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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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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廉颖婷
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化管理,统一烈士纪念设施形象识别,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关于启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烈士纪念设施是纪念缅怀烈士的主要场所,是重要的红色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纪念设施整体面貌大幅改善。但一直以来,烈士纪念设施没有统一的形象标识,部分地区自行设计使用的标志式样内容不一,影响了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形象。 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以来,大力推进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化管理。2022年公布施行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明确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由公布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设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式样,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根据上述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研究制定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标识牌式样及技术规范。 《通知》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整体为纪念碑造型,主体为金色,包括红星、“永垂不朽”题词、纪念碑和阶梯等元素,总体呈现昂扬向上的姿态,象征着烈士们的伟大理想和崇高信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英烈的尊崇、褒扬和纪念。保护标志是全国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特定形象标识,是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建设修缮管理维护烈士纪念设施职责的专用标识;烈士纪念设施标识牌铭刻保护标志和烈士纪念设施名称、保护级别、批准设立单位等内容,用于标示烈士纪念设施基本信息。 针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的适用场景,《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应当用于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主体建筑区域及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办公场所;可以用于烈士纪念设施宣传标牌、宣传单、画册、书籍、记录本、奖章、证书等印刷品及宣传品,有关烈士纪念设施宣传保护的专题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以及与英烈褒扬工作有关的各类公益活动等;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商业活动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非烈士纪念设施建筑物、办公及其他场所,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以及其他有损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庄重、严肃形象的场合、物品。 对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制作悬挂单位,《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技术规范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规范统一制作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悬挂、使用和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悬挂、使用进行指导督促和管理监督。 《办法》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在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修改任何内容,包括样式、组成元素比例、色彩、色调等,可根据需要同比例缩放使用,同时应与使用目的、所在烈士纪念设施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使用时,应当保持其色彩鲜艳、准确和整洁,易于辨认。保护标志使用在烈士纪念设施建筑物上时,应当置于建筑物明显部位;使用在旗帜、横幅、展板及文创产品等上时,不得触及相关载体边缘。 对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日常维护及违规行为处置,《办法》要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对悬挂室外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定期巡查保养,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污损等情况,应及时整修或更换。对违反规定制造、买卖、使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划、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置。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启用后,全国各级烈士纪念设施有了自己专有的形象标识,对于不断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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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通知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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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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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军事广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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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廉颖婷
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化管理,统一烈士纪念设施形象识别,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关于启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烈士纪念设施是纪念缅怀烈士的主要场所,是重要的红色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纪念设施整体面貌大幅改善。但一直以来,烈士纪念设施没有统一的形象标识,部分地区自行设计使用的标志式样内容不一,影响了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形象。 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以来,大力推进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化管理。2022年公布施行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明确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由公布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设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式样,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根据上述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研究制定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标识牌式样及技术规范。 《通知》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整体为纪念碑造型,主体为金色,包括红星、“永垂不朽”题词、纪念碑和阶梯等元素,总体呈现昂扬向上的姿态,象征着烈士们的伟大理想和崇高信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英烈的尊崇、褒扬和纪念。保护标志是全国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特定形象标识,是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建设修缮管理维护烈士纪念设施职责的专用标识;烈士纪念设施标识牌铭刻保护标志和烈士纪念设施名称、保护级别、批准设立单位等内容,用于标示烈士纪念设施基本信息。 针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的适用场景,《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应当用于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主体建筑区域及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办公场所;可以用于烈士纪念设施宣传标牌、宣传单、画册、书籍、记录本、奖章、证书等印刷品及宣传品,有关烈士纪念设施宣传保护的专题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以及与英烈褒扬工作有关的各类公益活动等;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商业活动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非烈士纪念设施建筑物、办公及其他场所,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以及其他有损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庄重、严肃形象的场合、物品。 对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制作悬挂单位,《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技术规范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规范统一制作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悬挂、使用和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悬挂、使用进行指导督促和管理监督。 《办法》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在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修改任何内容,包括样式、组成元素比例、色彩、色调等,可根据需要同比例缩放使用,同时应与使用目的、所在烈士纪念设施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使用时,应当保持其色彩鲜艳、准确和整洁,易于辨认。保护标志使用在烈士纪念设施建筑物上时,应当置于建筑物明显部位;使用在旗帜、横幅、展板及文创产品等上时,不得触及相关载体边缘。 对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日常维护及违规行为处置,《办法》要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对悬挂室外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定期巡查保养,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污损等情况,应及时整修或更换。对违反规定制造、买卖、使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划、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置。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启用后,全国各级烈士纪念设施有了自己专有的形象标识,对于不断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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