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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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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川0903民初7894号 四川道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高阳:本院受理徐小兰、舒莎与四川道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高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道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小兰返还工程款7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2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2023年11月3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李高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小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舒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026元。由原告舒莎、徐小兰负担112元;由被告四川道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高阳负担19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6071号 吴先华、刘骥、顾小丽: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与被告吴先华、刘骥、顾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1326号 龙港市谊林制袋厂: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人之初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港市谊林制袋厂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3)苏0311民初1132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结案提示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374号 徐振民:本院受理王恒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7113号 蒋永、李勇:本院受理原告蒋彬与被告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天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菊燕、蒋永、唐明国、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巴州红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作宗诉朱建平、柳世哲代位权纠纷一案,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徐四民:本院受理邓占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558号 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金额为14823960.1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原告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1430129.16元等额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原告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暂停向被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430129.16元工程款;三、驳回原告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卿丽:本院受理原告阳平与被告卿丽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3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普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达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普华商贸有限公司、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324,679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逾期利息,以324,679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郜峰、焦作市天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红兵诉被告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董玲晓、郜峰、焦作市天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建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王红兵不服本院(2023)豫0825民初3053号判决,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郜峰、焦作市天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立诉被告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董玲晓、郜峰、焦作市天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李永立不服本院(2023)豫0825民初3066号判决,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上海逐日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亮与被告曹虎、翟泓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上海数喆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数喆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2023)苏0381民初12768号],被告翟泓涛申请追加你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新沂市人民法院窑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为公告期、答辩举证期届满之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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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5)吴江执字第0173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李海波盗窃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304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1月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恢44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施学良与邵铭、项建兴、沈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88701.16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公告送达
邵连亿(公民身份号码:152126199503090912):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给患者开展针灸治疗腰痛且擅自治疗时间在三个月以下,违法所得1000元整,邵连亿曾因擅自执业于2022年3月1日被处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我委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中C2895400A030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委于2024年1月5日依法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整;2、罚款人民币85000元整:3、没收医疗器械:一次性无菌针灸针4盒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密卫医罚〔2024〕00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密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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