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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原告曾存德与被告陈秀分人格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陈秀分未履行(2023)川0703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陈秀分停止对原告曾存德名誉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凯厦花园业主群”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曾存德公开赔礼道歉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因此,法院采取在报刊上公布部分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方式予以执行,现将文书部分内容予以公布,如下。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曾存德与被告陈秀分同住在凯厦花园小区,原告曾经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21年10月16日,被告陈秀分在小区大门口看见《某第四届业委会黑幕曝光》大字报,便拍下并发布到凯厦花园业主群中。同时,被告也在该群里发表了辱骂原告的言论。因被告的该次行为,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城郊派出所作出绵涪公(城郊)行罚决字【2022】15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查明,2021年10月16日,违法人员陈秀分发现自己手机微信中的“凯厦花园业主群”群内有很多人在辱骂曾存德,该员因心中不满为了泄愤,便在手机微信“凯厦花园业主群”群内以“***、***”等字样对曾存德进行侮辱。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陈秀分处行政罚款100元。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证明被告陈秀分将带有造谣、侮辱原告的《凯厦第四届业委会黑幕曝光》大字报拍下发至“凯厦花园业主群”并在该微信群里发表有损原告人格的言论。被告的上述行为指向明确,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由于“凯厦花园业主群”系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具有公共空间的特性,被告的上述行为很容易使人对原告产生一定的负面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由此给原告名誉权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当予以消除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院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内容与造成的实际影响,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损害后果,本院酌定陈秀分赔偿曾存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秀分停止对原告曾存德名誉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凯厦花园业主群”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曾存德公开赔礼道歉;二、被告陈秀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存德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朱航峰:本院受理原告单沙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勤: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平与被告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81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吴小平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王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范禄泉、陈诗玉、王小燕、王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诉范禄泉、陈诗玉、陈奶斌、王小燕、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夏爱成:本院受理原告刘红与被告夏爱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无锡可隆车辆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宝泰贵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可隆车辆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台市利可达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东台市宝泰贵金属有限公司为由,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81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东台市利可达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苏0981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无锡可隆车辆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宝泰贵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可隆车辆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台市利可达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东台市宝泰贵金属有限公司为由,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81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东台市利可达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22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韩芳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傅跃龙、李天语、章卫、谭铭、韩芳芳、邱智敏、张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傅跃龙、谭铭、邱智敏、张琳的上诉状。你应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海宁市济镛机器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济镛机器人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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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恒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东台市东昇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磊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恒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东台市东昇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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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林、王刚、东台冠原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佳尔德压缩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晶林、王刚,第三人东台冠原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205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在未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就第三人东台冠原峰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苏州佳尔德压缩机销售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苏州佳尔德压缩机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苏州佳尔德压缩机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3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793元,由被告王刚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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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本院受理原告赵文武与被告刘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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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银:本院受理原告蔡晓香诉被告韩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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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进芹:原告郭越先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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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硕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通轩安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硕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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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亮:本院受理原告奚健与被告张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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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美旭(东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威龙钢构有限公司、第三人冠美旭(东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冠美旭(东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冠美旭(东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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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保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存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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