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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夏飞:本院受理原告杨永芹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责令被告付清租赁费25000元(租赁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1月8日共191天,每天33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8465、8467号 刘俊荣、陈辉东:本院受理徐州市泉山区海梅装饰材料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艾孜麦提·艾肯:本院受理古丽米然·玉素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郭晓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布音克西克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828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晓斌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布音克西克土地承包费5500元及其利息1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贵州中海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雷帮国、印德奎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相关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丰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袁露:本院受理张明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相关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丰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461号 陈俊旭:本院受理原告谭念兵与被告陈俊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俊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谭念兵5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的计算方式为: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驳回原告谭念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原告谭念兵负担2232元,由被告陈俊旭负担7968元。公告费355元,由被告陈俊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5435号 杨丽、金洪留: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婷与杨丽、金洪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5608号 纪巧云:本院受理的原告邱其兵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刘亮: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亮、依然木、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乌兰县人民法院(2023)青282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996号 王润红、崔顺:本院受理原告梁来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2996号案件民事裁定书、退费清单、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7284号 徐州森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相超:本院受理徐州盟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陈美英:本院受理原告陈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2民初83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杨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刘明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2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3)苏8601民初13号 辰衢供应链管理(江苏) 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淮海国际陆港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辰衢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860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辰衢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淮海国际陆港运营有限公司支付运输代理费用共计747453.72元、资金垫付服务费19075元(自2022年7月22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21日止),并向原告徐州淮海国际陆港运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47453.72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22日按年利率14.6%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国际陆港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5元,由徐州淮海国际陆港运营有限公司负担170元,由被告辰衢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负担1193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祝启龙、孙燕:本院受理原告胡则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02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264号 王立春、王玉海、李淑萍: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华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春、王玉海、李淑萍、徐州工力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催8号 申请人温州南环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温州南环贸易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号40200051 28967016,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永康市金九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神舟不锈钢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持票人温州南环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2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冀0403民初1355号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魏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40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杜明英:本院受理原告余昌波诉被告杜明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黔232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桂0123民初392号 唐汉龙:本院受理原告覃丽芳与被告唐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12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吴洪见:本院受理原告周辉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川1322民初35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8日9时00分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小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陈洪英:本院受理原告谭舜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0日9时00分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小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张书娟:本院受理了原告张青起诉被告张书娟(2023)皖0121民初5948号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青与被告张书娟离婚;二、婚生女张宇璐由原告张青抚养,被告张书娟于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自2023年9月起支付至张宇璐年满18周岁止;三、婚生女张玲玲由原告张青抚养,被告张书娟于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自2023年9月起支付至张玲玲年满18周岁止;四、驳回原告张青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胡忠姣: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宝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睢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申请人吴以海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作出裁决。因你地址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徐州仲裁委员会(2020)徐仲裁字第16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徐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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