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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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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维
8月27日,经典武侠情景剧《武林外传》的官微抛出一则情况说明,直指某卫视一档综艺节目侵权。某影业投资公司作为《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出品方、版权方,某文化科技公司作为《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独家商业代理方,在这份情况说明中措辞严厉:“典型的重复侵权”“熟视无睹”“彻底无视”“攀附”“故意侵权”…… 截至《法治日报》记者发稿前,尚未看到某卫视的回应。多位知识产权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武林外传》方面在情况说明中所陈述的事实均属实,那么由此认定某卫视构成著作权侵权没问题,同时还涉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某卫视存在“明知故犯”情形,将为此承担“更严厉的责任”。 搭上国民喜剧便车 被指攀附获取利益 “嘿,兄弟!我们好久不见你在哪里?”“嘿,朋友,如果真的是你,请打招呼!”看到这几句话,不少人的脑海中都会浮现出《武林外传》开头那蓝色的电脑框和屏幕中闪动的那几张熟悉面孔。 《武林外传》这部于2006年首播的章回体古装情景喜剧,在开播的第一天收视率只有1.95%,第二天就攀升至4.26%,此后收视率一路飙升,成为国民喜剧。至今,它在豆瓣上依旧有9.5的高分评价。 有着如此高的热度,《武林外传》难逃“被蹭”的命运。受访专家均用“搭便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等词汇来形容情况说明中某卫视的一些行为,如在社交媒体端多次使用“《武林外传》回忆杀”“《武林外传》杀青宴”等宣传文案;该节目于新浪微博建立了多个嘉宾名+《武林外传》角色名的互动话题并登上热搜。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说:“这种做法,让公众以为某卫视的综艺节目与《武林外传》有关联,容易造成混淆。”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也指出,某卫视的上述做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搭便车”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看来,不止上述行为,在情况说明中被指侵犯著作权的那些行为,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在该节目第一期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使用大量《武林外传》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原剧播放、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服化道、音乐等;节目搭建的场景完全还原《武林外传》中“同福客栈”的场景,并使用“同福客栈牌匾”等核心元素。 “种种行为结合起来足以使观众误认为该节目与《武林外传》存在特定的联系,某卫视有假借《武林外传》作为一部知名电视剧的影响力‘搭便车’推销其综艺节目的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黄玉烨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武林外传》方面就在情况说明中指出,“某卫视的误导性宣传客观上使观众认为该节目与《武林外传》存在授权关系,该节目因攀附《武林外传》的知名度获得更高的关注,并据此获得上亿元的商业化利益。” 是否合理使用存疑 或引发惩罚性赔偿 《武林外传》方面的控诉提及最多的是“著作权侵权”。那么,情况说明中所提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能成立呢? 黄玉烨说,从著作权角度来说,视听作品是一种权利的复合体,除了影视剧整体受著作权保护,其中的音乐、剧本、表演者的表演等也受到保护,对其进行使用均应取得授权。某卫视未经许可将《武林外传》中包含的各项作品进行商业使用,已经涉嫌侵犯多种著作权。 “根据情况说明,该节目第一期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多次、大量播放《武林外传》原剧,超出双方所沟通的音乐授权,而电视剧《武林外传》的连续画面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未经许可就多次、大量播放,显然侵犯了其著作权。”黄玉烨说。 赵占领也认为,多次、大量使用《武林外传》电视剧原片;嘉宾的人物设定、妆发造型及服饰道具等均完全拷贝《武林外传》;节目搭建的场景完全还原《武林外传》中“同福客栈”的场景,并使用“同福客栈牌匾”等核心元素;节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相关音乐作品等行为,都涉及著作权侵权。 丛立先则有不同看法。“上述对于电视剧原片的部分使用,每一部分是否构成单独的作品?只有构成单独作品才可能去进行著作权维权,而这又需要证明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这些都需要《武林外传》方面去证明,也就是说要进行分割式维权,对特定的作品要一一主张侵权。而在实践中这并不容易。” 所以,遇到类似问题,丛立先更建议以不正当竞争,而非复杂的著作权侵权为由主张权利。 如果《武林外传》方面主张的著作权侵权成立,那么某卫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又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不同? 丛立先告诉记者,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四种责任,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即全面的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侵权方明知故犯,还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则只能赔偿损失,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归根结底保护的是利益,是权益,所以其侵权责任主要体现为赔偿责任,即对利益的维护和实现。“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侵权,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则不可以。” 据了解,《武林外传》出品方目前所提出的诉求是:“要求某卫视立刻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在某卫视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公开渠道承认自身侵权事实,向我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我方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无视侵权预警上线 承担更重侵权责任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按照《武林外传》方面的说法,某卫视存在“明知故犯”的问题。 根据情况说明,该节目系某卫视于2023年1月6日播出的综艺节目,“在开播前两天,某卫视工作人员联系我方,表示该节目第二期将以《武林外传》剧组重聚为主题,希望获得《武林外传》的音乐作品授权。此时我方发现该节目第一期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出现了大量《武林外传》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原剧播放、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服化道、音乐等,明显超出双方所沟通的音乐授权。因此,我方明确告知某卫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在其未获得官方授权前,我方不同意任何包含《武林外传》元素的综艺节目上线播出。但某卫视完全无视我方的侵权预警邮件,执意上线该档综艺节目。” 这种“明知故犯”,是否会对其责任产生“加重”影响呢? 黄玉烨认为,据此应承担“更严厉的侵权责任”。丛立先此前所提及的“惩罚性赔偿”也正是此意。赵占领也指出,如收到预警邮件仍上线涉嫌侵权综艺节目,是其存在主观过错且恶性较强的证据,对于侵权人认定及赔偿金额“均有直接关系”。 完善知产保护体系 加强知产合规工作 现实中,致敬经典、“回忆杀”等节目已成为一些电视台的“招牌动作”,不和版权方沟通而使用热播剧的有关元素、音乐、桥段,将其放入综艺节目中的并不少见。 有评论指出,以某卫视为代表的全国各大卫视多年来不断推出精彩纷呈的各种电视节目,在做大国内电视文化产业市场的同时,也可能存在系统性知识产权授权缺失;进一步,则可能反映出文化资本对知识产权的漠视以及各大卫视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的缺位。 “电视节目制作者应当增强著作权意识,自觉尊重他人的版权,在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各类作品时,包括但不限于音乐、舞蹈、图片、连续画面、文字作品等,都应当事先取得授权,否则将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黄玉烨提醒道。 丛立先同时指出,电视台自身也是著作权大户,也容易成为被侵权的对象。电视节目制作者应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有关人员在这方面业务能力的培训,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责任心。尤其是名牌栏目,更需要设立专门针对这一栏目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机制和人员配备,既要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又要做到不侵犯别人的著作权,否则栏目的品牌是无法维持下去的。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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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经典综艺节目如何避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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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某卫视被《武林外传》出品方控诉背后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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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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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维
8月27日,经典武侠情景剧《武林外传》的官微抛出一则情况说明,直指某卫视一档综艺节目侵权。某影业投资公司作为《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出品方、版权方,某文化科技公司作为《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独家商业代理方,在这份情况说明中措辞严厉:“典型的重复侵权”“熟视无睹”“彻底无视”“攀附”“故意侵权”…… 截至《法治日报》记者发稿前,尚未看到某卫视的回应。多位知识产权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武林外传》方面在情况说明中所陈述的事实均属实,那么由此认定某卫视构成著作权侵权没问题,同时还涉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某卫视存在“明知故犯”情形,将为此承担“更严厉的责任”。 搭上国民喜剧便车 被指攀附获取利益 “嘿,兄弟!我们好久不见你在哪里?”“嘿,朋友,如果真的是你,请打招呼!”看到这几句话,不少人的脑海中都会浮现出《武林外传》开头那蓝色的电脑框和屏幕中闪动的那几张熟悉面孔。 《武林外传》这部于2006年首播的章回体古装情景喜剧,在开播的第一天收视率只有1.95%,第二天就攀升至4.26%,此后收视率一路飙升,成为国民喜剧。至今,它在豆瓣上依旧有9.5的高分评价。 有着如此高的热度,《武林外传》难逃“被蹭”的命运。受访专家均用“搭便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等词汇来形容情况说明中某卫视的一些行为,如在社交媒体端多次使用“《武林外传》回忆杀”“《武林外传》杀青宴”等宣传文案;该节目于新浪微博建立了多个嘉宾名+《武林外传》角色名的互动话题并登上热搜。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说:“这种做法,让公众以为某卫视的综艺节目与《武林外传》有关联,容易造成混淆。”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也指出,某卫视的上述做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搭便车”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看来,不止上述行为,在情况说明中被指侵犯著作权的那些行为,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在该节目第一期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使用大量《武林外传》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原剧播放、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服化道、音乐等;节目搭建的场景完全还原《武林外传》中“同福客栈”的场景,并使用“同福客栈牌匾”等核心元素。 “种种行为结合起来足以使观众误认为该节目与《武林外传》存在特定的联系,某卫视有假借《武林外传》作为一部知名电视剧的影响力‘搭便车’推销其综艺节目的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黄玉烨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武林外传》方面就在情况说明中指出,“某卫视的误导性宣传客观上使观众认为该节目与《武林外传》存在授权关系,该节目因攀附《武林外传》的知名度获得更高的关注,并据此获得上亿元的商业化利益。” 是否合理使用存疑 或引发惩罚性赔偿 《武林外传》方面的控诉提及最多的是“著作权侵权”。那么,情况说明中所提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能成立呢? 黄玉烨说,从著作权角度来说,视听作品是一种权利的复合体,除了影视剧整体受著作权保护,其中的音乐、剧本、表演者的表演等也受到保护,对其进行使用均应取得授权。某卫视未经许可将《武林外传》中包含的各项作品进行商业使用,已经涉嫌侵犯多种著作权。 “根据情况说明,该节目第一期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多次、大量播放《武林外传》原剧,超出双方所沟通的音乐授权,而电视剧《武林外传》的连续画面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未经许可就多次、大量播放,显然侵犯了其著作权。”黄玉烨说。 赵占领也认为,多次、大量使用《武林外传》电视剧原片;嘉宾的人物设定、妆发造型及服饰道具等均完全拷贝《武林外传》;节目搭建的场景完全还原《武林外传》中“同福客栈”的场景,并使用“同福客栈牌匾”等核心元素;节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相关音乐作品等行为,都涉及著作权侵权。 丛立先则有不同看法。“上述对于电视剧原片的部分使用,每一部分是否构成单独的作品?只有构成单独作品才可能去进行著作权维权,而这又需要证明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这些都需要《武林外传》方面去证明,也就是说要进行分割式维权,对特定的作品要一一主张侵权。而在实践中这并不容易。” 所以,遇到类似问题,丛立先更建议以不正当竞争,而非复杂的著作权侵权为由主张权利。 如果《武林外传》方面主张的著作权侵权成立,那么某卫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又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不同? 丛立先告诉记者,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四种责任,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即全面的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侵权方明知故犯,还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则只能赔偿损失,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归根结底保护的是利益,是权益,所以其侵权责任主要体现为赔偿责任,即对利益的维护和实现。“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侵权,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则不可以。” 据了解,《武林外传》出品方目前所提出的诉求是:“要求某卫视立刻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在某卫视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公开渠道承认自身侵权事实,向我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我方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无视侵权预警上线 承担更重侵权责任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按照《武林外传》方面的说法,某卫视存在“明知故犯”的问题。 根据情况说明,该节目系某卫视于2023年1月6日播出的综艺节目,“在开播前两天,某卫视工作人员联系我方,表示该节目第二期将以《武林外传》剧组重聚为主题,希望获得《武林外传》的音乐作品授权。此时我方发现该节目第一期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出现了大量《武林外传》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原剧播放、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服化道、音乐等,明显超出双方所沟通的音乐授权。因此,我方明确告知某卫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在其未获得官方授权前,我方不同意任何包含《武林外传》元素的综艺节目上线播出。但某卫视完全无视我方的侵权预警邮件,执意上线该档综艺节目。” 这种“明知故犯”,是否会对其责任产生“加重”影响呢? 黄玉烨认为,据此应承担“更严厉的侵权责任”。丛立先此前所提及的“惩罚性赔偿”也正是此意。赵占领也指出,如收到预警邮件仍上线涉嫌侵权综艺节目,是其存在主观过错且恶性较强的证据,对于侵权人认定及赔偿金额“均有直接关系”。 完善知产保护体系 加强知产合规工作 现实中,致敬经典、“回忆杀”等节目已成为一些电视台的“招牌动作”,不和版权方沟通而使用热播剧的有关元素、音乐、桥段,将其放入综艺节目中的并不少见。 有评论指出,以某卫视为代表的全国各大卫视多年来不断推出精彩纷呈的各种电视节目,在做大国内电视文化产业市场的同时,也可能存在系统性知识产权授权缺失;进一步,则可能反映出文化资本对知识产权的漠视以及各大卫视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的缺位。 “电视节目制作者应当增强著作权意识,自觉尊重他人的版权,在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各类作品时,包括但不限于音乐、舞蹈、图片、连续画面、文字作品等,都应当事先取得授权,否则将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黄玉烨提醒道。 丛立先同时指出,电视台自身也是著作权大户,也容易成为被侵权的对象。电视节目制作者应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有关人员在这方面业务能力的培训,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责任心。尤其是名牌栏目,更需要设立专门针对这一栏目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机制和人员配备,既要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又要做到不侵犯别人的著作权,否则栏目的品牌是无法维持下去的。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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