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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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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箫 赵慧丽 苑宇衡 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发布了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仲裁规则》)。新版《仲裁规则》吸收了近年来国际仲裁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倡导与国际实践接轨、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同时也新增若干本土化的创新,将国内领先仲裁机构管理案件的丰富经验实现规则化。新版《仲裁规则》亮点多多,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就仲裁员的选定和指定引入新的机制。新版《仲裁规则》规定,贸仲将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组成方式,但是如果该等组庭方式存在显著的不公平或不公正,或当事人滥用权利导致仲裁程序不必要的拖延,贸仲主任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组庭方式,或指定仲裁庭的任一人员。该项机制旨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仲裁庭组成的公正性及效率。 扩大可适用多个合同仲裁及合并仲裁的情形。新版《仲裁规则》将“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纳入可以适用多个合同仲裁或合并仲裁的因素。如果案件所涉的多个合同满足该条件,即便其不属于主从合同且各合同所涉当事人不相同,在满足其他条件后亦可适用多个合同仲裁或合并仲裁。 协助仲裁保全的新举措。在以往版本的仲裁规则下,贸仲只能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给中国内地法院。依据新版《仲裁规则》规定,贸仲可以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转交保全申请,这应该也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法院以及外国法院。而且,贸仲可以在仲裁通知发出前先行将保全申请转交上述法院。 明确仲裁庭对管辖权作出决定的权限。以往版本的仲裁规则规定,在仲裁庭组成后,贸仲可以自行作出或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新版《仲裁规则》规定,此种情况下贸仲应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取消了原有“贸仲自行作出管辖权决定”的机制,更加清晰合理。 仲裁庭可自行决定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以下简称《证据指引》)。《证据指引》规定,适用《证据指引》的前提是全部当事人同意适用。新版《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适用或部分适用《证据指引》而无需当事人同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证据指引》第七条下的“特定披露请求”制度类似于普通法的“文件披露”(document production)制度,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披露某一特定书证或某一类“范围有限且具体”的书证。可以预见到,未来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贸仲案件中出现一方当事人依据《证据指引》要求对方提交某一类书证的情况。 引入中间裁决程序、早期驳回程序。新版《仲裁规则》引入了中间裁决程序、早期驳回程序两项制度,使得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认定对方当事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并将其全部或部分“早期驳回”。这两项制度均可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促使纠纷在较早阶段获得解决。 增加第三方资助相关规定。新版《仲裁规则》规定,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必须毫不延迟地将第三方资助安排相关信息提交贸仲,而仲裁庭在裁决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时可以对第三方资助相关事项予以考虑。第三方资助规定在保证仲裁员的中立性、提高仲裁的透明度等方面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鼓励电子化、智能化仲裁。新版《仲裁规则》鼓励电子化和智能化仲裁并新增了对应机制。例如,规定仲裁文件可以适用且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规定当事人可以网上立案、规定仲裁庭可以决定远程视频开庭等。这些新的机制与国际实践接轨,使仲裁立案、文书和证据提交、开庭安排等各方面工作更加便捷经济,将有效提高仲裁庭和当事人的工作效率。 新版《仲裁规则》不仅体现了贸仲不断国际化的发展方向,也反映了贸仲切实致力于在规则层面贯彻“用户友好”的理念。贸仲作为中国历史最悠久的仲裁机构,在交易结构日趋复杂、用户对仲裁效率和用户体验的期望值不断抬升的新的国际商务环境下,锐意进取,贴近用户需求,进一步改进和创新仲裁规则,对于提升中国仲裁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董箫、赵慧丽系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苑宇衡系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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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体现贸仲国际化发展方向贯彻“用户友好”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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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专题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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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开庭室。 (资料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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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箫 赵慧丽 苑宇衡 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发布了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仲裁规则》)。新版《仲裁规则》吸收了近年来国际仲裁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倡导与国际实践接轨、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同时也新增若干本土化的创新,将国内领先仲裁机构管理案件的丰富经验实现规则化。新版《仲裁规则》亮点多多,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就仲裁员的选定和指定引入新的机制。新版《仲裁规则》规定,贸仲将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组成方式,但是如果该等组庭方式存在显著的不公平或不公正,或当事人滥用权利导致仲裁程序不必要的拖延,贸仲主任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组庭方式,或指定仲裁庭的任一人员。该项机制旨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仲裁庭组成的公正性及效率。 扩大可适用多个合同仲裁及合并仲裁的情形。新版《仲裁规则》将“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纳入可以适用多个合同仲裁或合并仲裁的因素。如果案件所涉的多个合同满足该条件,即便其不属于主从合同且各合同所涉当事人不相同,在满足其他条件后亦可适用多个合同仲裁或合并仲裁。 协助仲裁保全的新举措。在以往版本的仲裁规则下,贸仲只能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给中国内地法院。依据新版《仲裁规则》规定,贸仲可以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转交保全申请,这应该也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法院以及外国法院。而且,贸仲可以在仲裁通知发出前先行将保全申请转交上述法院。 明确仲裁庭对管辖权作出决定的权限。以往版本的仲裁规则规定,在仲裁庭组成后,贸仲可以自行作出或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新版《仲裁规则》规定,此种情况下贸仲应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取消了原有“贸仲自行作出管辖权决定”的机制,更加清晰合理。 仲裁庭可自行决定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以下简称《证据指引》)。《证据指引》规定,适用《证据指引》的前提是全部当事人同意适用。新版《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适用或部分适用《证据指引》而无需当事人同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证据指引》第七条下的“特定披露请求”制度类似于普通法的“文件披露”(document production)制度,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披露某一特定书证或某一类“范围有限且具体”的书证。可以预见到,未来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贸仲案件中出现一方当事人依据《证据指引》要求对方提交某一类书证的情况。 引入中间裁决程序、早期驳回程序。新版《仲裁规则》引入了中间裁决程序、早期驳回程序两项制度,使得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认定对方当事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并将其全部或部分“早期驳回”。这两项制度均可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促使纠纷在较早阶段获得解决。 增加第三方资助相关规定。新版《仲裁规则》规定,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必须毫不延迟地将第三方资助安排相关信息提交贸仲,而仲裁庭在裁决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时可以对第三方资助相关事项予以考虑。第三方资助规定在保证仲裁员的中立性、提高仲裁的透明度等方面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鼓励电子化、智能化仲裁。新版《仲裁规则》鼓励电子化和智能化仲裁并新增了对应机制。例如,规定仲裁文件可以适用且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规定当事人可以网上立案、规定仲裁庭可以决定远程视频开庭等。这些新的机制与国际实践接轨,使仲裁立案、文书和证据提交、开庭安排等各方面工作更加便捷经济,将有效提高仲裁庭和当事人的工作效率。 新版《仲裁规则》不仅体现了贸仲不断国际化的发展方向,也反映了贸仲切实致力于在规则层面贯彻“用户友好”的理念。贸仲作为中国历史最悠久的仲裁机构,在交易结构日趋复杂、用户对仲裁效率和用户体验的期望值不断抬升的新的国际商务环境下,锐意进取,贴近用户需求,进一步改进和创新仲裁规则,对于提升中国仲裁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董箫、赵慧丽系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苑宇衡系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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