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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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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马南加:本院受理原告索他、索南卓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232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张坤龙、刘厚超、李廷绍、赵平:本院受理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坤龙、刘厚超、李廷绍、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232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吴维英:本院受理务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326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三单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杨汉军、务川自治县春波农旅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万马南加:本院受理原告索南昂加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2321民初105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独任制审理决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休假日顺延) 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苏增明:本院受理原告赵延庆诉被告苏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222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陈军祥:本院受理马学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刘荣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043号 吴中兵:本院受理原告刘群方诉被告吴中兵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群方与被告吴中兵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群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重阳: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重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偿还原告李勇借款本金34500元;二、驳回原告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魏纯、郭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纯、郭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9,998.13元及利息[2023年11月6日前的利息为10,283.4元;2023年11月6日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9,998.13元为基数,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唐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勇于2021年9月17日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借款于2023年10月8日到期;二、被告唐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9,512.84元及利息[2023年11月3日前的利息为8326.81元;2023年11月4日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9,512.84元为基数,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宾静: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宾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4129号判决书:被告宾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卡号为6250972110112913)借款本金11991.08元、费用(含违约金)2331.6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2022年8月30日前的逾期利息为1409.13元;2022年8月30日后的利息为:以11991.08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简案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李双: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4149号判决书:被告李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卡号为6250970110003553)借款本金11761.63元、费用(含违约金)5008.4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按照原、被告约定的《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载明的标准计算);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简案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郑道东、朱志勇、宋近亮:原告阜阳市玥迪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盐城中海物流有限公司:我中心已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职工潘高彬先行支付了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3745.3元,我中心以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于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并将有关书面凭证报送我中心。逾期仍未偿还的,我中心将采取法律途径对你单位进行追偿。特此公告。
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中心已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3年3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职工钱金涛先行支付了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32237元,我中心以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于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并将有关书面凭证报送我中心。逾期仍未偿还的,我中心将采取法律途径对你单位进行追偿。特此公告。
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盐城市盐都区昊铭船舶修造厂:我中心已分别于2018年2月9日、2018年3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职工吴勇共先行支付了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53439.1元,我中心以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于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并将有关书面凭证报送我中心。逾期仍未偿还的,我中心将采取法律途径对你单位进行追偿。特此公告。
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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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陈伟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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