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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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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通过方法论的构造来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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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波谈价值判断与依法裁判之间的内在张力——
可以通过方法论的构造来缓解

( 2024-01-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孙海波在《法律科学》2023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面向依法裁判的价值判断》的文章中指出:
  价值判断,系指一切以价值作为考量因素的司法判断活动。它与事实判断性质不同,事实判断是一种纯粹描述性的活动,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的活动,它采用应该还是不应该、正确还是错误、公正还是邪恶等作为思考的形式,在这种思考中——实质性的规范理由扮演着重要角色。从学术发展史以及法律实践来看,价值判断在司法中呈现出多种不同的样貌,也反映出人们对待价值的不同看法。
  摆正价值判断在司法裁判中的位置,应认识到价值判断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是应在合适的场合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价值的存在形式和来源都是多样化的,包括法律之内的价值和法律之外的价值,价值判断包含根据价值的判断和对价值本身的判断。在难以决定优先序位的价值冲突中,须采纳情境主义的思考方式,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语境权衡各价值,通盘考量之后赋予各价值不同的分量。
  价值判断可能在司法裁判的任一过程中发挥作用,有时其以明确的方式影响法律的选择和判断,有时又以隐性的方式而存在。从其作用的具体形态来看,价值判断可以对概括性法律提供具体化解释、可以平衡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缺以及对冲突的诸法价值进行协调。价值判断固然重要但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根据,而应借助于其他法律方法来影响判决。价值判断具有鲜明的后果主义导向,按照来源的不同,价值判断分为基于法内价值的弱后果判断与基于法外价值的强后果判断,前者一般不会对法教义学体系构成威胁,但要警惕“概括性条款向法外价值逃逸”。后者采取各种方式将法外价值后果带入裁判中,极易走向依法裁判的对立面。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价值判断均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有些法外价值通过解释可以被既有法律文本接纳而转变为法内价值,另一些法外价值则只能停留在法外的状态,对于后者的运用应慎之又慎。应注意,随着时代和立法的变迁,法内外价值之间的互相流动是必然的。价值判断会对依法裁判带来某些张力,但价值判断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依法裁判和个案正义。从整体法秩序的观点来看,通过方法论的构造可以缓解价值判断与依法裁判之间的内在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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