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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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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吴高臣在《法学杂志》2023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企业信用监管制度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数字经济的发展必须依赖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信用监管成为市场监管的创新治理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企业信用监管存在不同监管部门职能交叉、监管领域地域条块分割、事前监管有所弱化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妥善解决之。 我国企业信用监管是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制度创新,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市场主导型的企业信用监管。我国信用监管的制度创新沿着两条主线演进: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随着信用内涵的变化,信用监管应运而生;二是“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促使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与西方市场型信用制度不同,我国顺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客观需求,强化政府主导的信用监管,信用监管亟须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支撑。只有紧密结合企业信用监管的中国实践,才能阐明数字时代中国企业信用监管的理论基础,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企业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我国企业信用监管的理论基础是社会治理理论和信用管理理论。社会治理理论是企业信用监管的“社会—政治”理论基础,信用管理理论是企业信用监管的“社会—经济”理论基础。 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用监管的目的旨在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市场信用水平。从治理理念出发,信用监管应当尊重多元共治,在发挥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企业信用监管牵头单位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他部门的协同监管效能,并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平台企业、社会公众等参与企业信用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新格局。从法治理念出发,信用监管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以国家立法明晰企业信用信息的范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界定、惩戒措施的种类与适用等,从而实现信用监管立法的统一,坚持常态化监管,消除运动式监管。从数字时代背景出发,信用监管必须强化智慧监管,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实现信用监管实时化精确化,降低信用监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同时辅之以传统监管实现全过程监管。从监管方式变革出发,信用监管并不意味着完全抛弃传统监管,而是需要传统监管合理因素的支撑,发挥传统监管方式注重事前监管的优势,弥补过度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不足。遵循上述思路才能不断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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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高臣谈企业信用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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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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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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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吴高臣在《法学杂志》2023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企业信用监管制度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数字经济的发展必须依赖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信用监管成为市场监管的创新治理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企业信用监管存在不同监管部门职能交叉、监管领域地域条块分割、事前监管有所弱化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妥善解决之。 我国企业信用监管是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制度创新,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市场主导型的企业信用监管。我国信用监管的制度创新沿着两条主线演进: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随着信用内涵的变化,信用监管应运而生;二是“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促使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与西方市场型信用制度不同,我国顺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客观需求,强化政府主导的信用监管,信用监管亟须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支撑。只有紧密结合企业信用监管的中国实践,才能阐明数字时代中国企业信用监管的理论基础,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企业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我国企业信用监管的理论基础是社会治理理论和信用管理理论。社会治理理论是企业信用监管的“社会—政治”理论基础,信用管理理论是企业信用监管的“社会—经济”理论基础。 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用监管的目的旨在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市场信用水平。从治理理念出发,信用监管应当尊重多元共治,在发挥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企业信用监管牵头单位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他部门的协同监管效能,并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平台企业、社会公众等参与企业信用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新格局。从法治理念出发,信用监管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以国家立法明晰企业信用信息的范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界定、惩戒措施的种类与适用等,从而实现信用监管立法的统一,坚持常态化监管,消除运动式监管。从数字时代背景出发,信用监管必须强化智慧监管,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实现信用监管实时化精确化,降低信用监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同时辅之以传统监管实现全过程监管。从监管方式变革出发,信用监管并不意味着完全抛弃传统监管,而是需要传统监管合理因素的支撑,发挥传统监管方式注重事前监管的优势,弥补过度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不足。遵循上述思路才能不断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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