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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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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驰 通讯员丛丽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办法》,旨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推动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妇联组织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对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调社会资源,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培训等实践活动,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生活困难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案件,《实施办法》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确定是否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妇联组织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对教育指导的必要性提出意见建议。 《实施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妇联组织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孤儿、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困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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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推动建立“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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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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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驰 通讯员丛丽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办法》,旨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推动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妇联组织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对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调社会资源,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培训等实践活动,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生活困难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案件,《实施办法》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确定是否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妇联组织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对教育指导的必要性提出意见建议。 《实施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妇联组织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孤儿、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困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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