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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济宁金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县安驰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630号 徐州晟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莉与被告徐州晟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686号 江苏东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美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1541号 闫聪:本院受理原告张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1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1544号 徐州市奎山新源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勉胜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1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812号 杨盛:本院受理原告韩雨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3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2068号 周晨:本院受理原告于宗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2068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2173号 芦春亚:本院受理原告祖庆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2173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8665号 刘平平、张成亮:本院受理徐州零之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866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1398号 丁瑞:本院受理原告朱启亮诉你与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139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郑小胜:本院受理周建华诉你、徐州市建宏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815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上诉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第十八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上诉须知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720号 谢苏辉:本院受理高郁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802号 淮北市新中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新中原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任嵬、任明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蒋梦成: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梦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梦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50972110125980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4916元、费用5440.3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23年4月2日之前的利息为2256.30元;2023年4月3日之后的利息为从2023年4月3日起,以本金14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黄新春: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新春于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2月15日、2022年3月19日、2022年6月20日签订的四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于2023年12月8日到期;二、被告黄新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8828.3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2023年12月21日之前的利息为5868.65元;2023年12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下欠借款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2日起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河北金罗娜服饰有限公司、孙献峰:本院受理原告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罗娜服饰有限公司、孙献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831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1、被告河北金罗娜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被告孙献峰对被告河北金罗娜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742元,保全费13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22元,由被告河北金罗娜服饰有限公司、孙献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结案提示函,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廖高原、廖元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蒙亿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刘汉炉、廖海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8598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徐东南: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兴龙夕钢片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86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关贵:本院受理原告张勋伟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92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9334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刘立友、吉林大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春鑫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友、吉林大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吉林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长春鑫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8,500.00元及利息(以18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长春鑫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维益德(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利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维益德(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维益德(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利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1,524.10元及利息(以91,524.1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利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竹田盛安金属制品(大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利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众公司)与被告竹田盛安金属制品(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竹田盛安金属制品(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利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32,938.70元及利息(以132,938.7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利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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