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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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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戎恩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10月16日发布了一批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通过制定一系列顶层设计,完善法律法规,推出诸多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今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释放了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并对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作出明确要求。 需要看到,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名誉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有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发布不实言论侵害民营企业声誉,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贬损性、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还有因同业竞争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散布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商誉。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几个典型案例中就涉及了相关行为。同时,从典型案例中也不难发现,目前绝大多数侵权行为是通过互联网实施的,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给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往往更大更深。 企业及企业家的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企业而言,名誉权关乎其社会信誉,这种信誉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日积月累形成的,对于企业名誉权的侵害,往往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造成很大影响。对于企业家而言,名誉权既关乎其个人名誉和人格尊严,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随意污蔑、诋毁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不仅仅会影响到企业和企业家的个人形象,还会破坏其发展信心。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是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良好舆论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司法保障是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指导意见》将人格权保护作为重点之一,对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其中,特别强调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这充分传递出司法机关重视和保护人格权的鲜明态度,通过向网络侵权行为坚决亮剑,引导大家依法上网、依法用网,既有利于打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治理网络乱象,营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 此外,《指导意见》针对社会关切的焦点问题,提出了多条更为细化的司法政策,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包括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等司法保障措施,这些内容针对性强、适应性高,内容丰富,是司法指导、规范、促进、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力指引。 人民法院承担着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使命,在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方面有着天然的职能优势和积极作用。当前,伴随着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司法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如何以优质司法服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和担当。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指导意见》,从保护企业财产到保护企业家财产到人格权,从保护物权到保护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从保护实体权利到保护程序权利,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智慧和积极作为。期待各级人民法院推动《指导意见》落地见效,并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为民营企业发展注入更多新动能。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民营经济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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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企发展注入司法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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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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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戎恩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10月16日发布了一批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通过制定一系列顶层设计,完善法律法规,推出诸多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今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释放了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并对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作出明确要求。 需要看到,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名誉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有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发布不实言论侵害民营企业声誉,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贬损性、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还有因同业竞争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散布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商誉。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几个典型案例中就涉及了相关行为。同时,从典型案例中也不难发现,目前绝大多数侵权行为是通过互联网实施的,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给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往往更大更深。 企业及企业家的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企业而言,名誉权关乎其社会信誉,这种信誉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日积月累形成的,对于企业名誉权的侵害,往往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造成很大影响。对于企业家而言,名誉权既关乎其个人名誉和人格尊严,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随意污蔑、诋毁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不仅仅会影响到企业和企业家的个人形象,还会破坏其发展信心。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是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良好舆论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司法保障是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指导意见》将人格权保护作为重点之一,对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其中,特别强调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这充分传递出司法机关重视和保护人格权的鲜明态度,通过向网络侵权行为坚决亮剑,引导大家依法上网、依法用网,既有利于打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治理网络乱象,营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 此外,《指导意见》针对社会关切的焦点问题,提出了多条更为细化的司法政策,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包括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等司法保障措施,这些内容针对性强、适应性高,内容丰富,是司法指导、规范、促进、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力指引。 人民法院承担着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使命,在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方面有着天然的职能优势和积极作用。当前,伴随着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司法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如何以优质司法服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和担当。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指导意见》,从保护企业财产到保护企业家财产到人格权,从保护物权到保护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从保护实体权利到保护程序权利,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智慧和积极作为。期待各级人民法院推动《指导意见》落地见效,并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为民营企业发展注入更多新动能。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民营经济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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