,应该从各自的角度,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和健全数字经济下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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