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0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律服务·说法
8 6/8 5 6 7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公益诉讼全面发力 服务保障生态资源
· 翻越高速护栏摔伤 责任谁承担
· 借名购房履约未果
无法确权须助过户
· 转账记录并非借条
是否借款仍需举证
· 课间打闹学生受伤
学校尽职无须担责

课间打闹学生受伤
学校尽职无须担责

( 2023-09-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让晗
  
  学生在校内打架导致受伤,学校是否应当负责?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无须为学生之间个人冲突而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查明,2022年10月18日,巨野县某中学的学生张某与同学丁某在课间休息期间发生冲突,导致丁某受伤住院。出院后,丁某将张某诉至巨野县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等各项损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丁某的诉请。
  张某履行完毕后,认为丁某和自己均属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冲突,学校并未完全履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随后,张某向巨野法院起诉,要求某中学承担张某赔偿丁某损失5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中学针对学生的管理制定了“学生日常规范管理要求”及“大义镇某中学学生量化考核细则”,在班级内张贴“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并定期邀请该校法治副校长到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纪律方面的法治教育,由此可认定被告某中学对学生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对张某与丁某课间发生纠纷不存在过错。
  同时,原告张某已满16周岁,对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不但没有遵守,反而故意挑起事端,因触犯学校校规而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8周岁至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因打架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生在校内打架,学校是否担责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如果能够证明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无须为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