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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311民初13671号 董冉冉:本院受理原告章彭庆与被告董冉冉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367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肖博:本院受理原告李伟玉诉被告肖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107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675号 李红碧:本院受理原告唐利权诉被告李红碧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利权与被告李红碧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唐利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冀0107民初759号 吴建敏:本院受理原告张娟娟起诉你与韩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3)冀0107民初763号 吴建敏:本院受理原告阎建伟起诉你与韩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4768号之一 徐先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加勤、许锋、朱家劲、郝林、杨天奇、陈继忠与被告徐先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2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徐先伟支付原告李加勤、许锋、朱家劲、郝林、杨天奇、陈继忠劳动报酬23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560元,由徐先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宋军超: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振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828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宋军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罗振军支付劳务费20000元,利息766.5元,合计20766.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8565号 (2023)苏1283民初7700号 陈家齐:本院受理原告朱岩与被告陈家齐、郭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郑红云:本院受理原告李柳柳与被告郑红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贺、李忠臣:本院受理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贺、李忠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租金51058.08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22年6月20日为947.16元,自2022年6月21日起,以51058.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对案涉抵押车辆(车牌号为吉AV3278、车架号LFNFVXSX5K1F44565)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忠臣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的租金51058.08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下列当事人发生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前往交通部门接受处理,现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 1、丁友丽,身份证号:432930195602286029,违法行为:重量超限,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1012002724,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12月16日; 2、刘清,身份证号:422828198602230038,违法行为:重量超限,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1012000984,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9月22日; 3、刘清,身份证号:422828198602230038,违法行为:重量超限,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1012000986,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9月22日; 4、渠县高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511725MA68ABYPOW,违法行为:重量超限,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1012001142,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10月9日; 5、濮阳安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410900MA45TEQU6Y,违法行为:重量超限,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1012001747,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11月6日; 6、南充荣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511302563279615Q,违法行为:重量超限,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3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1012002274,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12月7日; 7、南充荣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511302563279615Q,违法行为:重量超限,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4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1012002906,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12月8日。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局(电话号码:023-8766903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公 告 李长远: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156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94676元(其中2023年11月16日提存94676元、2023年11月17日提存20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余方龙、吴秀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3年11月1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7)苏0509执4964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0194元(退赔金额中余方龙10194元,吴秀珍1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曹海林: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518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6,566.91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7)苏0509执102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人金明观与杨尔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2,871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4)吴江执字第118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史霆与被执行人陆羽、翁燕红、陆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41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08)吴江执字第093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人尹立军与被执行人吴强、凌晓、上海浦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645.17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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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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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311民初13671号 董冉冉:本院受理原告章彭庆与被告董冉冉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367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肖博:本院受理原告李伟玉诉被告肖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107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675号 李红碧:本院受理原告唐利权诉被告李红碧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利权与被告李红碧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唐利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冀0107民初759号 吴建敏:本院受理原告张娟娟起诉你与韩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3)冀0107民初763号 吴建敏:本院受理原告阎建伟起诉你与韩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4768号之一 徐先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加勤、许锋、朱家劲、郝林、杨天奇、陈继忠与被告徐先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2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徐先伟支付原告李加勤、许锋、朱家劲、郝林、杨天奇、陈继忠劳动报酬23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560元,由徐先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宋军超: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振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828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宋军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罗振军支付劳务费20000元,利息766.5元,合计20766.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8565号 (2023)苏1283民初7700号 陈家齐:本院受理原告朱岩与被告陈家齐、郭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郑红云:本院受理原告李柳柳与被告郑红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贺、李忠臣:本院受理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贺、李忠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租金51058.08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22年6月20日为947.16元,自2022年6月21日起,以51058.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对案涉抵押车辆(车牌号为吉AV3278、车架号LFNFVXSX5K1F44565)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忠臣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的租金51058.08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下列当事人发生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前往交通部门接受处理,现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 1、丁友丽,身份证号:432930195602286029,违法行为:重量超限,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1012002724,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12月16日; 2、刘清,身份证号:422828198602230038,违法行为:重量超限,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1012000984,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9月22日; 3、刘清,身份证号:422828198602230038,违法行为:重量超限,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1012000986,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9月22日; 4、渠县高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511725MA68ABYPOW,违法行为:重量超限,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1012001142,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10月9日; 5、濮阳安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410900MA45TEQU6Y,违法行为:重量超限,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1012001747,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11月6日; 6、南充荣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511302563279615Q,违法行为:重量超限,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3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1012002274,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12月7日; 7、南充荣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511302563279615Q,违法行为:重量超限,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4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1012002906,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12月8日。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局(电话号码:023-8766903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公 告 李长远: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156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94676元(其中2023年11月16日提存94676元、2023年11月17日提存20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余方龙、吴秀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3年11月1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7)苏0509执4964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0194元(退赔金额中余方龙10194元,吴秀珍1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曹海林: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518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6,566.91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7)苏0509执102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人金明观与杨尔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2,871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4)吴江执字第118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史霆与被执行人陆羽、翁燕红、陆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41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08)吴江执字第093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人尹立军与被执行人吴强、凌晓、上海浦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645.17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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