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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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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的现代化是司法工作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现代化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要解决消极审判、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问题,根本在于转变司法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必须准确理解和践行能动司法理念。 一、深刻认识能动司法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 能动司法理念旨在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期待和社会需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人民法院既是其中的参与者,更是重要的推动者,必须回应好人民群众对法治日益增长的新期待和新需求。 能动司法具有积极主动回应司法需求和人民关切的回应型司法特质,有时代特征、制度基础和现实条件。人民法院通过充分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为民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和担当。能动司法必须严格依法履职,要明确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从法律效果中延伸出来的。能动司法在司法审判权的行使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面,要求法官坚守司法职业伦理,遵循司法程序规范,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克服规则之治的局限,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最大限度实现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治罪与治理并重”“诉调对接的‘调’再向前延伸,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等观点都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和要求。司法审判延伸功能的能动,要恪守相应的程序要求,不能越界逾矩,更不能肆意滥用裁量权。 现实中,一些法官在面对案件复杂量多的情况时,可能会固守所谓的司法保守与克制思维,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甚至产生多办案承担司法责任风险大的想法,这是对司法责任制和能动司法的片面认识所致,需要警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符合和尊重司法规律,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必然选择和必然要求,是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能动司法体现了追求更高层次的司法公平正义,要求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追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能动司法绝非司法责任制的负担和累赘,但片面或错误认识理解能动司法理念,甚至以所谓的能动司法歪曲法律、谋求个人私利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续探寻实现能动司法有效方法和路径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根本。能动司法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具有主动性和服务性特征。要用好用活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如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必须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上下功夫,做实诉调对接,让各种调解组织真正发挥作用,取得实效。在诉讼服务方面,如网上立案、全域立案、云上法庭、巡回审判等。在个案裁判方面,除了法官要充分发挥智能检索作用,做到类案同判,更要通过法官专业会议、审委会等把好关,遇到重大复杂敏感案件主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为了让审判权力运行真正回归司法规律的本质要求。充分发挥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既能有效根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也有助于防范因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尺度存在差异导致类案不同判的风险。院庭长必须做到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要以加强司法监督管理为抓手,掌握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整肃司法作风,防范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和岗位职责。 三、不断提升能动司法的公正效率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正与效率有了更高期盼,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推动司法工作现代化,坚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以司法责任制为基础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近年来,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庭审和证据为中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原则,切实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理念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个案件中。如我院依法审结的黎某某故意伤害案,我院认为该案基于家庭琐事,产生伤害他人后果,被害人死亡与自身身体因素有一定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此案事实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该案充分体现了对上述原则的遵循,实现了个案公正和社会普遍正义的有机统一。 以司法责任制为前提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通过加大便民诉讼各项措施的落实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在全社会树立正确行使权利的导向。当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对此,我院充分运用现有诉调对接机制,发挥司法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一案一专班”,依托“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扎实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成功化解多起涉房地产、物业等群体性纠纷。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塑造和实现能动司法理念。我们加强对经营主体的平等保护,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建立院庭长对接民营企业机制,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不断践行“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落实“保障人权,保护产权”的法治要求,建设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规则之治的社会体系,切实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始终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选取赡养、抚养、彩礼等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真正让司法过程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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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和践行能动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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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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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松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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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的现代化是司法工作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现代化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要解决消极审判、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问题,根本在于转变司法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必须准确理解和践行能动司法理念。 一、深刻认识能动司法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 能动司法理念旨在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期待和社会需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人民法院既是其中的参与者,更是重要的推动者,必须回应好人民群众对法治日益增长的新期待和新需求。 能动司法具有积极主动回应司法需求和人民关切的回应型司法特质,有时代特征、制度基础和现实条件。人民法院通过充分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为民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和担当。能动司法必须严格依法履职,要明确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从法律效果中延伸出来的。能动司法在司法审判权的行使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面,要求法官坚守司法职业伦理,遵循司法程序规范,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克服规则之治的局限,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最大限度实现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治罪与治理并重”“诉调对接的‘调’再向前延伸,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等观点都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和要求。司法审判延伸功能的能动,要恪守相应的程序要求,不能越界逾矩,更不能肆意滥用裁量权。 现实中,一些法官在面对案件复杂量多的情况时,可能会固守所谓的司法保守与克制思维,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甚至产生多办案承担司法责任风险大的想法,这是对司法责任制和能动司法的片面认识所致,需要警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符合和尊重司法规律,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必然选择和必然要求,是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能动司法体现了追求更高层次的司法公平正义,要求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追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能动司法绝非司法责任制的负担和累赘,但片面或错误认识理解能动司法理念,甚至以所谓的能动司法歪曲法律、谋求个人私利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续探寻实现能动司法有效方法和路径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根本。能动司法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具有主动性和服务性特征。要用好用活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如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必须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上下功夫,做实诉调对接,让各种调解组织真正发挥作用,取得实效。在诉讼服务方面,如网上立案、全域立案、云上法庭、巡回审判等。在个案裁判方面,除了法官要充分发挥智能检索作用,做到类案同判,更要通过法官专业会议、审委会等把好关,遇到重大复杂敏感案件主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为了让审判权力运行真正回归司法规律的本质要求。充分发挥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既能有效根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也有助于防范因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尺度存在差异导致类案不同判的风险。院庭长必须做到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要以加强司法监督管理为抓手,掌握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整肃司法作风,防范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和岗位职责。 三、不断提升能动司法的公正效率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正与效率有了更高期盼,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推动司法工作现代化,坚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以司法责任制为基础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近年来,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庭审和证据为中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原则,切实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理念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个案件中。如我院依法审结的黎某某故意伤害案,我院认为该案基于家庭琐事,产生伤害他人后果,被害人死亡与自身身体因素有一定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此案事实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该案充分体现了对上述原则的遵循,实现了个案公正和社会普遍正义的有机统一。 以司法责任制为前提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通过加大便民诉讼各项措施的落实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在全社会树立正确行使权利的导向。当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对此,我院充分运用现有诉调对接机制,发挥司法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一案一专班”,依托“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扎实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成功化解多起涉房地产、物业等群体性纠纷。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塑造和实现能动司法理念。我们加强对经营主体的平等保护,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建立院庭长对接民营企业机制,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不断践行“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落实“保障人权,保护产权”的法治要求,建设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规则之治的社会体系,切实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始终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选取赡养、抚养、彩礼等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真正让司法过程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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