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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老必要而迫切

( 2023-10-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刘万成

  近年来,伴随着信息化智能化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深,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活动越来越频繁,发生纠纷进而涉诉的情况也愈发增多。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智慧司法条件下,由于对老年人的专门保护不够充分,使得“白发老人吃力打不赢原本有理有据的官司”的场景仍有发生,这不仅不利于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而且影响司法人文关怀的彰显。在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的现实背景下,引入适老型诉讼机制以保障老年人充分参与诉讼、维护正当权益显得十分必要且迫切。
  从律法渊源与文化传承的角度看,我国古代法律中蕴含着“矜老恤幼”的思想,主张对“一老”和“一小”应进行特殊保护,而在“德”“孝”治天下、礼法“亲亲”“尊尊”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在家事领域对作为尊亲属的“一老”的保护显著优于对作为卑亲属“一小”的保护,“以下犯上”的后果远重于“以上犯下”。这种宗法伦理型的传统法律文化是适老司法保护的法律文化基因。
  从司法理念与审判实务的角度看,当代对于“一老”“一小”的司法保护理念不尽一致:未成年人保护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定位于“庇护”;而能力下降的老年人多数尚能了解并决断部分事宜,只是在重大决策时需要倾斜保护,定位于“保障”。换言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重在单向隔离,尽量避免其进入司法程序,而老年人司法保护则重在交互支持,强调发挥其全部或部分自主决定能力,以体现对其人格尊严和意思自治的尊重。
  在实践中,老年人的涉诉纠纷不仅数量多、频率高、类型丰富,而且具有案均标的大、诉讼适应差等鲜明特征。以浙江温州鹿城法院为例,近三年审结的涉60岁以上老年人的民事审判案件年均超过1600件,占比约为15%,涉案案由涵盖各类常见民事纠纷,案均标的接近同期民事财产类纠纷案件的2倍,且70岁以上老年人只身参与诉讼比例接近六成,其余老年人虽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在失独、失能或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也很可能存在真实意愿未获充分尊重、代理反向侵权等情形。而法官也习惯于以同质化思维对待涉诉老年人,导致涉老案件办理质量不够高。另据笔者了解,有的基层法院涉老案件上诉率远超其他民事案件上诉率,且涉诉信访老人占比超过四成。
  适老型诉讼机制的提出,正顺应了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彰显了新的司法“老年观”。建立适老型诉讼机制可考虑整体借鉴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工作原则和具体制度,并相应改进,可以以细化识别老年人“弱诉讼行为能力”为先决条件,以保障和促进老年人有效参与诉讼、自主或适当作决定、支持和辅助审判者“发现真实”为核心,并在保护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上作特殊侧重,重点围绕以下三方面:
  一是完善优待宽容措施。即更加关注和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与需求,并进行相应的程序安排,如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不伤害原则,限制对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次审讯时长,实施非必要不羁押,允许安坐受审,安排单独羁押等。
  二是完善能力支持措施。即旨在辅助“弱诉讼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参与诉讼,为其安排庭前辅导、引入亲友陪同诉讼、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获得基层组织支持等。鉴于老年人普遍举证能力较弱,还应要求法官更多依职权探查事实。再如在特定类型案件中设置缓冲期,使其可在更长时间内从容作决定。针对老年人难以理解、决断犹豫且多反复的问题,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由法官进行提示释义、反馈纠正,确保老年人充分理解。
  三是完善处断辅助措施。即帮助法官查明案情、作出处断,强化真实意愿查明,防止不当理解老年人仓促表达、错乱反映、含混不明的意思。严格代理审查,防止家属和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代理侵权。在处理证据单薄或涉历史遗留问题时,引入基层组织代表和熟悉社会背景、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士组成“观察团”“评议团”,辅助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作者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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