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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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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清: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与被告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许家慧:本院受理原告平小雨与被告许家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刘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与刘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4228号 田千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田千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3809号 熊青萍:本院受理原告邹宝坤与被告熊青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5300号 泗阳县穿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彭彩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泗阳县众兴镇李广涛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泗阳县穿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彭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3569号 戈挺、刘厚锦:本院受理原告吴丙球与被告戈挺、刘厚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4357号 戴开波:本院受理原告翁传林与被告戴开波、刘兴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4576号 华汝峰、叶从权:本院受理原告黄福开与你们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4603号 赵书震: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井明与被告赵书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1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7108号 吴光虎:本院受理的原告泗阳县众兴镇沈正军建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5901号 刘晓红:本院受理原告许玉梅与被告刘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3290号 戴胜成、戴胜兰、汪志康:本院受理原告赵连青与被告戴胜成、戴胜兰、汪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泰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王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8557号 吴磊:本院受理原告刘然云与被告吴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855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9810号 杨凡: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佳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98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330元及违约金(以每年欠缴物业费为基数,自每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9589号 张兴民: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天润新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95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1680.9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6315号 刘同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865号 任建军:本院受理原告舒鸾翠与被告任建军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03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舒鸾翠与被告任建军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425元,共计685元由原告舒鸾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739号 李广:本院受理原告卢悦诉被告李广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0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悦与被告李广离婚;二、婚生女李妍影、李妍馨由被告李广抚养,原告卢悦自2023年6月起每月15日前向被告李广支付李妍影、李妍馨的生活费1 500元,李妍影、李妍馨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告卢悦、被告李广各承担50%,前述费用支付至李妍影、李妍馨各自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卢悦在不影响婚生女李妍影、李妍馨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475元,共计735元,由原告卢悦负担368元,被告李广负担36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5413号 刘昌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年与被告刘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7996号之一 陈勇:本院受理原告王锋利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2民初79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锋利劳务报酬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5元,由被告陈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郑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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