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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3)苏0311民初9594号 蔺姣姣:本院受理原告李杨与被告蔺姣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95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平山北路117号陶然水岸小区9号楼1单元1904室及5号楼2单元801室的过户登记义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3162号 刘林: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诉被告刘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李玉与刘林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60元,由李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左镇、田甜、江苏镕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泰兴市汽车安全带制造公司:本院受理申诉人泰兴市宏大汽车配件制造厂与被申诉人扬州莱佛士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原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你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泰兴市宏大汽车配件制造厂、扬州莱佛士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原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提起上诉,限你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2634号 常成(身份证号码:341225198410012375):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施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2民初2634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郑义: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车丽英与被执行人郑义民间借贷一案((2023)辽0882执恢263 号)、申请执行人姜尚坤与被执行人郑义民间借贷一案((2023)辽0882执恢264号)中,本院对大石桥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天成.隆泽苑一号楼的201、202、301、302、401、704、203、204、403、603、604号共十一处房屋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因无人购买而流拍。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对上述财产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第二次拍卖公告期为15日。第二次拍卖价值在第一次拍卖价值6640304.55元基础上降幅10%,共计5976274.10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向你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李明(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9207261126):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鄂2802民初6192号与(2023)鄂2802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王豪:本院受理原告韩雪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詹成磊:本院受理谭稀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已穷尽送达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闵天志: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闵天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胡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1322民初3991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韩天:本院受理原告张在有与被告韩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韩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在有借款本金12,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晓辉:本院受理原告刘斌与被告朱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刘斌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8,343.56元及违约金(以38,343.5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孙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30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3破54号 本院根据程洪立的申请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程洪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程洪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的管理人。程洪立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28日(含28日)前,向程洪立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12室;联系人:张奕君、钱琪鸽,联系电话:13588583301、15757134223),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程洪立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程洪立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本院受理程洪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程洪立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2)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机动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
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同时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2169号。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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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提存受领人: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10日、2023年8月17日将应退还各受领人的有关费用提存我处(见《明细表》),请及时到我处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公证员:杨箐,联系电话:58073627、58073587
  明细表【序号,提存受领人名称,应退还金额(人民币)】1,长城房地产总公司,970000元;2,北京中兴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2000元;3,北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1680688.46元;4,北京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40100元;5,北京双龙创信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豪威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000元;6,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恒松开发经营部,343768.54元;7,北京高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60000.1元;8,北京龙润汇置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647.62元;9,北京万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5843.3元;10,北京华信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加来置业有限公司),58000元;11,北京华信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加来置业有限公司),86000元;12,北京华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819967.2元;13,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0000元;14,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000元。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2023年9月22日
送达公告
余晓翠,(女,27岁):你于2023年1月5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三街村88号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9月4日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我委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拒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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