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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业谈运用动态体系论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改造——
可以更好地挖掘其内在潜力

( 2023-09-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河海大学法学院王春业在《政法论坛》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行政裁量基准的动态体系论优化》的文章中指出:
  行政裁量基准是由行政机关对具有裁量空间的领域,依据立法者意图以及比例原则等的要求并结合执法经验的总结,按照裁量涉及的各种不同事实情节,将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设以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亟待完善和进一步优化之处,体现在技术路径不足所导致的行政裁量基准机械僵化、制定主体多而产生的行政裁量基准不统一以及行政裁量基准缺乏强制执行力等方面。
  动态体系论与行政裁量基准都力图解决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不足问题,所针对的现实状况、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以及所采取手段的相似性,使得两者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也使得动态体系论具备了优化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可能性。而动态体系论明确考量的“要素”并将之提升为法律规范以及要求将“要素”之间协动过程外显等特点,使之具备了对行政裁量基准优化的优势。
  动态体系论与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之间,两者的共通性的特点使得动态体系论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改造与优化具有可行性,而动态体系论的优越性以及行政裁量基准存在的缺陷性又使得对行政裁量基准改造具有很大的必要性。通过运用动态体系论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改造,可以更好地挖掘行政裁量基准的内在潜力,发挥其更大作用。首先,将法律规范和国务院的行政解释作为行政裁量的情节“要素”的载体;其次,将部门解释和省级政府地方解释作为各情节“要素”协动和处理格次的主要载体,以解决裁量基准的统一性、高质量和法律效力问题。部门解释和省级政府地方解释不仅作为执法的依据,而且也应当将之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最后,将行政执法人员的充分说理作为行政裁量基准适用的硬性要求。情节“要素”之间的协动关系所形成的处理格次,当能够通过部门解释和地方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时,应当作出相应解释,成为行政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而对一些无法作出解释的,则只能留给执法人员根据现实情况作出自由裁量,而且有些内容是无法量化的,必然要留给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自由裁量。但是,自由裁量也不是无限制的,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加以规范。规范方式除了要求其遵守法律规范和行政解释中所确定的相关要素外,那就是要求执法人员在其执法决定书中作出充分说理。动态体系论的特点之一就是要求法官在裁判中要论证说理,将裁量的过程充分展示出来。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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