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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及体例结构的确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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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及体例结构的确立依据

( 2023-11-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谢增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巨大成功和广泛影响,其他部门法的法典化也被提上议事日程。相比其他学科,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法典化的学理研究才刚刚展开,与劳动法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典编纂所需的巨大学理支撑并不相称,迫切需要对劳动法典编纂的意义和体例结构等进行深入研究,为劳动法典编纂提供理论支撑。
劳动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
  一般认为法典化模式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汇编合并式法典,是各类法律规范的混合、汇编和重述,内部缺乏规整的体例结构、严谨的逻辑顺序和统一抽象的概念表达。第二种是编纂整合式法典,指立法者将既有法律规范合成为一部综合性法典的模式。第二种模式使得既定的法律形式融合成为一个具有体系性的有机整体。有学者将上述两种法典化模式概括为“汇编型法典”和“体系型法典”。劳动法领域的规范内容相对确定,主要单行法数量有限,不同法律之间逻辑关系较为紧密,体系型法典化所需的规范体系性和完备性的条件基本具备,我国劳动法典应该在已有规范基础上进行体系性编纂,并处理好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以实现法典规范和结构的完备性和体系性。
劳动法典体例结构的确立依据
  探讨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首先需要明确劳动法典体例结构确立的依据和条件。劳动法典体例结构的设计必须考虑以下五个因素。
  (一)权利体系。劳动法总体上以保护劳动者权利为其出发点和归宿,劳动法的规范构造也是围绕劳动者权利而展开,因此,编纂劳动法典可以也应当以劳动者的权利体系来设计法典的体例结构。而且劳动者的权利类型无论在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均有相对统一的范围。应当以劳动者的权利体系作为劳动法典体例结构的理论基础。
  (二)调整机制。劳动法独特而多元的调整机制,即通过劳动合同、劳动基准立法、集体协商等机制确立劳动条件,并通过劳动监察实施相关规则,也支撑了劳动法的主体内容。劳动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应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基准、集体协商等实体规范以及劳动监察等实施机制内容。
  (三)规范基础。劳动法典必须基于现有劳动法规范进行补正,而不是推倒重来并制定大量全新规则。编纂劳动法典时尤其应认真对待劳动法。
  (四)立法目标。劳动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是当下网络信息技术高度发达、就业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灵活用工方式盛行的年代,我国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也必须在传统劳动法的基础上作出回应,体现劳动法面临的时代课题。我国现有劳动法中具有中国特色和优势的制度,例如职代会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等也应在法典体例中有所体现。
  (五)域外经验。总体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采取体系型模式的法典内容主要包括四大板块:总则、个体劳动法、集体劳动法和劳动执法司法,其中个体劳动法主要包括劳动合同以及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劳动基准的内容。
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内容创新
  (一)体例结构安排及主要内容
  我国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可包括以下八编,各编应结合时代发展及我国现实的规则需求,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劳动法规则进行创新。
  1.总则编。总则在法典中具有特殊地位。劳动法典总则编应规定劳动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重点包括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义务、劳动法的监督和实施机制以及相关概念界定等。编纂劳动法典应根据劳动关系的传统含义,结合近年来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对劳动关系进行界定。
  2.劳动合同编。我国劳动合同规则相对完善,应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基础上制定劳动合同编。在劳动合同编中,应在坚持劳动合同法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不变的基础上更好处理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安全性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变更规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辞职的规则,适度提高劳动用工的灵活性。
  3.劳动基准编。劳动基准主要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最低劳动标准,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在劳动基准编中,除了规定劳动者的传统权利,还应当反映数字时代劳动者对新型权利的诉求,将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权益和“离线权”等纳入其中。
  4.特殊劳动关系编。有必要在劳动法典中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进行规定。除了新就业形态,在传统用工领域也有许多特殊类型的劳动者,例如公司高管、实习生和家政工,他们和普通劳动者存在较大不同,这类群体和其相对方的关系属于特殊劳动关系,难以适用劳动法的一般规则。劳动法典对特殊劳动者也应提供相应规则。
  5.集体协商编。劳动法典应单设“集体协商”编。集体协商是集体劳动法最主要的内容,其涉及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程序等,应全面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6.企业民主管理编。在法典编纂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自身的历史和传统,体现本土特色,使企业民主管理成为我国劳动法典编纂的一大特点。
  7.劳动监察编。应整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专设一编规定劳动监察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劳动法典编纂中应进一步优化劳动监察的事项。
  8.劳动争议处理编。我国应继续坚持“一裁二审”制度,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纳入法典,加强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完善有关劳动调解、仲裁和诉讼的规则。
  (二)劳动法典和现有单行法的关系
  在法典化过程中应处理好法典和单行法的关系。由于劳动法的规定较为原则,许多规则已被后续立法所修改,因此,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分别纳入劳动法典的总则编和其他各编。劳动合同法的规则相对完善,总体上可纳入劳动合同编,不再作为单行法继续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内容是劳动争议处理,可整体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编,不再保留单行法。除了这三部法律,未来劳动法典还应处理好法典与就业促进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的关系。
  1.劳动法典与就业促进法的关系。就业促进从性质上主要属于社会保障的内容,可将就业促进法的内容放在法典之外,继续保持其单行法的地位。可在劳动法典总则编中就与用人单位关系密切的就业平等、职业培训的原则性条款作出规定。
  2.劳动法典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关系。安全生产法的覆盖范围较宽,劳动法典难以将安全生产法全部纳入其中。劳动法典可在劳动基准编中,就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义务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安全生产法应继续作为单行法存在。职业病防治法也应继续作为单行法存在,职业病防治法在属性上应归入社会保险法。在劳动法典的劳动基准编中可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的基本权利义务。
  3.劳动法典与工会法的关系。工会法的地位重要,政治性、政策性强,主要规范工会的设立和组织,工会法可不纳入劳动法典,而应保持目前单行法的地位。我国劳动法典可考虑在总则编中规定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集体协商的具体职责可规定在集体协商编中。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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