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0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9 9/9 8 9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公告专栏

( 2023-1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3中缝
  严俊杰:本院受理刘代安、陈广松、余荣平、李昌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0105民初5885号、(2023)青0105民初5890号、(2023)青0105民初5891号、(2023)青0105民初58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钱付胜:本院受理丁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多次与你联系,无法取得联系(到你住处寻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115民初37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定于2023年12月20日9点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上述期间包含举证期、答辩期)。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梅河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太湖县丽达门业经营部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己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581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温玉梅、礼庆革:本院受理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115民初4173号判决书、查封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张明、关林:本院受理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115民初4297号判决书、查封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王鸣健:本院受理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115民初4172号判决书、查封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蒋开发(别名蒋兴)、陈德良(别名陈德浪):本院受理朱清华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3)黔2324民初1102号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东台市周彬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人社催字〔2023〕第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履行《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察罚字〔2021〕第8号),合计罚款人民币3000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刘晓苏: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0048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晓苏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0048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陈丽花: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0340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丽花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0340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田浩: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0341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浩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0341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董慧鹏: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0343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慧鹏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0343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王俞: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0347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俞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0347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白佳鹏: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0389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白佳鹏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0389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陈沿吉: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0390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沿吉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0390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董建华: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0391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建华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0391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王亚: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0392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亚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0392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曲昕: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0393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昕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0393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邸志龙: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0501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邸志龙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0501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李辉: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0642号,申请人李卫峰与被申请人李辉、黄海霞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0642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张泉: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1402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泉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1402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张晨: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1403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晨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1403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李晋峰: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1440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晋峰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1440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王盛: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1442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盛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1442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姜海狮: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1458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海狮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1458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郭亚辉: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1459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亚辉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1459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郭月: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1460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月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1460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李宇飞: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1462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宇飞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1462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马小龙: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1466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小龙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1466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郑毓飞: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1467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毓飞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1467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牛磊: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1505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牛磊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1505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南通邦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皖宣劳人仲裁〔2023〕390号、391号案件申请人黄福林、黄仕木诉你司关于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宣劳人仲裁〔2023〕39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8月8日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0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203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伍万玖仟贰佰零捌圆整(¥59208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请。皖宣劳人仲裁〔2023〕39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用工关系于2023年7月11日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80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60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203元、护理费1184元、伙食补助费120元、医疗费3082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圆整(¥108000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05号
湖北创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高伏英(身份证号码:42272119660703****)以其2023年8月19日,受你单位指派在晴川明月小区打扫卫生时,不慎在楼梯上摔倒受伤为由,于2023年9月18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