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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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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有效合规的理念与路径
· 司法公正的实践理性思考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研究
· 应构建标准与法律协同作用治理体系
· 需加强理论研究深度和制度预测精度


彭飞荣谈算法创作中涉数据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化解——
应构建标准与法律协同作用治理体系

( 2023-08-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彭飞荣在《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论算法创作中涉数据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其化解》的文章中指出:
  在当今社会,人工智能(以下简称AI)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关键词之一,其不仅是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尖端科技,而且也使新一轮信息革命的图景具备了极大想象空间。AI并非是一个单一内涵概念,随着类神经网络、机器学习算法等技术的兴起,其也不断进化出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专家系统等多种形式。其中,运用算法在绘画、作曲、小说等领域进行内容生成,这种形式已经成为人工智能文化产业的新热点。算法创作的过程在于,通过“输入—学习—输出”三个阶段得以生成内容,其间离不开数据这一“燃料”。在输入阶段,原先为物理载体的作品将被数码化为数字作品,与其他数字作品一并转化为机器可识别的二进制数据,供算法进行学习,经过反复对算法模型的训练以及验证,使其能在输出阶段生成特定要求的内容,这一内容同样应经过转化成为人类所能理解且认同的“作品”形式。因此,算法创作不可避免要大量使用已有作品,而已有作品的取得与利用多受著作权法的调整,故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在著作权法领域,学界目前研究主要集中于人工智能(算法)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及权利归属方面,趋向于关注算法创作中的成果输出,也有少量研究关注输入阶段的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的正当性等。但对数据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数据获取与利用、输出各阶段间关系等仍有待于进一步挖掘。为应对算法创作这一新技术的外部挑战,法律应当与其他规制方式相结合,在风险与法律互动的背景下给出系统性治理方案,以推动人工智能文化产业的进步与发展。
  算法创作的本质是基于概率算法,从大量数据中进行学习,即对现有作品所在的数据库集合中作品的规律进行模仿和预测的技术。在算法创作过程中,输入阶段,未经许可使用以及超范围使用会引发侵权风险,并将该风险延及全流程;学习阶段,“临时复制”虽然不构成侵权,但会抬升主体的注意义务;输出阶段,“表达性使用”存在侵权风险。鉴于现有的侵权豁免制度难以调适,应考虑构建标准与法律协同作用的治理体系,并扩大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规则的适用范围,以防范算法创作中涉数据的著作权侵权风险,顺应人工智能文化产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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