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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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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复议法学术话语体系
· 《唐律疏议》中的“引经据典”
· 原情定罪
· 由互联网的分层及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决定
· 采取内外有别的针对性整治

刘伟谈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应对规制——
采取内外有别的针对性整治

( 2023-12-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山东政法学院刘伟在《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进入网络时代后,互联网技术极大拓展了社会生活的边界,消弭了信息地域传播的固有障碍,影响甚至改变了整个人类生活,“网络热点”成为占据公共资源的核心要素。热点往往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能在网络空间中迅速传播,占据网络热搜榜的前列。热点既可以是某一现象,即特定的社会现象经媒体传播扩散后,在某一特定时间(时期)内成为舆论关注与社会热议的网络焦点。热点也可以是某一事件,即在一段时间内,通过网络传播形成舆情的特定事件。相对于较为长期、固定和静态的现象来讲,热点事件的突发性、紧迫性与时效性更强,更容易在短期内积累大量关注,对舆情发展的冲击力更大,对司法执法的影响也更深刻,所以更具研究价值。
  网络热点事件是网络时代背景下热点新闻事件的简称,通常是指通过多种网络传播工具,在网络平台上大量复制转载并引起公众热议,能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波及形成网络舆情的社会性事件。从网络热点事件的内部结构来看,所有的网络热点事件均具有四大要素、两个走向及两种类型。热点事件极易滋生网络谣言。谣言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本质属性却是唯一的,即信息。谣言是通过媒质工具进行传播扩散的特定信息。依据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行为演变规律,谣言的产生可划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制造谣言”,即无中生有;第二阶段是“传播谣言”,即在无中生有的基础上进行网络传播。在第一阶段,应当注意区别“科学质疑”与“非法造谣”,在第二阶段应注意区分“善意传播”与“恶意传谣”。
  纵使热点事件网络谣言在形态上表现各异,但其核心内容只有一点,即行为人基于对非法利益(包括“非法经济利益”与“非法影响利益”。非法影响利益是指行为人恶意制造影响)的追求,恶意制造、炒作虚假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以最大限度地获取流量、博取关注。热点事件网络谣言行为的结构链条为:社会公共话题领域内的基础性热点事件+不良心理动机的虚假信息发布者+“主动配合”或“被动接受”的当事人+虚假信息制造与传播+有意或无意的网络受众发酵+真相揭秘舆情反转。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应对规制采取内外有别的针对性整治。主要包括:首先是对内部环境中“人”和“事”进行应对治理。对“人”采取网络禁言与失信惩戒措施;对“事”进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细化规定。其次是对外部环境中的有权机关或部门进行策略调整。第一,坚守法治底线;第二,构建完善网络热点事件的发生、进展及处理的法治化通报制度;第三,完善奖惩与激励机制。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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