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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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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华法系中的礼仪习惯法

( 2023-10-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华法系重视礼教,礼可分为礼论(礼的理论)、礼制(等级制度)和礼仪(礼节仪式)三部分,《礼记》《周礼》和《仪礼》大体对应礼论、礼制和礼仪。中华法系中,“三纲五常”属于礼论,法典属于礼制,礼仪有些体现在法典中,有些体现在风俗习惯中。礼仪是礼论、礼制的礼节仪式化,通过行为礼仪,使得遵循礼制、礼论成为一种内心自觉。
  中华法系非常重视礼仪,中国被认为是礼仪之邦。经过两千年的演变,中国在世界上仍有一些独特的礼仪,但学术界对此研究不够。“礼失而求诸野”,我国民间有大量口耳相传的礼仪,我国台湾地区李炳南先生也编撰了《常礼举要》。民间礼仪是中华法系的组成部分,对于批判地继承中华法系,很有价值。
  1.关于在日常家庭生活方面的礼仪主要有:
  为人子不要晚起;衣被自己整理;对父母晚间服侍就寝,早上省视问安;外出必告父母,返回必先向父母报道。
  为人子坐不中席,行不中道;长辈坐正中,其他人依次坐,夫妻可挨着;孩子可以挨着老人,但座椅不可高于长辈;长者与物,须两手奉接。
  吃菜不许满盘子乱挑,只能夹眼前的;夹菜不过盘中线;吃饭不能吧唧嘴,喝汤不许吸溜;吃完饭,一定要说“请慢用”;食时不叹,不训斥子弟。
  走路要慢慢地走在长辈后面,不要急速走在长辈前面;不在长辈座前踱来踱去;长辈站立时晚辈不可坐着,长辈到来时晚辈必起立;不要站立在中门,过门时不要践踏门限;站立时不要一足高、一足低,坐着时勿展脚如箕;睡眠不仰不伏,右卧如弓。
  给客人倒茶以七分为限,留下三分是人情;给客人添饭以八分为准,用完再添;给客人斟酒则要酒满杯盈讲究酒满心诚,“酒杯满”才能更好地表达主家的热情。
  这一部分主要体现的是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礼论和礼制。《荀子·君子篇》:“故尚贤使能,则主尊下安;贵贱有等,则令行而不流;亲疏有分,则施行而不悖;长幼有序,则事业捷成而有所休。”按中国儒家伦理观念,尊卑有别,长幼有序是传统美德,父子之间有骨肉之亲,君臣之间有礼义之道,夫妻之间有内外之别,老少之间有尊卑之序,朋友之间有诚信之德。纵然兄弟,礼不可废。
  这一部分的内容,合理的规定,如“食时不叹,不训斥子弟”,现在很多家长喜欢在吃饭时教训孩子,不利于孩子饮食、消化和身体新陈代谢。虽有一定道理,但也有些绝对化的规定,如“睡眠不仰不伏,右卧如弓”,人的心脏是在左边,“右卧”有道理。但人入睡之后,会不断自然调节睡姿,无法固定睡姿。
  2.学生在学校生活方面的礼仪主要有:
  学生入学,先要行释菜礼(把菜作贺礼献给老师)。
  师长上下课时,起立致敬;向师长质疑问难,必起立;路遇师长,肃立道旁致敬。
  听讲时,应端坐或直立;不支颐(即不要用手把头撑起来)交股(即一只脚放在地上,另一只脚架在它上面),不弯腰,翘足。
  对老师要“生则谨养”“死则敬祭”“有事弟子服其劳”。
  这一部分体现的是“天地君亲师”的观念。天地君亲师,为中国儒家祭祀的对象,即:天、地、君、亲、师。其张扬传统敬天法祖、孝亲顺长、忠君爱国、尊师重教的价值观念。天地君亲师思想发端于《国语》,形成于《荀子》,在西汉思想界和学术界颇为流行,明朝后期以来,崇奉天地君亲师更是在民间广为流行。这一部分内容,有些规定合理,如“师长上下课时,起立致敬;向师长质疑问难,必起立;路遇师长,肃立道旁致敬”。有些规定有些极端化,如“听讲时,应端坐或直立;不支颐交股”,小学生正在发育时期,长时间固定一个姿势,对正常发育不利。“有事弟子服其劳”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能把师生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
  3.处世方面的礼仪主要有:
  大的事情想好了说,小的事情幽默地说;提醒的话悄悄地说;知心的话看对象说;急迫的事情慢慢说;复杂的事情简单说;有的事情边做边说;有的事情至死不说;假话坚决不说,真话不能全说。
  不要揭人之短,不要显摆自己的长处;家庭之事,不可向外人言说;见失意人,不说得意语;见老年人,不说衰丧话。
  交情浅不可言深,绝交时不出恶声;不侮辱人,不苟言笑。
  与残疾人会面,须格外恭敬;于肩挑小贩苦力,莫讨便宜;施恩求忘,受恩必报;开罪于人须求解,开罪于我应宽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善人自当亲近,须要久敬;恶人自当敬而远之;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
  这一部分内容体现的“温良恭俭让”的儒家处世观念。其出自孔子《论语·学而》:“子禽问于子贡曰:夫子至于是邦也,必闻其政,求之与?抑与之与?子贡曰:夫子温、良、恭、俭、让以得之。夫子之求之也,其诸异乎人之求之与?”“温”是“温和”,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平和;“良”是善良的、道德的;“恭”是恭敬;“俭”是节制;“让”是谦让,理性的忍让。这一部分的内容,有些规定合理,如“与残疾人会面,须格外恭敬”“不侮辱人”等;有的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法治社会,我们不愿意放弃自由,但对那些违法犯罪的人,当然要绳之以法,剥夺他们一定的自由。
  为什么说上述内容是习惯法呢?因为按照古代法律规定,家长对子女拥有教令权,只要家长认为子女所作所为不合乎“理”“礼”,即可杖责子女。这是古代建设礼仪之邦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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