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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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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海聪
一国的外国国家豁免法,指的是规定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本国民事诉讼中享有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的范围及程序的法律。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依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将一国法院对外国及其财产无管辖权和执行权确认为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随着国家日益介入商事交易,自上个世纪初开始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或者判例认为,国家从事商事交易或一般民事活动,不享有豁免,只有从事主权权力活动才享有豁免,即采取相对豁免原则。2004年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公约”)也是采取相对豁免原则。这一现象被称为从绝对豁免原则转向相对豁免原则。 我国在外交实践中长期坚持绝对豁免原则。随着相对豁免原则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所持有的立场,我国通过专门立法转变国家豁免立场日益显得必要。 2023年9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以下简称“外国国家豁免法”),顺应外国国家豁免法律实践的发展趋势,借鉴国际公约和外国立法、司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既往实践进行总结扬弃,对外国国家豁免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是一部与国际接轨并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健全国家豁免制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我国一直实行绝对豁免制度。我国法院从未管辖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一次就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作出全面规定,系统性地健全了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我国实现了由绝对豁免制度向相对豁免制度的转变。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的民商事权益。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和实施,使得我国企业和个人能够在我国法院依法对外国国家提起诉讼和执行程序,为我国企业和个人的民商事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救济途径。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往我国法院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的案件,使得在外国个人或组织在其本国恶意起诉我国国家的时候,我国难以提供有效反制措施。在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美国一些个人和组织恶意在美国法院对我国政府提起诉讼,从一个侧面显示了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必要性。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和实施,弥补了上述不足。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有助于促进对外友好交往,促进国际法治。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实现了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与外国之间的交往和跨国商事交易。外国国家豁免法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相对豁免原则成为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我国法治化地处理外国国家豁免问题,将进一步增进国际法治,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积极作用。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外国主权豁免法填补了我国的一项重要涉外立法空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涉外法律体系。 外国国家豁免法全面规定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 外国国家豁免法对外国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及其例外、执行豁免原则及其例外、特别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晰规定,健全了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 一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外国国家管辖豁免的范围进行了适当的框定。 外国国家豁免法在第三条明确国家豁免原则,也规定了明示和默示放弃豁免及其例外、商业活动例外、劳动或劳务相关合同例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例外、财产权益例外、知识产权例外、仲裁例外。与联合国公约相比,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国家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例外、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例外。与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相比,我国法律没有将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进行征收、恐怖主义等事项列入例外范围。外国国家豁免法规定的管辖豁免例外的范围是适中的。 二是对国家及其财产执行豁免制度进行了明确和科学的规定。 外国国家豁免法明确了外国国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这一原则。外国国家豁免法规定了外国国家财产不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具体情形,将其限定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外国国家豁免法也规定了几类不属于商业活动的国家财产。上述规定,较多地借鉴了联合国公约的相关规定,也将我国的一些成功经验加以固定,为处理外国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问题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 总结我国的涉外法治工作经验对特殊问题进行规定 一是行政部门作用。外国国家豁免问题,既是精微的司法问题,也是复杂的外交问题,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通力合作。第十九条对法院需要尊重外交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的事项进行规定,为法院和外交部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具有特色的一项规定。 二是外交人员和机构和特权与豁免。第二十条规定外国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等代表机构及人员、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同等身份官员的特权与豁免不受限制豁免影响。该条明确将国际习惯作为法律渊源,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及“国际习惯”,表明了我国立法机关对习惯国际法的开放态度,对我国未来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对我国涉外法治产生深远影响。在外国国家豁免问题上,处理好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一般涉外民事管辖和外国国家豁免例外管辖的有效衔接、司法和外交部门的相互协作,需要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在内的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我们期待,这部富有特色的法律在保护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对外交往和推动涉外法治方面发挥预期作用。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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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外国国家豁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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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环球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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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海聪
一国的外国国家豁免法,指的是规定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本国民事诉讼中享有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的范围及程序的法律。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依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将一国法院对外国及其财产无管辖权和执行权确认为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随着国家日益介入商事交易,自上个世纪初开始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或者判例认为,国家从事商事交易或一般民事活动,不享有豁免,只有从事主权权力活动才享有豁免,即采取相对豁免原则。2004年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公约”)也是采取相对豁免原则。这一现象被称为从绝对豁免原则转向相对豁免原则。 我国在外交实践中长期坚持绝对豁免原则。随着相对豁免原则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所持有的立场,我国通过专门立法转变国家豁免立场日益显得必要。 2023年9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以下简称“外国国家豁免法”),顺应外国国家豁免法律实践的发展趋势,借鉴国际公约和外国立法、司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既往实践进行总结扬弃,对外国国家豁免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是一部与国际接轨并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健全国家豁免制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我国一直实行绝对豁免制度。我国法院从未管辖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一次就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作出全面规定,系统性地健全了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我国实现了由绝对豁免制度向相对豁免制度的转变。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的民商事权益。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和实施,使得我国企业和个人能够在我国法院依法对外国国家提起诉讼和执行程序,为我国企业和个人的民商事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救济途径。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往我国法院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的案件,使得在外国个人或组织在其本国恶意起诉我国国家的时候,我国难以提供有效反制措施。在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美国一些个人和组织恶意在美国法院对我国政府提起诉讼,从一个侧面显示了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必要性。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和实施,弥补了上述不足。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有助于促进对外友好交往,促进国际法治。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实现了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与外国之间的交往和跨国商事交易。外国国家豁免法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相对豁免原则成为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我国法治化地处理外国国家豁免问题,将进一步增进国际法治,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积极作用。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外国主权豁免法填补了我国的一项重要涉外立法空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涉外法律体系。 外国国家豁免法全面规定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 外国国家豁免法对外国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及其例外、执行豁免原则及其例外、特别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晰规定,健全了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 一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外国国家管辖豁免的范围进行了适当的框定。 外国国家豁免法在第三条明确国家豁免原则,也规定了明示和默示放弃豁免及其例外、商业活动例外、劳动或劳务相关合同例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例外、财产权益例外、知识产权例外、仲裁例外。与联合国公约相比,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国家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例外、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例外。与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相比,我国法律没有将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进行征收、恐怖主义等事项列入例外范围。外国国家豁免法规定的管辖豁免例外的范围是适中的。 二是对国家及其财产执行豁免制度进行了明确和科学的规定。 外国国家豁免法明确了外国国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这一原则。外国国家豁免法规定了外国国家财产不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具体情形,将其限定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外国国家豁免法也规定了几类不属于商业活动的国家财产。上述规定,较多地借鉴了联合国公约的相关规定,也将我国的一些成功经验加以固定,为处理外国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问题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 总结我国的涉外法治工作经验对特殊问题进行规定 一是行政部门作用。外国国家豁免问题,既是精微的司法问题,也是复杂的外交问题,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通力合作。第十九条对法院需要尊重外交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的事项进行规定,为法院和外交部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具有特色的一项规定。 二是外交人员和机构和特权与豁免。第二十条规定外国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等代表机构及人员、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同等身份官员的特权与豁免不受限制豁免影响。该条明确将国际习惯作为法律渊源,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及“国际习惯”,表明了我国立法机关对习惯国际法的开放态度,对我国未来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对我国涉外法治产生深远影响。在外国国家豁免问题上,处理好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一般涉外民事管辖和外国国家豁免例外管辖的有效衔接、司法和外交部门的相互协作,需要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在内的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我们期待,这部富有特色的法律在保护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对外交往和推动涉外法治方面发挥预期作用。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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