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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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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郑曦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侦查机关调取公民个人数据的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在数字时代下,数据成为维系数字化生产生活方式的基本养料,各类数据,尤其是公民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下被收集使用,引发了关于个人隐私、公民自由等方面的问题。公民个人数据被不同的数据处理者收集已是当代生活的常态,此种数据收集行为主要在商业场景和社会管理场景下出现。侦查机关从社会管理部门或商业机构处调取公民个人数据,从某种意义上看是在数字时代下刑事诉讼方式适应现实需求的必然结果,受到内外动力的双重驱动。 尽管侦查机关调取公民个人数据已有现实基础、内外需求和规范基础,但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第一,侦查权力的进一步扩张。一方面,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启动时间再被提前。另一方面,侦查取证的对象范围被扩大。第二,权力制约的弱化。面对侦查权力有进一步扩张之风险,本应加强对侦查机关的制约限制,然而此种调取行为却令侦查机关有逃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空子”可钻。第三,干预公民权利。事实上,由于调取本身即是一项具备干预性的强制处分措施,必然对作为数据主体的公民个人的权利产生影响。 侦查机关从社会管理部门或商业机构等处调取公民个人数据的行为应当被视为技术侦查,依照规制技术侦查的相关法律规定,亦可提出规制侦查机关调取公民个人数据行为的基本思路。其一,侦查机关调取公民个人数据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根据比例原则,侦查机关调取公民个人数据的行为需基于合法正当的犯罪侦查目的,而不可出于其他如公权私用等目的。其二,应强化针对侦查机关调取公民个人数据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侦查机关从社会管理部门或商业机构处调取公民个人数据可能带来侦查权力扩张和权力制约弱化的风险,面对此种风险,应有针对性地强化相关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此种权力的滥用。其三,应当重视对作为数据主体的公民个人相关权利的保护。 针对侦查机关从社会管理部门或商业机构处调取公民个人数据可能带来的风险,根据上述基本思路,需设置事前、事中、事后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公民诉讼权利和数据权利的保障,确立权力与权利发生冲突时的纠纷解决方案,以实现侦查机关调取公民个人数据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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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曦谈侦查机关调取公民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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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设置事前事中事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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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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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郑曦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侦查机关调取公民个人数据的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在数字时代下,数据成为维系数字化生产生活方式的基本养料,各类数据,尤其是公民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下被收集使用,引发了关于个人隐私、公民自由等方面的问题。公民个人数据被不同的数据处理者收集已是当代生活的常态,此种数据收集行为主要在商业场景和社会管理场景下出现。侦查机关从社会管理部门或商业机构处调取公民个人数据,从某种意义上看是在数字时代下刑事诉讼方式适应现实需求的必然结果,受到内外动力的双重驱动。 尽管侦查机关调取公民个人数据已有现实基础、内外需求和规范基础,但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第一,侦查权力的进一步扩张。一方面,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启动时间再被提前。另一方面,侦查取证的对象范围被扩大。第二,权力制约的弱化。面对侦查权力有进一步扩张之风险,本应加强对侦查机关的制约限制,然而此种调取行为却令侦查机关有逃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空子”可钻。第三,干预公民权利。事实上,由于调取本身即是一项具备干预性的强制处分措施,必然对作为数据主体的公民个人的权利产生影响。 侦查机关从社会管理部门或商业机构等处调取公民个人数据的行为应当被视为技术侦查,依照规制技术侦查的相关法律规定,亦可提出规制侦查机关调取公民个人数据行为的基本思路。其一,侦查机关调取公民个人数据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根据比例原则,侦查机关调取公民个人数据的行为需基于合法正当的犯罪侦查目的,而不可出于其他如公权私用等目的。其二,应强化针对侦查机关调取公民个人数据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侦查机关从社会管理部门或商业机构处调取公民个人数据可能带来侦查权力扩张和权力制约弱化的风险,面对此种风险,应有针对性地强化相关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此种权力的滥用。其三,应当重视对作为数据主体的公民个人相关权利的保护。 针对侦查机关从社会管理部门或商业机构处调取公民个人数据可能带来的风险,根据上述基本思路,需设置事前、事中、事后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公民诉讼权利和数据权利的保障,确立权力与权利发生冲突时的纠纷解决方案,以实现侦查机关调取公民个人数据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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