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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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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申东 □ 本报通讯员 顾悦 李世晨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诉源治理效果、修复社会关系、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检察机关面临的全新课题。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检察机关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大局,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探索“不起诉+N”检察模式,做实做细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正错误的机会,从今往后,我会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近日,全身心投入高考备战的银川某中学高三学生李某某说。因为年少无知,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差点无法参加高考。 2023年3月,李某某(已满18周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接受、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是在校学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案件办理到这里并没有结束,银川市检察机关通过“宣告不起诉决定+训诫”方式督促、警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要遵纪守法,激发其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李某某当场具结悔过,承诺今后将加强法律学习、遵纪守法。 银川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不起诉决定+训诫”机制,以“训”触动当事人对法律的敬畏,以“诫”督促当事人担当责任。2023年以来,对574名被不起诉人进行公开训诫,增强了司法办案公开性、法治教育警示性。 去年8月的一天,王某与李某酒后发生口角,后王某对李某头面部进行击打,致李某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对李某进行了赔偿,取得李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组织召开了由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被害人、律师等参加的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阐明了案件依法、依理、依情妥处的意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参加公开听证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去年以来,银川市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公开听证力度,共开展听证活动193次,以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着力打造“家门口”的听证会,以检察听证传递司法温度,确保公诉权在阳光下运行。 银川一公司在申报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过程中,对相关贷款合同的贷款用途进行篡改,以更改后的材料申报,获取国家贷款贴息。检察机关认为这家公司虽然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但综合分析这家公司申报政府补贴款过程中造假行为的主观动机、目的以及补贴款最终使用情况,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通报案情,并就行政处罚可罚性等问题听取意见,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这家公司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办理,实际上是检察机关以检察意见书为媒介,在司法实践中打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壁垒,使违法者受到了相应处罚。”承办检察官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刑”不等于“不罚”,在不起诉案件确有行政处罚必要时,如果对被不起诉人“不刑”“不罚”,显然有失公平。近年来,银川市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要求,能动履职,采取“不起诉+检察意见”方式,促使被不起诉人依法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确保违法犯罪与法律责任相对应。截至目前,银川市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执法部门发送检察意见126件,相关行政机关对涉及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126名被不起诉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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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做细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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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检察积极探索“不起诉+N”检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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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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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申东 □ 本报通讯员 顾悦 李世晨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诉源治理效果、修复社会关系、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检察机关面临的全新课题。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检察机关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大局,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探索“不起诉+N”检察模式,做实做细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正错误的机会,从今往后,我会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近日,全身心投入高考备战的银川某中学高三学生李某某说。因为年少无知,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差点无法参加高考。 2023年3月,李某某(已满18周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接受、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是在校学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案件办理到这里并没有结束,银川市检察机关通过“宣告不起诉决定+训诫”方式督促、警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要遵纪守法,激发其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李某某当场具结悔过,承诺今后将加强法律学习、遵纪守法。 银川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不起诉决定+训诫”机制,以“训”触动当事人对法律的敬畏,以“诫”督促当事人担当责任。2023年以来,对574名被不起诉人进行公开训诫,增强了司法办案公开性、法治教育警示性。 去年8月的一天,王某与李某酒后发生口角,后王某对李某头面部进行击打,致李某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对李某进行了赔偿,取得李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组织召开了由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被害人、律师等参加的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阐明了案件依法、依理、依情妥处的意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参加公开听证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去年以来,银川市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公开听证力度,共开展听证活动193次,以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着力打造“家门口”的听证会,以检察听证传递司法温度,确保公诉权在阳光下运行。 银川一公司在申报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过程中,对相关贷款合同的贷款用途进行篡改,以更改后的材料申报,获取国家贷款贴息。检察机关认为这家公司虽然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但综合分析这家公司申报政府补贴款过程中造假行为的主观动机、目的以及补贴款最终使用情况,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通报案情,并就行政处罚可罚性等问题听取意见,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这家公司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办理,实际上是检察机关以检察意见书为媒介,在司法实践中打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壁垒,使违法者受到了相应处罚。”承办检察官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刑”不等于“不罚”,在不起诉案件确有行政处罚必要时,如果对被不起诉人“不刑”“不罚”,显然有失公平。近年来,银川市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要求,能动履职,采取“不起诉+检察意见”方式,促使被不起诉人依法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确保违法犯罪与法律责任相对应。截至目前,银川市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执法部门发送检察意见126件,相关行政机关对涉及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126名被不起诉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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