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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赵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平与被告赵海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乐余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6462号 杨萍:原告李文成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夏春杰、杨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结案提示函、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退费清单、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成偿还原告租金112535.87元、赔偿丢失扣件损失288元;二、被告杨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租金112535.8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36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李文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6元,公告费1307元,由被告杨萍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交纳至本院送达的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所载明账户,逾期不交将移送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225号 徐州市龙跃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旋与被告徐州市龙跃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32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返回2021年2月27至2026年2月27日学费15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184号 徐州采山雨商贸有限公司、王雪梅:本院受理原告姬亚军诉你们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采山雨公司退还货款2107.64元;2.判令被告采山雨公司依法三倍赔偿6322.92元;3.判令被告采山雨公司赔偿翻译费用500元;4.判令被告王雪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3682号 柴苗丽(身份证号码:362322199702123048):本院受理原告孔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2民初3682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444号 蒋业兵:原告李永德与被告蒋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4662号 潘荣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4660号 甘林美:本院受理的原告帅国飞诉甘林美、何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9464号 李露芹:本院受理的原告凌家兴与被告李露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唐晓斐: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403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晓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卡号为6250972110014143)透支本金16518.75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16518.7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诉讼费221元,由被告唐晓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陈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1322民初3989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刚在2021年1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5107022021002395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全部借款于2023年10月26日到期;二、被告陈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988.0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2023年11月8日之前的利息3882.96元;2023年11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胡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1322民初3991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强在2019年12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5107022019000972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全部借款于2023年10月22日到期;二、被告胡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6923.0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2023年11月8日之前的利息25308.22元;2023年11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三、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强所有的位于营山县翠屏东路286号中华名园B幢3单元7层1号10-10-168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8)营山县不动产权第000646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前述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安康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佑阳众盈百货经营部、安康市汉滨区多美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张利峰、河南梦德实业有限公司、付桂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太极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梦德实业有限公司、田进军、付桂霞、郭世杰、王华华、张利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豫0825民初48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定于2024年1月29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刊登的广西强威木业有限公司诉谷二朋、尹三娜公告中,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2月11日8时30分,特此更正其余事项不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各债权人、公司股东(荣宝华私营控股有限公司)及公司职工:根据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对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宝昌公司)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桂01破申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对荣宝昌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年9月17日作出(2019)桂01破申4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邦盛(南宁)律师事务所担任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根据荣宝昌公司重整工作推进情况,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建议,以及各主要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决定组织召开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5日下午15时00分。
  二、会议形式:现场会议形式。
  三、会议地点: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北路67号梦之岛广场9楼906室北京市邦盛(南宁)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四、参会人员:全体债权人、公司股东(荣宝华私营控股有限公司)及公司职工凌小兰。
  五、会议内容和议题
  (一)由管理人作履职工作报告;
  (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需审议并表决的议题如下:1、关于第二次招募意向投资人广西连和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递交的《荣宝昌公司重整投资方案》的议案;2、关于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申请减免租金、退租场地面积的议案;3、关于南宁精通江南车站酒店管理公司申请减免租金的议案;4、关于荣宝昌公司之荣宝华中心商场是否继续营业的议案;5、关于荣宝昌公司之荣宝华中心商场招募新运营团队的方案;6、关于支付管理人第一期报酬的方案。
  六、注意事项:
  1、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您(贵单位)于2023年12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前,持有效证件(代理人参会的,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或律师证)到会议现场签到并办理入场手续,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就坐。2、如有咨询,请致电:李念芸(律师),电话18407714785,庞冬梅(律师)18154617008,黄星澐(行政)18878970024。3、根据《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债权人收到会议通知后不参会、不按照会议要求的规范填写表决票或者不投票,将被视为放弃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表决权。
  特此通知,请相互告知,并遵照执行。
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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