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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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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11月起开展
系统掌握家底更好保护利用文物资源

( 2023-11-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社会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定于2023年11月起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此次普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计划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值得一提的是,文物保护法刚刚启动新一轮修订,修订草案上月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加大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完善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程序、报告备案制度,明确了原址保护要求,为普查认定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提供法律依据,为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参与部门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开展过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次从1956年开始,第二次从1981年开始,2007年起国务院组织开展第三次。可以说,每一次文物普查,都丰富了文物内涵,扩展了文物保护对象,完善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促进了文物事业跨越式发展。
  “坚持保护第一,实现从重点保护到全面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全面掌握文物资源状况。”谈及为何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这是对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工作要求的认真贯彻、深入践行、全面落实。
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总目录
  《通知》指出,本次普查的核心任务,是要在全国范围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复查和新发现,调查基础信息,评估文物价值,依法完成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程序,纳入法定保护对象。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公布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汇总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要以普查掌握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信息数据为基础,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推进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加强文物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该负责人说。
  根据《通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目标是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值得关注的是,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也是本次普查的总体目标之一。为此,这次普查要求各地要成立普查机构,调集系统内外专业力量,建立稳定普查团队。
  “近几年文物保护和考古机构编制增多,注入了很多新鲜血液,这些年轻人要成为普查生力军,在普查中成长锻炼,在实践中提升能力,以普查带动人才培养,锻造文物保护坚强队伍。同时,普查的过程也是文物保护的宣传、浸润过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该负责人说。
范围涵盖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范围是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据介绍,本次全国文物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工作。普查的复查对象,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766722处不可移动文物。对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特别是这次普查实地调查过程中新发现的文物,要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国家文物局已经印发了《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安排各地做好普查新发现线索整理和准备。
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国家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根据《通知》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家文物局将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合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考虑基层实际情况,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此外,根据《通知》,接受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的地区,可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内容。
  数据质量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国家层面,由国家文物局统一负责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质量管理。普查中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肃普查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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