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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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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苏0311民初11274号 闫德林、彭冰松: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山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5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6万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1910号 徐州爱贝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梦媛与被告徐州悦之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徐州爱贝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19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10285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8557号 吴磊:原告刘然云与被告吴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855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结案提示函、退费清单、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然云支付欠款12600元。案件受理费115元,公告费839元,合计954元,由被告吴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8347号 江苏铸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张学龙与被告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铸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834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结案提示函、退费清单,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学龙支付工程款287651.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7651.29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张学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6542元,公告费1272元,共计7814元,由被告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诉讼费交纳至本院送达的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所载明账户,逾期不交将移送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学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3823号 韩露、陈林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露、陈林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4589号 戴恒干、戴恒超、胡继飞:本院受理原告程陆军与被告戴恒干、戴恒超、胡继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4603号 赵书震:本院受理原告胡井明与被告赵书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5314号 钱名扬、杨磊、苏州中仕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杰与你们、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5529号 吴江艺: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县星月鑫五金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吴江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5901号 刘晓红:本院受理原告许玉梅与被告刘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保全告知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保全告知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6435号 山东荷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许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荷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7452号 何浩、何银双、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飞与被告何浩、王建军、何银双、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7951号 周依群:本院受理原告许尔国与被告周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7962号 邱晓康、江苏正丰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滨与被告邱晓康、江苏正丰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8081号 泗阳荣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8159号 徐家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士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9052号 姚冬梅、姜耀先: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8005号之一 被告孙成浩:关于原告刘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3)苏0311民初800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81、82、83号 根据债务人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婺州举岩茶业有限公司、浙江九峰制茶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分别裁定受理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婺州举岩茶业有限公司、浙江九峰制茶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于同年11月13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婺州举岩茶业有限公司、浙江九峰制茶有限公司管理人。一、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婺州举岩茶业有限公司、浙江九峰制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重整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二、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婺州举岩茶业有限公司、浙江九峰制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4日24时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已申报的债权无需再次申报,在重整程序中自动沿用。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申报可以现场或邮寄方式进行。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37566、18857929819;现场接待时间为申报期限内工作日上午9时-12 时,下午14时-17时。三、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婺州举岩茶业有限公司、浙江九峰制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四、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09时3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线上网络直播(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的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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