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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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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章宁旦 邓 君 □ 本报通讯员 庞元锐 陈苡婷 一眼“揪”凶的情节,大多出现在警匪片和侦探小说当中,令人惊叹。现实中也有这样的情节——在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审查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中,检察官只因多看了一眼“他”的名字,在办理另一起案件时发现了似曾相识的“他”。在该院开发的链条式犯罪监督系统模型支持下,“他”的名字竟然在第三个承办人的审查报告中出现52次。“他”,终究没能藏住漏罪细节。 追诉漏罪、漏犯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但又面临着线索来源渠道窄的困境。对此,化州市检察院探索向数字要检力,截至目前,该院已建成包括链条式漏罪监督模型等36个,获取数据4702条,推送线索191条,监督行政机关立案10件,发出检察建议6份,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赋能治罪与治理并行的实现路径。 今年6月27日,一起贩卖毒品案的卷宗移送到化州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梁检察官前后两次提审犯罪嫌疑人田某文。第一次讯问,田某文只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两次犯罪事实作出供述;第二次讯问时,其又供述了在公安机关未承认的一起贩卖毒品事实。 “我觉得好像在哪里见过他的名字,但一时又想不起具体情况。”梁检察官表示,对田某文这个名字似曾相识。 检察官决定追踪到底。但是,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上又搜不到田某文的名字,有着13年办案经验的梁检察官有些困惑。 直到案件快要结束办理时,根据综合审查中掌握的信息,梁检察官才想起来,2022年底,在其他承办人主办的案件联席讨论会上,他从审查意见书上第一次看见田某文的名字,“犯罪嫌疑人田某文是另案处理的同案犯”。 今年7月,化州市检察院联同中国电信化州分公司召开“数字建设”磋商座谈会,双方对法律监督模型开发的构建目的、建模方式、逻辑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在优势互补、打击犯罪、线索移送等工作上达成共识。 梁检察官趁势而上,和该院系统工程师陈定聪商量建模事宜,探索技术信息化部门和业务部门深度融合的工作模式,打造链条式漏罪监督模型,以技术手段实现“智慧追犯”。 该系统通过引擎搜索、信息化采集、字段筛选等手段,运用云端调取涉毒类犯罪审查报告等材料,建立数据库,重点对贩毒案件的上下线人员、上下游犯罪进行关联,竟然筛选出了5条有效结果——在他人吸毒类案件中提取出田某文的漏罪线索。 根据该“案中案”线索,化州市检察院迅速向当地公安局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督促其在《起诉意见书》里补充其中的漏罪事实。 其后,该院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上下线关系中,即在另案处理的下家董某权供述中,掌握其向田某文购买毒品的初步事实,并要求侦查机关进行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固定了田某文第4次贩卖毒品的证据。根据证据指向,田某文于2022年10月28日贩卖了0.2克毒品。 根据该模型成果,今年8月16日,化州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田某文因4次贩毒被法院判刑3年3个月。 “犯罪嫌疑人和盘托出、彻底认罪的不多,承办人的讯问技巧很重要。但是建立链条式犯罪监督系统模型,碎片化信息可以成案源,这对于在司法程序的开端就能及时发现遗漏的犯罪事实或者漏犯,具有重要意义。”数字检察办公室主任张彧说。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在办理链条式犯罪案件时,由于存在信息“孤岛”等原因,经常会出现漏罪漏犯的情况。比如贩卖毒品类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当已经适用认罪认罚、已经将案件公诉、已经作出判决后,仍然可能会发现遗漏的犯罪事实,此时再重新适用认罪认罚或者追加起诉等,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降低司法效率。 适用监督系统模型,改变了阅卷方式和办案方式,从传统的个案审查向类案监督转变,通过对整个犯罪链条可能涉及的上家、下家、共犯,以及毒品监督和关联性犯罪进行全方位排查,实现对上下线、上下游犯罪窝点“一锅端”,更高质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个模型开发的初心是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从个案办理带动类案查办,由一域到全域。”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辉谋表示,该院正不断深入研究数字检察模型,一个模型从雏形到成型,将会带来以点带面的效应,能促进溯源治理、系统治理,让能动司法的检察活力进一步释放,让人民群众从更优更实的“检察产品”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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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多看了一眼”揪出漏罪毒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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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化州检察院构建链条式漏罪监督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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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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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章宁旦 邓 君 □ 本报通讯员 庞元锐 陈苡婷 一眼“揪”凶的情节,大多出现在警匪片和侦探小说当中,令人惊叹。现实中也有这样的情节——在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审查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中,检察官只因多看了一眼“他”的名字,在办理另一起案件时发现了似曾相识的“他”。在该院开发的链条式犯罪监督系统模型支持下,“他”的名字竟然在第三个承办人的审查报告中出现52次。“他”,终究没能藏住漏罪细节。 追诉漏罪、漏犯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但又面临着线索来源渠道窄的困境。对此,化州市检察院探索向数字要检力,截至目前,该院已建成包括链条式漏罪监督模型等36个,获取数据4702条,推送线索191条,监督行政机关立案10件,发出检察建议6份,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赋能治罪与治理并行的实现路径。 今年6月27日,一起贩卖毒品案的卷宗移送到化州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梁检察官前后两次提审犯罪嫌疑人田某文。第一次讯问,田某文只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两次犯罪事实作出供述;第二次讯问时,其又供述了在公安机关未承认的一起贩卖毒品事实。 “我觉得好像在哪里见过他的名字,但一时又想不起具体情况。”梁检察官表示,对田某文这个名字似曾相识。 检察官决定追踪到底。但是,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上又搜不到田某文的名字,有着13年办案经验的梁检察官有些困惑。 直到案件快要结束办理时,根据综合审查中掌握的信息,梁检察官才想起来,2022年底,在其他承办人主办的案件联席讨论会上,他从审查意见书上第一次看见田某文的名字,“犯罪嫌疑人田某文是另案处理的同案犯”。 今年7月,化州市检察院联同中国电信化州分公司召开“数字建设”磋商座谈会,双方对法律监督模型开发的构建目的、建模方式、逻辑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在优势互补、打击犯罪、线索移送等工作上达成共识。 梁检察官趁势而上,和该院系统工程师陈定聪商量建模事宜,探索技术信息化部门和业务部门深度融合的工作模式,打造链条式漏罪监督模型,以技术手段实现“智慧追犯”。 该系统通过引擎搜索、信息化采集、字段筛选等手段,运用云端调取涉毒类犯罪审查报告等材料,建立数据库,重点对贩毒案件的上下线人员、上下游犯罪进行关联,竟然筛选出了5条有效结果——在他人吸毒类案件中提取出田某文的漏罪线索。 根据该“案中案”线索,化州市检察院迅速向当地公安局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督促其在《起诉意见书》里补充其中的漏罪事实。 其后,该院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上下线关系中,即在另案处理的下家董某权供述中,掌握其向田某文购买毒品的初步事实,并要求侦查机关进行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固定了田某文第4次贩卖毒品的证据。根据证据指向,田某文于2022年10月28日贩卖了0.2克毒品。 根据该模型成果,今年8月16日,化州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田某文因4次贩毒被法院判刑3年3个月。 “犯罪嫌疑人和盘托出、彻底认罪的不多,承办人的讯问技巧很重要。但是建立链条式犯罪监督系统模型,碎片化信息可以成案源,这对于在司法程序的开端就能及时发现遗漏的犯罪事实或者漏犯,具有重要意义。”数字检察办公室主任张彧说。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在办理链条式犯罪案件时,由于存在信息“孤岛”等原因,经常会出现漏罪漏犯的情况。比如贩卖毒品类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当已经适用认罪认罚、已经将案件公诉、已经作出判决后,仍然可能会发现遗漏的犯罪事实,此时再重新适用认罪认罚或者追加起诉等,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降低司法效率。 适用监督系统模型,改变了阅卷方式和办案方式,从传统的个案审查向类案监督转变,通过对整个犯罪链条可能涉及的上家、下家、共犯,以及毒品监督和关联性犯罪进行全方位排查,实现对上下线、上下游犯罪窝点“一锅端”,更高质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个模型开发的初心是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从个案办理带动类案查办,由一域到全域。”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辉谋表示,该院正不断深入研究数字检察模型,一个模型从雏形到成型,将会带来以点带面的效应,能促进溯源治理、系统治理,让能动司法的检察活力进一步释放,让人民群众从更优更实的“检察产品”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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