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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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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 超 □ 《法制与新闻》见习记者 王泽宇 □ 本报通讯员 张 宏
“你们法院是怎么判案子的,领导也不把关吗?物业公司起诉了我一个案子,我不服,我也得反过来起诉物业公司一个案子。”2020年夏季的一天,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办主任王杨汀在和小区邻居闲聊时,对方向他抱怨道。 回忆起当时的情景,王杨汀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那时,一些法官缺乏“如我在诉”的理念,就案办案,且不愿意接受院庭长的监督,导致一案生多案。而有的院庭长对案件也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导致案件质量不高,案件发改率、案访比居高不下,服判息诉率走低。 一案生多案,案件质量差,服判息诉率低的现状,倒逼太原中院加强审判监督管理。 2020年10月,太原中院聚焦审判监督在机制建设方面的短板弱项,出台《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创新推出判前“五类案件”院庭长三级留痕监督、判后“四类案件”两级三评互动式质量评查、再审审查案件由院庭长办理的工作法。 判前监督 《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法官审理案件不再独立了? “当然不是。我们的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不是让院庭长干扰法官独立办案,不让法官独立审判,而是让院庭长对重大敏感等五类案件承担起监督职能,帮助法官在把好法律效果的同时,把好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王杨汀告诉记者,为了防止院庭长通过监督干预法官正常办案,《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对院庭长如何监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监督内容要有据,纳入监督的案件为五类重点案件,即大案难案、影响稳定、裁判冲突、投诉举报、长期未结的案件。 ——监督启动要规范,启动监督的三种方式分别是立案部门提请监督、承办法官提请监督、院庭长依职权监督,其中,院庭长依职权监督的信息来源主要有案件阅核中掌握、会议研究中掌握、信访接待、院长信箱、律师约见、上级交(转)办等。 ——监督过程要留痕,纳入监督的案件要填报《“五类案件”监督管理登记表》,对院庭长听取汇报、解决难点、督促结案等一系列监督行为形成记录。 ——监督事项要细化,将院庭长监督案件细化为具体类别的案件,如:审限类监督实行“5912”“246”监督,“5912”监督适用于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审理时长超过5个月的案件由庭长进行一级监督、超过9个月的由分管院领导进行二级监督、超过12个月的由院长进行三级监督,“246”监督适用于民事、行政二审和刑事案件,审理时长超过2个月、4个月、6个月的分别由庭长一级、分管院领导二级、院长三级监督。 ——监督形式是会议,人数不少于3人,包括但不限于庭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议等形式,院庭长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后在办案平台或案卷中留痕,非经法定程序院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裁判结果。 据了解,两年多来,太原市两级法院院庭长共监督“五类案件”7000余件。太原法院案件发改率从2020年的8.14%降至当前的2.66%,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由2021年的0.07%大幅降至2022年的0.01%,服判息诉率同比2021年上升了7个百分点。案访比由2021年的4.4%下降到目前的2.1%。 判后评查 “判后监督管理,主要是指由院庭长主持对被发回重审案件、被改判案件、再审案件和信访已有结果案件等‘四类案件’进行质量评查。”王杨汀介绍说。 《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案件评查实行“两级三评互动”。“两级”指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同时参与,“三评”指一审法官自评、基层法院初评、中级法院终评,“互动”贯穿始终。自评有异议的,提交审委会或专业法官会议初评,初评仍有异议的报中院审委办,审委办提交中院审委会终评。终评时,组织中院和基层法院承办法官面对面陈述裁判观点,充分听取意见。 与此同时,根据“四类案件”评查需要,太原中院还会派评查组下沉基层法院对案件质量进行互动评查,且下沉评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太原中院曾成功运用“四类案件”两级三评互动式质量评查工作机制评查了一起案件,将360余起潜在的上诉案件消弭于无形。 2021年4月15日,太原某地居民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车祸。刘某修车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县法院因在判决中没有对车辆废旧零件的归属进行认定,保险公司上诉后该案被发还重审。县法院法官自评后交审委会进行了初评,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遂报太原中院审委会终评。 2021年9月14日,太原中院举行案件质量评查会,中院审委会委员、一审、二审法官共同参会,面对面进行了案件质量评查。经过案件质量评查,明确了此类案件审理时应认定车辆废旧零件归属为保险公司的裁判标准。 随后,全市各基层法院按照统一的裁判标准,在此类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均对损坏车辆零件的归属作出了明确认定。类似的360余起一审案件无一上诉,避免了因裁判标准不统一而引起的上诉、重审等多案,有效解决了一案生多案的问题。 据了解,两年多来,太原两级法院召开“两级三评”互动会议33场,评查“四类案件”1128件,两级法院院长点评案件3000余件。太原中院评查组下沉互评20场次,评查发改案件998件。通过互动评查和院长点评,太原中院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出台了140余个业务指引,促进了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形成闭环 面对“带病维持”的终审裁定,怎么办? 太原中院党组通过调查发现,少数二审法官为了防止因案件发还改判导致被监督而选择“带病维持”(对带有瑕疵的一审判决维持原判)。 为此,太原中院推行再审审查案件院庭长办案制度,将身为员额法官的院庭长编入信访团队,带头办理再审审查案件,审查发现生效案件特别是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存在个案瑕错的,院庭长同承办法官提醒谈话,依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如此,对二审法官“带病维持”的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形成案件监督管理的闭环。 据统计,2022年以来,太原中院院领导带头办理再审审查监督案件155件,切实取得息诉止争、有效终审的审判效果。与此同时,太原中院院领导常态化接访,制定《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信)工作实施细则》,制作《院领导定期安排接访表》。 “院领导接访不仅有利于平复来访群众情绪、化解信访矛盾,更有利于院领导深入发现所辖领域在司法作风、审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共性问题,推动形成管用务实的业务指引,提升办案质效。”太原中院立案二庭庭长王薇告诉记者,每周二下午是太原中院固定的院长接访日,在这个固定时间段全部由院领导进行接访。 2022年以来,太原中院院领导采取定期加约访方式接待信访人220人次,涉及案件170件。太原中院每月都会印发《院领导信访接待通报》,督促相关基层法院或庭室严格按照领导接访批示及通报要求落实工作措施,防止程序空转,矛盾上行。 此外,针对受限于时间或者交通等因素不能实地到信访窗口反映问题的群众,太原中院还开通了院长信箱。截至目前,太原中院院长信箱共收到信件9614件,由专人进行登记转办,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来信群众。 “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下,院庭长真正在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上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太原中院院长于昌明告诉记者,该院将进一步在实践中创新审判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引导法官切实树立“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来办”的理念,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好司法审判工作,通过案件监督管理实现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把公正与效率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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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庭长该如何监督法官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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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创新审判监督机制提升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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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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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 超 □ 《法制与新闻》见习记者 王泽宇 □ 本报通讯员 张 宏
“你们法院是怎么判案子的,领导也不把关吗?物业公司起诉了我一个案子,我不服,我也得反过来起诉物业公司一个案子。”2020年夏季的一天,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办主任王杨汀在和小区邻居闲聊时,对方向他抱怨道。 回忆起当时的情景,王杨汀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那时,一些法官缺乏“如我在诉”的理念,就案办案,且不愿意接受院庭长的监督,导致一案生多案。而有的院庭长对案件也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导致案件质量不高,案件发改率、案访比居高不下,服判息诉率走低。 一案生多案,案件质量差,服判息诉率低的现状,倒逼太原中院加强审判监督管理。 2020年10月,太原中院聚焦审判监督在机制建设方面的短板弱项,出台《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创新推出判前“五类案件”院庭长三级留痕监督、判后“四类案件”两级三评互动式质量评查、再审审查案件由院庭长办理的工作法。 判前监督 《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法官审理案件不再独立了? “当然不是。我们的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不是让院庭长干扰法官独立办案,不让法官独立审判,而是让院庭长对重大敏感等五类案件承担起监督职能,帮助法官在把好法律效果的同时,把好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王杨汀告诉记者,为了防止院庭长通过监督干预法官正常办案,《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对院庭长如何监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监督内容要有据,纳入监督的案件为五类重点案件,即大案难案、影响稳定、裁判冲突、投诉举报、长期未结的案件。 ——监督启动要规范,启动监督的三种方式分别是立案部门提请监督、承办法官提请监督、院庭长依职权监督,其中,院庭长依职权监督的信息来源主要有案件阅核中掌握、会议研究中掌握、信访接待、院长信箱、律师约见、上级交(转)办等。 ——监督过程要留痕,纳入监督的案件要填报《“五类案件”监督管理登记表》,对院庭长听取汇报、解决难点、督促结案等一系列监督行为形成记录。 ——监督事项要细化,将院庭长监督案件细化为具体类别的案件,如:审限类监督实行“5912”“246”监督,“5912”监督适用于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审理时长超过5个月的案件由庭长进行一级监督、超过9个月的由分管院领导进行二级监督、超过12个月的由院长进行三级监督,“246”监督适用于民事、行政二审和刑事案件,审理时长超过2个月、4个月、6个月的分别由庭长一级、分管院领导二级、院长三级监督。 ——监督形式是会议,人数不少于3人,包括但不限于庭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议等形式,院庭长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后在办案平台或案卷中留痕,非经法定程序院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裁判结果。 据了解,两年多来,太原市两级法院院庭长共监督“五类案件”7000余件。太原法院案件发改率从2020年的8.14%降至当前的2.66%,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由2021年的0.07%大幅降至2022年的0.01%,服判息诉率同比2021年上升了7个百分点。案访比由2021年的4.4%下降到目前的2.1%。 判后评查 “判后监督管理,主要是指由院庭长主持对被发回重审案件、被改判案件、再审案件和信访已有结果案件等‘四类案件’进行质量评查。”王杨汀介绍说。 《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案件评查实行“两级三评互动”。“两级”指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同时参与,“三评”指一审法官自评、基层法院初评、中级法院终评,“互动”贯穿始终。自评有异议的,提交审委会或专业法官会议初评,初评仍有异议的报中院审委办,审委办提交中院审委会终评。终评时,组织中院和基层法院承办法官面对面陈述裁判观点,充分听取意见。 与此同时,根据“四类案件”评查需要,太原中院还会派评查组下沉基层法院对案件质量进行互动评查,且下沉评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太原中院曾成功运用“四类案件”两级三评互动式质量评查工作机制评查了一起案件,将360余起潜在的上诉案件消弭于无形。 2021年4月15日,太原某地居民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车祸。刘某修车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县法院因在判决中没有对车辆废旧零件的归属进行认定,保险公司上诉后该案被发还重审。县法院法官自评后交审委会进行了初评,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遂报太原中院审委会终评。 2021年9月14日,太原中院举行案件质量评查会,中院审委会委员、一审、二审法官共同参会,面对面进行了案件质量评查。经过案件质量评查,明确了此类案件审理时应认定车辆废旧零件归属为保险公司的裁判标准。 随后,全市各基层法院按照统一的裁判标准,在此类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均对损坏车辆零件的归属作出了明确认定。类似的360余起一审案件无一上诉,避免了因裁判标准不统一而引起的上诉、重审等多案,有效解决了一案生多案的问题。 据了解,两年多来,太原两级法院召开“两级三评”互动会议33场,评查“四类案件”1128件,两级法院院长点评案件3000余件。太原中院评查组下沉互评20场次,评查发改案件998件。通过互动评查和院长点评,太原中院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出台了140余个业务指引,促进了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形成闭环 面对“带病维持”的终审裁定,怎么办? 太原中院党组通过调查发现,少数二审法官为了防止因案件发还改判导致被监督而选择“带病维持”(对带有瑕疵的一审判决维持原判)。 为此,太原中院推行再审审查案件院庭长办案制度,将身为员额法官的院庭长编入信访团队,带头办理再审审查案件,审查发现生效案件特别是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存在个案瑕错的,院庭长同承办法官提醒谈话,依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如此,对二审法官“带病维持”的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形成案件监督管理的闭环。 据统计,2022年以来,太原中院院领导带头办理再审审查监督案件155件,切实取得息诉止争、有效终审的审判效果。与此同时,太原中院院领导常态化接访,制定《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信)工作实施细则》,制作《院领导定期安排接访表》。 “院领导接访不仅有利于平复来访群众情绪、化解信访矛盾,更有利于院领导深入发现所辖领域在司法作风、审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共性问题,推动形成管用务实的业务指引,提升办案质效。”太原中院立案二庭庭长王薇告诉记者,每周二下午是太原中院固定的院长接访日,在这个固定时间段全部由院领导进行接访。 2022年以来,太原中院院领导采取定期加约访方式接待信访人220人次,涉及案件170件。太原中院每月都会印发《院领导信访接待通报》,督促相关基层法院或庭室严格按照领导接访批示及通报要求落实工作措施,防止程序空转,矛盾上行。 此外,针对受限于时间或者交通等因素不能实地到信访窗口反映问题的群众,太原中院还开通了院长信箱。截至目前,太原中院院长信箱共收到信件9614件,由专人进行登记转办,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来信群众。 “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下,院庭长真正在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上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太原中院院长于昌明告诉记者,该院将进一步在实践中创新审判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引导法官切实树立“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来办”的理念,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好司法审判工作,通过案件监督管理实现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把公正与效率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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