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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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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看,互联网领域已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行政执法的重点和难点
□ 许春明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出现的新特点,明确强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 在传统商业模式下,商品销售主要在商店等线下场景进行,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分工明确,侵权假冒行为较易发现并取证方便,造假者和售假者等侵权假冒主体责任明确。随着电商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线上销售已成为商品销售的主流,极大加速了商品流通销售,同时也导致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泛滥。从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看,互联网领域已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行政执法的重点和难点。 电商模式下,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呈现出在形式上线上线下分离、实质上线上线下一体的特点。这就让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更具隐蔽性,行政执法机关难以溯源查处打击侵权假冒产品的源头制造者。特别是在电商平台模式下,平台只是提供电商服务,法律责任只限于“通知—删除”的注意义务:这更导致了平台内商家滥用“通知—删除”规则,故意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等待”权利人向平台发起投诉通知后删除相关商品链接,而真正的生产制造者却“安然无恙”,甚至继续在平台开设新商户或者转移到其他平台销售侵权商品,获取非法利益。 近年来盛行的网络直播带货模式,更是进一步加剧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即时性、隐蔽性。由于是直播带货,侵权假冒商品的展示和销售链接都是直播时发布的,并不长期展示留存,这就导致难以发现锁定侵权假冒行为,难以确定侵权主体。正是这种线上可见、线下隐蔽的特点,给行政执法机关的打击查处带来了挑战,甚至出现线上侵权商铺查处一家就又新开一批的“前赴后继”怪象。 此外,电商模式下,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还具有形式上跨区域、实质上链条化的特点。而随着物流体系的发达,网上销售已遍及城乡甚至跨越国界。因此,虽然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制造者、网络销售者、电商平台、消费者往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者往往是生产、流通、销售链条化、一体化运作。然而,在执法管辖上,由于行政执法的管辖区域限制,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就本区域内的侵权假冒行为进行查处;在执法调查取证上,往往需要执法行政机关跨区域调查取证,这就影响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这些新特点,《意见》就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作出了明确应对,确立了加强协作联动、强化技术支撑等基本原则,重点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全链条执法机制和多元化沟通衔接机制。首先,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为执法办案赋能,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通过充分发挥智慧监管在线索摸排、情报分析、调查取证等方面的作用,依托电商平台大数据资源、快递物流等信息,以线上信息挖掘溯源线下信息,从而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有了技术手段的加持,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精准性、有效性。 其次,树立全链条办案理念,建立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的全链条执法机制。通过破除知识产权执法的区域限制,加强跨区域协作、跨部门协同和上下级联动,推动区域内、单环节执法向跨区域、全链条执法转变。这有助于对侵权假冒行为进行追踪溯源和联合打击。 最后,建立多元化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与权利人和电商平台的沟通合作,督促电商平台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权利人在侵权调查、商品鉴别、信息溯源中的作用;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公安部门的行刑衔接机制,共享案件信息、通报案件情况、移送案件线索……这些部署安排,无疑有助于形成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打击合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相信通过全方位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必将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系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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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让知产行政保护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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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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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看,互联网领域已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行政执法的重点和难点
□ 许春明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出现的新特点,明确强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 在传统商业模式下,商品销售主要在商店等线下场景进行,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分工明确,侵权假冒行为较易发现并取证方便,造假者和售假者等侵权假冒主体责任明确。随着电商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线上销售已成为商品销售的主流,极大加速了商品流通销售,同时也导致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泛滥。从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看,互联网领域已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行政执法的重点和难点。 电商模式下,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呈现出在形式上线上线下分离、实质上线上线下一体的特点。这就让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更具隐蔽性,行政执法机关难以溯源查处打击侵权假冒产品的源头制造者。特别是在电商平台模式下,平台只是提供电商服务,法律责任只限于“通知—删除”的注意义务:这更导致了平台内商家滥用“通知—删除”规则,故意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等待”权利人向平台发起投诉通知后删除相关商品链接,而真正的生产制造者却“安然无恙”,甚至继续在平台开设新商户或者转移到其他平台销售侵权商品,获取非法利益。 近年来盛行的网络直播带货模式,更是进一步加剧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即时性、隐蔽性。由于是直播带货,侵权假冒商品的展示和销售链接都是直播时发布的,并不长期展示留存,这就导致难以发现锁定侵权假冒行为,难以确定侵权主体。正是这种线上可见、线下隐蔽的特点,给行政执法机关的打击查处带来了挑战,甚至出现线上侵权商铺查处一家就又新开一批的“前赴后继”怪象。 此外,电商模式下,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还具有形式上跨区域、实质上链条化的特点。而随着物流体系的发达,网上销售已遍及城乡甚至跨越国界。因此,虽然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制造者、网络销售者、电商平台、消费者往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者往往是生产、流通、销售链条化、一体化运作。然而,在执法管辖上,由于行政执法的管辖区域限制,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就本区域内的侵权假冒行为进行查处;在执法调查取证上,往往需要执法行政机关跨区域调查取证,这就影响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这些新特点,《意见》就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作出了明确应对,确立了加强协作联动、强化技术支撑等基本原则,重点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全链条执法机制和多元化沟通衔接机制。首先,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为执法办案赋能,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通过充分发挥智慧监管在线索摸排、情报分析、调查取证等方面的作用,依托电商平台大数据资源、快递物流等信息,以线上信息挖掘溯源线下信息,从而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有了技术手段的加持,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精准性、有效性。 其次,树立全链条办案理念,建立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的全链条执法机制。通过破除知识产权执法的区域限制,加强跨区域协作、跨部门协同和上下级联动,推动区域内、单环节执法向跨区域、全链条执法转变。这有助于对侵权假冒行为进行追踪溯源和联合打击。 最后,建立多元化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与权利人和电商平台的沟通合作,督促电商平台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权利人在侵权调查、商品鉴别、信息溯源中的作用;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公安部门的行刑衔接机制,共享案件信息、通报案件情况、移送案件线索……这些部署安排,无疑有助于形成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打击合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相信通过全方位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必将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系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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