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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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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佩双:本院受理刘云朋诉你及李德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孙连胜:本院受理李本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辽0115民初69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卢广阔:本院受理周吉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均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雷友生:本院受理西宁悦府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均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徐永军:原告汪彦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7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8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人民法院
曾刚: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63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6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人民法院
廖炳伟:本院受理邓应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427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彭露露:本院受理陈素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427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李映霞:本院受理陈素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427民初10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融和秋、邵琦、何桂芬:本院受理薛忠艳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783民初3262号民事裁定书、(2023)内0783民初32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3)内0783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方国中: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3176号张吓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方国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吓清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驳回张吓清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包明清: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3961号张小兰诉你、梁晓兰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包明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小兰借款本金48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本金48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以本金48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逾期未付,则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包明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小兰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逾期未付,则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梁晓兰对前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张小兰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王正辉、王小明:本院受理南充市佳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13333.21元,代缴的生活垃圾处置费702.00元,违约金4853.28元,合计人民币18888.4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期满后第四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韩梓萱: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922号唐晏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韩梓萱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晏明偿还借款本金5722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722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驳回唐晏明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四川钦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吴朝侠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1.四川钦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朝侠退还服务费16040元;2.驳回吴朝侠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四川钦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戴伊莉:本院受理王亚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1679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赵士贵:本院受理江阴市南闸茂龙建材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参加人诚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周海洋:本院受理张多斌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6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庞斌茂、庞学全、句容市汤池宫洗浴中心:本院受理史立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8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谢文军、罗为巧:本院受理刘叶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7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本院2023年11月1日刊登的被告尹娜公告,“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正为“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黄凯媛:你经营的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市环罚〔2023〕20号),对你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伍佰元整(¥1495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钦市环罚〔2023〕20号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市环罚〔2023〕20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富民路28号,联系电话:0777-2828836)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视为公告送达。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钦州市嘉恒矿业有限公司:你公司未批先建一案,本机关已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钦环催字〔2023〕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市环罚〔2023〕5号)确定的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肆佰贰拾贰元(¥41422.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钦环催字〔2023〕4号),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富民路28号,联系电话:0777-2828836)领取上述催告书,逾期视为公告送达。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22号
湖北隆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兴光(身份证号码:42052119880926****)以其2022年11月17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宜昌城市旅游客厅(1期)4-B地块精装修工程项目工地工作时不慎被电锤打伤手部为由,于2023年6月2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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