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经纬
|
|
编者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不断提升,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如何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是法院的一项重大课题。 近年来,各地法院始终坚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探索生态环境跨区划司法保护、创新推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制度,发挥司法审判作用,切实守护绿水青山。 在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记者深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浙江湖州法院,和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之一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采访,记录下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呵护美丽家园的生动实践。 □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白坤先 谢培怡
从私自毁林占地,到捕猎野生动物,再到肆意排污……面对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污染、群众受害、修复困难”的窘境长期存在。 为破解这一困局,近年来,浙江湖州两级法院扛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法院的责任担当,探索先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以生态损害赔偿金为切入点,撬动环境资源损害修复这项大工程。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肖国耀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赔偿只是一种手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才是索赔的最终目的。我们抓住如何高效使用‘生态损害赔偿金’这个牛鼻子,做实环境资源审判的‘后半篇文章’,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司法实践之路。” 对赔偿金统筹管理 开门就是花园,全村都是景区——这里是安吉县鲁家村。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风景如画的地方,却有人走上了牺牲生态换金钱的歪路。 近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地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葛某在该村的集体土地上,对非法占用的林地、耕地、园地等农用地进行破坏,导致3万余平方米的农用地被破坏。同时,葛某还进行了场地和房屋建设,占地面积达6000余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1370平方米。土地上的绿色植被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厂房和水泥路,葛某将厂房承租给几家商户,自己则坐收高额租金。 如何修复和赔偿成为该案的重点。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被告人葛某系初犯,同时认罪认罚并承诺对破坏耕地复耕复垦、赔偿生态损失。为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被告人既要承担修复责任,又要在修复责任无法落实的情况下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葛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葛某自行修复或承担修复预估费60.5万元;支付涉案地块期间损害费用即生态修复赔偿金161万元。 随后,葛某一案的赔偿金依据湖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进入生态基金账户后,将用于区域内的生态环保事业。同时,该县财政局负责生态损害赔偿资金预算安排、监督资金收缴及使用,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资金执收、使用管理、绩效监控等工作均在阳光下运行。 早在2019年,湖州市便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收缴和使用程序。在收缴方面,通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在使用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编制生态修复及工作经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提出使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支出。 定向使用修复环境 京杭大运河畔,德清县新安镇舍东村的直港迎来“新生”:碧波荡漾之下,水草摇曳其间,小鱼穿梭游弋。这处去年年底启动修复的“水下森林”项目,经过几场春雨的滋润,已经宛若生机盎然的“热带丛林”。 所谓“水下森林”水体修复,是通过在小微水体中通过构建以沉水植物群落为核心的水生态涵养系统,让水体“重获”自净能力,进而改善水质。同时,在涉案河道中也引入了数字化实时监测设备,可实时查看水色、植物状况等。此次项目资金正是来源于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件中一笔近60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金。 2019年,德清县某公司为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并排放总氮等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污水2万余吨至厂区北侧河道中,污染了水源,加速水体富营养化和寄生虫的流行,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危害。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9万余元。但是如何提升案件赔偿款项使用实效、怎样做好当地生态修复,这些问题一直萦绕在案件承办人的脑海里。 为此,法院主动对接当地政府,经过多次实地调研、协商和专家论证,最终决定将该笔生态损害赔偿金作为新安镇的治水项目经费,投入到该镇直港“水下森林”水生态修复项目中。 “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多方协调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直接用于该镇的水生态修复,不仅缩短了以往审批拨付的环节,而且能够让多个部门形成共识,凝聚起保护环境的力量。”湖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许婷婷说。 创新引入公益基金 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支付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如何管理和使用,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而现实中,存在诸如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缺乏直接修复的途径,又如大部分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被告人赔偿总额不高,如何让损害赔偿金最大程度地发挥修复生态的作用,一直是一个难题。 清风徐徐,鸟鸣婉转。8月的长兴仙山湖湿地碳汇修复基地,荷花塘美好恬静、水上柳林幽深清新。湖州南太湖法院与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引入碳汇公益基金打造的首个湿地碳汇修复项目正落地于此。 该项目的碳汇认购金主要为此前经长兴县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湖州南太湖法院依法判决的4件案件生态损害赔偿金,当事人自愿向长三角生态能源碳汇基金认购碳汇共计13万余元。基金组织自收到款项后将与长兴县泗安镇合作完成“仙山湖国家湿地公园固碳增汇示范项目”,同时接受法院、检察院及认购人对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据介绍,引入基金管理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是一种改革探索。一方面,相较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冗长烦琐的审批流程,基金组织自治程度较高的管理模式提高了资金运作和生态修复效率;另一方面,该模式起到了赔偿专项资金蓄水池和供水池的作用,让诉讼中的小金额聚合发挥大能量。 “下一步,我们将对管理主体、监督模式、信息公开等问题建章立制,使这笔钱取之于生态环境损害,用之于生态环境保护。”南太湖法院相关负责人翁旭鸣说。 漫画/李晓军
|
|
管好用好赔偿金修复受损环境
|
湖州法院完善生态损害赔偿金制度守护绿水青山
|
|
|
( 2023-08-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
编者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不断提升,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如何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是法院的一项重大课题。 近年来,各地法院始终坚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探索生态环境跨区划司法保护、创新推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制度,发挥司法审判作用,切实守护绿水青山。 在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记者深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浙江湖州法院,和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之一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采访,记录下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呵护美丽家园的生动实践。 □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白坤先 谢培怡
从私自毁林占地,到捕猎野生动物,再到肆意排污……面对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污染、群众受害、修复困难”的窘境长期存在。 为破解这一困局,近年来,浙江湖州两级法院扛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法院的责任担当,探索先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以生态损害赔偿金为切入点,撬动环境资源损害修复这项大工程。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肖国耀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赔偿只是一种手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才是索赔的最终目的。我们抓住如何高效使用‘生态损害赔偿金’这个牛鼻子,做实环境资源审判的‘后半篇文章’,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司法实践之路。” 对赔偿金统筹管理 开门就是花园,全村都是景区——这里是安吉县鲁家村。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风景如画的地方,却有人走上了牺牲生态换金钱的歪路。 近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地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葛某在该村的集体土地上,对非法占用的林地、耕地、园地等农用地进行破坏,导致3万余平方米的农用地被破坏。同时,葛某还进行了场地和房屋建设,占地面积达6000余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1370平方米。土地上的绿色植被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厂房和水泥路,葛某将厂房承租给几家商户,自己则坐收高额租金。 如何修复和赔偿成为该案的重点。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被告人葛某系初犯,同时认罪认罚并承诺对破坏耕地复耕复垦、赔偿生态损失。为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被告人既要承担修复责任,又要在修复责任无法落实的情况下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葛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葛某自行修复或承担修复预估费60.5万元;支付涉案地块期间损害费用即生态修复赔偿金161万元。 随后,葛某一案的赔偿金依据湖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进入生态基金账户后,将用于区域内的生态环保事业。同时,该县财政局负责生态损害赔偿资金预算安排、监督资金收缴及使用,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资金执收、使用管理、绩效监控等工作均在阳光下运行。 早在2019年,湖州市便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收缴和使用程序。在收缴方面,通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在使用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编制生态修复及工作经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提出使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支出。 定向使用修复环境 京杭大运河畔,德清县新安镇舍东村的直港迎来“新生”:碧波荡漾之下,水草摇曳其间,小鱼穿梭游弋。这处去年年底启动修复的“水下森林”项目,经过几场春雨的滋润,已经宛若生机盎然的“热带丛林”。 所谓“水下森林”水体修复,是通过在小微水体中通过构建以沉水植物群落为核心的水生态涵养系统,让水体“重获”自净能力,进而改善水质。同时,在涉案河道中也引入了数字化实时监测设备,可实时查看水色、植物状况等。此次项目资金正是来源于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件中一笔近60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金。 2019年,德清县某公司为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并排放总氮等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污水2万余吨至厂区北侧河道中,污染了水源,加速水体富营养化和寄生虫的流行,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危害。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9万余元。但是如何提升案件赔偿款项使用实效、怎样做好当地生态修复,这些问题一直萦绕在案件承办人的脑海里。 为此,法院主动对接当地政府,经过多次实地调研、协商和专家论证,最终决定将该笔生态损害赔偿金作为新安镇的治水项目经费,投入到该镇直港“水下森林”水生态修复项目中。 “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多方协调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直接用于该镇的水生态修复,不仅缩短了以往审批拨付的环节,而且能够让多个部门形成共识,凝聚起保护环境的力量。”湖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许婷婷说。 创新引入公益基金 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支付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如何管理和使用,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而现实中,存在诸如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缺乏直接修复的途径,又如大部分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被告人赔偿总额不高,如何让损害赔偿金最大程度地发挥修复生态的作用,一直是一个难题。 清风徐徐,鸟鸣婉转。8月的长兴仙山湖湿地碳汇修复基地,荷花塘美好恬静、水上柳林幽深清新。湖州南太湖法院与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引入碳汇公益基金打造的首个湿地碳汇修复项目正落地于此。 该项目的碳汇认购金主要为此前经长兴县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湖州南太湖法院依法判决的4件案件生态损害赔偿金,当事人自愿向长三角生态能源碳汇基金认购碳汇共计13万余元。基金组织自收到款项后将与长兴县泗安镇合作完成“仙山湖国家湿地公园固碳增汇示范项目”,同时接受法院、检察院及认购人对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据介绍,引入基金管理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是一种改革探索。一方面,相较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冗长烦琐的审批流程,基金组织自治程度较高的管理模式提高了资金运作和生态修复效率;另一方面,该模式起到了赔偿专项资金蓄水池和供水池的作用,让诉讼中的小金额聚合发挥大能量。 “下一步,我们将对管理主体、监督模式、信息公开等问题建章立制,使这笔钱取之于生态环境损害,用之于生态环境保护。”南太湖法院相关负责人翁旭鸣说。 漫画/李晓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