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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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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浪涛
德国法学家恩吉施强调,法律人应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老百姓了解案件事实后,凭感觉有可能得出妥当结论。但是,身为法律专业人士,必须对这种“前见”“预判”进行充分论证。这种论证的技艺可谓法律人的看家本领。郑永流教授指出,论证的技艺虽无价值那般崇高,无规范那般权威,可要得其真功夫,难度不在价值、规范之下,不是谁都可来舞一把的。我国刑法领域长期缺少专门针对论证技艺的培训教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璇的《刑法思维与案例讲习》一书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 陈璇教授在书中强调:“全面准确地发现问题、条理清晰地展开分析以及深入有效地进行说理论证,是法律人的三项核心能力。”为此,该书详细介绍了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其中的精髓是体系性分析。体系性分析存在两大优点:一是考察的全面性,避免顾此失彼,遗漏要点;二是思维的经济性,避免叠床架屋,浪费精力。基于此,该书详细介绍了当代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既介绍了其基本模式,也分别讲解了未完成形态、过失犯、不作为犯、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等特殊犯罪现象的分析模式。后者对于初学者研习特殊案例大有裨益。 长期接受传统分析模式的同仁可能认为,有必要将案件审查体系搞得那么复杂吗?是不是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了?只有解答这一疑惑,方能彰显该书条分缕析、锱铢必较的可贵品质。 凡是能称为“体系化”的事物,在审查步骤上应具有固定的先后顺序。所谓固定的先后顺序,是指审查前一个要件是审查后一个要件的前提条件,在审查后一个要件时,其前提条件应已经具备。唯有如此,才能将各个要件的审查顺序体系化。各个要件的这种审查关系可称为前提式关系,也称为阶层式关系。之所以用“阶层”来描述,主要是为了表达审查前一个要件是审查后一个要件的前提条件,并且只能依次审查下去,不能折回往返。这个审查顺序如同下台阶,一个台阶一个台阶地往下走,不能走回头路。例如,先分析行为人是否制造了违法事实,后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可谴责性(责任)。之所以如此安排,是因为违法事实是责任评价的对象,存在违法事实是进行责任评价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无违法的责任”。 然而,传统分析模式认为,每个犯罪构成要件都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各个要件是等价值的关系,是处在同一水平的“平起平坐”关系。这种关系可称为等价式关系或平面式关系。在这种分析模式下,虽然审查每一个要件也有先后顺序,但是没有揭示“谁是谁的前提条件”,不符合体系性审查要求。例如,传统分析模式通常将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作为第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然而,审查是否存在犯罪客体,是没有意义的。有意义的审查是,犯罪客体是否受到侵害。而这一结论的得出有赖于客观方面的具备,具备了客观方面则意味着犯罪客体受到侵害。换言之,具备客观方面是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的前提条件。因此,“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固然是一种审查顺序,但不符合体系性审查要求。 概言之,顺序性不等于体系性。体系性要求揭示各个要件之间的前提性逻辑关系。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审查体系的经济性(避免重复审查)和周全性(避免遗漏审查)。体会到这一点,方能体会该书事无巨细、层层推进的良苦用心。若经过这种体系性分析的专业训练,就会避免“客观不够主观补,主观不够客观补,主客观均不够,则用情节严重来补”的做法。刑法教义学的精神在于,即使让被告人承担“一毫克”的刑罚,也必须提供“一毫克”的根据,在此必须锱铢必较。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使命使然。 该书将体系性分析落实到具体方法上,归纳出“五步骤”分析法。第一步,事实单元的划分。对于错综复杂的案情,需要合理划分。在划分标准上,“行为标准”优于“行为人标准”。但不宜从时间角度,将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划分为独立单元。第二步,参与人员的列出。在此,需要以正犯为中心。第三步,涉嫌犯罪的检验。第四步,犯罪竞合的处理。在此主要处理罪数问题。第五步,全案分析的结论。 五个步骤中,第三步“涉嫌犯罪的检验”无疑是最关键的步骤。初学者容易遗漏涉嫌的罪名。为此,该书建议采取“法益导向法”,以法益为线索,“按图索骥”查找涉嫌的罪名。例如,交警大队队长甲发现乙驾驶的货车严重超载,没有责令卸货,而是训诫几句便予以放行。此后乙驾驶货车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正面相撞,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0万元。甲涉嫌侵害的法益及相关罪名:第一,个人法益方面,有保护人身法益的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有保护财产法益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社会法益方面,有保护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交通肇事罪”。第三,国家法益方面,有保护职务职能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按照“法益导向法”查找涉嫌的罪名,不容易遗漏罪名。 该书除了案例分析方法论的详细阐述外,还有八章具体的案件分析推演。每一章包括“案情叙述”“思路提要”“具体分析”“难点拓展”等版块。这些案件均以实务案例为基础,具有疑难性和复杂性,所涉及的知识点几乎涵盖了刑法学大多数重要理论知识。其中许多案例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所考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注重考查案例分析能力,并加大了说理论证的考查力度。近年来,中央对法官、检察官的说理论证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些实践需求不断高涨的形势下,该书恰逢其时,应运而生,提供了系统专业的供给方案。相信广大读者在阅读该书的过程中,不仅会显著提高论证的技艺,也会沉浸式体验到论证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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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技艺的养成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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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刑法思维与案例讲习》一书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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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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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浪涛
德国法学家恩吉施强调,法律人应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老百姓了解案件事实后,凭感觉有可能得出妥当结论。但是,身为法律专业人士,必须对这种“前见”“预判”进行充分论证。这种论证的技艺可谓法律人的看家本领。郑永流教授指出,论证的技艺虽无价值那般崇高,无规范那般权威,可要得其真功夫,难度不在价值、规范之下,不是谁都可来舞一把的。我国刑法领域长期缺少专门针对论证技艺的培训教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璇的《刑法思维与案例讲习》一书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 陈璇教授在书中强调:“全面准确地发现问题、条理清晰地展开分析以及深入有效地进行说理论证,是法律人的三项核心能力。”为此,该书详细介绍了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其中的精髓是体系性分析。体系性分析存在两大优点:一是考察的全面性,避免顾此失彼,遗漏要点;二是思维的经济性,避免叠床架屋,浪费精力。基于此,该书详细介绍了当代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既介绍了其基本模式,也分别讲解了未完成形态、过失犯、不作为犯、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等特殊犯罪现象的分析模式。后者对于初学者研习特殊案例大有裨益。 长期接受传统分析模式的同仁可能认为,有必要将案件审查体系搞得那么复杂吗?是不是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了?只有解答这一疑惑,方能彰显该书条分缕析、锱铢必较的可贵品质。 凡是能称为“体系化”的事物,在审查步骤上应具有固定的先后顺序。所谓固定的先后顺序,是指审查前一个要件是审查后一个要件的前提条件,在审查后一个要件时,其前提条件应已经具备。唯有如此,才能将各个要件的审查顺序体系化。各个要件的这种审查关系可称为前提式关系,也称为阶层式关系。之所以用“阶层”来描述,主要是为了表达审查前一个要件是审查后一个要件的前提条件,并且只能依次审查下去,不能折回往返。这个审查顺序如同下台阶,一个台阶一个台阶地往下走,不能走回头路。例如,先分析行为人是否制造了违法事实,后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可谴责性(责任)。之所以如此安排,是因为违法事实是责任评价的对象,存在违法事实是进行责任评价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无违法的责任”。 然而,传统分析模式认为,每个犯罪构成要件都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各个要件是等价值的关系,是处在同一水平的“平起平坐”关系。这种关系可称为等价式关系或平面式关系。在这种分析模式下,虽然审查每一个要件也有先后顺序,但是没有揭示“谁是谁的前提条件”,不符合体系性审查要求。例如,传统分析模式通常将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作为第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然而,审查是否存在犯罪客体,是没有意义的。有意义的审查是,犯罪客体是否受到侵害。而这一结论的得出有赖于客观方面的具备,具备了客观方面则意味着犯罪客体受到侵害。换言之,具备客观方面是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的前提条件。因此,“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固然是一种审查顺序,但不符合体系性审查要求。 概言之,顺序性不等于体系性。体系性要求揭示各个要件之间的前提性逻辑关系。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审查体系的经济性(避免重复审查)和周全性(避免遗漏审查)。体会到这一点,方能体会该书事无巨细、层层推进的良苦用心。若经过这种体系性分析的专业训练,就会避免“客观不够主观补,主观不够客观补,主客观均不够,则用情节严重来补”的做法。刑法教义学的精神在于,即使让被告人承担“一毫克”的刑罚,也必须提供“一毫克”的根据,在此必须锱铢必较。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使命使然。 该书将体系性分析落实到具体方法上,归纳出“五步骤”分析法。第一步,事实单元的划分。对于错综复杂的案情,需要合理划分。在划分标准上,“行为标准”优于“行为人标准”。但不宜从时间角度,将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划分为独立单元。第二步,参与人员的列出。在此,需要以正犯为中心。第三步,涉嫌犯罪的检验。第四步,犯罪竞合的处理。在此主要处理罪数问题。第五步,全案分析的结论。 五个步骤中,第三步“涉嫌犯罪的检验”无疑是最关键的步骤。初学者容易遗漏涉嫌的罪名。为此,该书建议采取“法益导向法”,以法益为线索,“按图索骥”查找涉嫌的罪名。例如,交警大队队长甲发现乙驾驶的货车严重超载,没有责令卸货,而是训诫几句便予以放行。此后乙驾驶货车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正面相撞,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0万元。甲涉嫌侵害的法益及相关罪名:第一,个人法益方面,有保护人身法益的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有保护财产法益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社会法益方面,有保护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交通肇事罪”。第三,国家法益方面,有保护职务职能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按照“法益导向法”查找涉嫌的罪名,不容易遗漏罪名。 该书除了案例分析方法论的详细阐述外,还有八章具体的案件分析推演。每一章包括“案情叙述”“思路提要”“具体分析”“难点拓展”等版块。这些案件均以实务案例为基础,具有疑难性和复杂性,所涉及的知识点几乎涵盖了刑法学大多数重要理论知识。其中许多案例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所考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注重考查案例分析能力,并加大了说理论证的考查力度。近年来,中央对法官、检察官的说理论证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些实践需求不断高涨的形势下,该书恰逢其时,应运而生,提供了系统专业的供给方案。相信广大读者在阅读该书的过程中,不仅会显著提高论证的技艺,也会沉浸式体验到论证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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