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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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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刘路路
江苏省宿迁市的老人张某明终身未婚,父母去世后,亲属仅有妹妹张某兰和张某平。张某平远嫁至外地,张某明生前日常生活以及多次住院期间,均由住在同村的张某兰一家照顾。 2016年8月,张某明与张某兰的配偶朱某以及其所在居委会、镇福利院四方共同签订一份《供养协议》,约定由朱某负责张某明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保障,并对张某明的日常生活予以照顾。在张某明去世后,朱某对张某明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享有处置权。 2020年9月,张某明因交通事故去世,获得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6万元,其生前房屋出售获得价款27万元。张某平以其系张某明法定继承人之一为由,起诉张某兰,要求对张某明的死亡赔偿金以及售房款与张某兰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平作为张某明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与张某兰具有平等的继承权,遂判决对于售房款由张某平继承一半的份额。 张某兰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供养协议》虽是在政府机构主导下四方签订,但镇福利院和居委会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合同签订,并不影响朱某作为扶养人以及张某明作为被扶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构成要件,可以将《供养协议》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同时朱某、张某兰一方实际履行了对张某明的生养死葬义务。因此,朱某、张某兰一方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遂改判驳回了张某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兰、朱某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仅是因为签订了《供养协议》,更重要的是实际上履行了对张某明的生养死葬义务。张某兰、朱某本无扶养照顾张某明的法定义务,但其基于亲情和传统,积极承担起扶养照顾张某明的义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本案将《供养协议》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关心关爱特困人员、孤寡老人的良好氛围,更让“不养老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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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料送葬孤老兄长 遗赠协议理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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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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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刘路路
江苏省宿迁市的老人张某明终身未婚,父母去世后,亲属仅有妹妹张某兰和张某平。张某平远嫁至外地,张某明生前日常生活以及多次住院期间,均由住在同村的张某兰一家照顾。 2016年8月,张某明与张某兰的配偶朱某以及其所在居委会、镇福利院四方共同签订一份《供养协议》,约定由朱某负责张某明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保障,并对张某明的日常生活予以照顾。在张某明去世后,朱某对张某明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享有处置权。 2020年9月,张某明因交通事故去世,获得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6万元,其生前房屋出售获得价款27万元。张某平以其系张某明法定继承人之一为由,起诉张某兰,要求对张某明的死亡赔偿金以及售房款与张某兰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平作为张某明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与张某兰具有平等的继承权,遂判决对于售房款由张某平继承一半的份额。 张某兰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供养协议》虽是在政府机构主导下四方签订,但镇福利院和居委会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合同签订,并不影响朱某作为扶养人以及张某明作为被扶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构成要件,可以将《供养协议》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同时朱某、张某兰一方实际履行了对张某明的生养死葬义务。因此,朱某、张某兰一方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遂改判驳回了张某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兰、朱某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仅是因为签订了《供养协议》,更重要的是实际上履行了对张某明的生养死葬义务。张某兰、朱某本无扶养照顾张某明的法定义务,但其基于亲情和传统,积极承担起扶养照顾张某明的义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本案将《供养协议》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关心关爱特困人员、孤寡老人的良好氛围,更让“不养老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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