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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分类规制思维提出“枉法裁决模式”

林信铭谈规制裁判员操纵体育竞赛——
采取分类规制思维提出“枉法裁决模式”

( 2024-01-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林信铭在《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裁判员受贿操纵体育竞赛的刑法规制——一个中德刑法的比较考察》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随着国内体育竞赛活动的蓬勃发展,操纵体育竞赛事件逐渐受到公众的关注。原本应公平、公正进行的体育竞赛之所以蒙上被操纵的阴影,系由于裁判员、运动员或教练员通过操纵竞赛来谋取不法利益。为了有效遏制操纵体育竞赛的歪风,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于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涉赌和操纵竞赛行为的整治打击力度,除了要求各单项体育协会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外,亦指示各级公安机关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在此类案件中最受关注者应属裁判员收受贿赂并进而操纵体育竞赛的情形。然而,分析此类行为在现行刑法上可能涉及的罪名可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此并无适用空间,至于诈骗罪则仅当涉及体育赌博时方可有限地被适用。我国现行刑法并无适合的罪名可规制裁判员受贿操纵体育竞赛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增设新罪名。
  关于规制操纵体育竞赛的刑事立法模式,德国刑法于2017年所增订的体育赌博诈骗罪与操纵职业体育竞赛罪采取了“不法约定模式”,其将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置于通过贿赂所达成的事前不法约定,存在过度提前处罚的疑虑。我国关于增设操纵体育竞赛罪名的立法建议则多采取“操纵行为模式”,其系以操纵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但因难以明确界定操纵行为的概念而导致构成要件范围过于宽泛。由于上述两者皆存在缺陷,在对操纵体育竞赛采取分类规制思维的基础上,提出了规制裁判员操纵体育竞赛的“枉法裁决模式”,建议在我国刑法上增订“裁判员枉法裁决罪”。
  依据“枉法裁决模式”所设计的“裁判员枉法裁决罪”将构成要件行为置于裁判员的错误裁决行为,在此犯罪构成要件中裁判员的收受贿赂行为仅具有证明其系出于故意作错误裁决的作用,因此可避免在“不法约定模式”下仅收受贿赂即足以成罪的过度提前处罚疑虑。同时,“裁判员枉法裁决罪”明确地将构成要件行为描述为“违背事实和规则作枉法裁决”,借此将构成要件范围限定于裁判员违背竞赛事实、规则所实施的错误裁决行为,而不包括裁判员在依据竞赛规则享有的裁量空间内刻意追求特定竞赛结果的裁决行为,故可避免“操纵行为模式”所存在构成要件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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