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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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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声明
王莹于2023年08月10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证号:410727199310109542,本人已申领新证,此证已失效,特此声明。
崔玉莲于2023年7月20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130225198312188449,特此声明。
王陈毓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码420821200506210620,特此声明。
林葵生,于2023年07月27日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440528196709011851)自见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姜昊(性别:男,母亲:朱茵,父亲:姜理想)出生于2015年5月27日,编号P430086473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魏天阔(性别:男,母亲:蒋亚艳,父亲:魏冠德)出生于2023年1月22日,编号W430116138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谢欣瑶(性别:女,母亲:刘静慧,父亲:谢军良)出生于2017年7月5日,编号Q430659783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徐诺伊(性别:女,母亲:王倩容,父亲:徐海桂)出生于2021年3月26日,编号U430191653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曹梓晨(性别:男,母亲:胡露丽,父亲:曹国常)出生于2018年7月17日,编号R430654428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喻梓彤(性别:女,母亲:杨玉琼,父亲:喻国栋)出生于2013年07月1日,编号M430809291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简宇琦(性别:女,母亲:曾巧玲,父亲:简海涛)出生于2015年12月3日,编号P430956561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简宇瑶(性别:女,母亲:曾巧玲,父亲:简海涛)出生于2015年12月3日,编号P430956562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谢欣瑶(性别:女,母亲:刘静慧,父亲:谢军良)出生于2017年7月5日,编号Q430659783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刘文博(性别:男,母亲:高洁,父亲:刘永胜)出生于2006年11月10日,编号G430712699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李瑾润(性别:男,母亲:刘乐,父亲:李应有)出生于2016年11月18日,编号Q430406371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李庆元遗失行政执法证,证号:02000430035,现声明作废。
张明振遗失行政执法证,证号:02000430192,现声明作废。
李树楷遗失阿克苏阳光热力有限公司的票号为0000376-0000400的收据,上述收据为未使用收据,特此声明作废。
漳平市闽航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33HJFH46)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襄城县恒源木业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4110250030507,声明作废。
保靖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编号:43312510004403)、财务章(编号:43312510004404)、发票章(编号:43312510004405)各一枚,声明作废。
习水县东胜彩钢瓦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Q0H50L)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一枚,特此声明作废。
合水县段家集乡宜州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J8345000094501,开户行为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家集信用社,账号为:530710122000001181,开户日期为2015年10月13日,声明作废。
高州市南塘镇谷篢村高更经济合作社黄耀海遗失高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制的《高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及股权证》,证号:N1440981MF3040088A-0030,现声明作废。
铜仁灯塔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322012872W)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号5206028829106,声明作废。
永泰县樟城镇滨仔卤货店不慎遗失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5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号JY23501250051719,声明作废。
永泰县樟城镇碳天下餐饮店不慎遗失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8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号JY23501250056763,声明作废。
郴州市富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78647695U)不慎遗失财务专用章,现声明作废。
贵州裕日劳务有限公司,原法人杨旭变更为范东亮,原法人(杨旭)编号5201120013438遗失声明作废。
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3)第12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3)第124号
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事实、证据):你单位所承建的绥芬河市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B-1-1B-1-2工程BT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启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共计壹佰肆拾伍万元整(¥1450,000.00)元之后未足额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现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绥芬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壹佰肆拾伍万元整(¥1450,000.00)。
  劳动保障监察局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书香苑1号楼人社局111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国杰15246395899、王丹13206866655、办公室0453-3965377
  农民工保障金补缴联系人:历建增133598888780453-3965177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你单位处以:责令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
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绥人社监询字(2023)第125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绥人社监询字(2023)第125号
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三)项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了解劳动者投诉绥芬河新都绥园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请你单位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11:00时前派员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届时:
  请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资料,并做出解释和说明:
  1、单位营业执照和公章
  2、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新都绥园项目工程)
  3、2015—2018年全员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相关证据
  不按本调查询问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书香苑1号楼人社局111室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
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3)第12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3)第123号
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事实、证据):你单位所承建的绥芬河市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B-1-2地块2#、3#楼(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启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肆拾叁万肆仟柒佰伍拾柒元伍角(¥434,757.50元)之后,未足额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现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绥芬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肆拾叁万肆仟柒佰伍拾柒元伍角(¥434,757.50)。
  劳动保障监察局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书香苑1号楼人社局111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国杰15246395899、王丹13206866655、办公室0453-3965377
  农民工保障金补缴联系人:历建增133598888780453-3965177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你单位处以:责令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
行政决定告知书
致宜宾茂泰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恒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科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吉安科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一、经查实:贵单位与本单位签署《工业项目投资合同》及附合同《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宿舍)租赁合同书》后,至今拒绝对名下三个电子项目进行投产,从本单位租赁的厂房及办公楼、食堂、宿舍(以下简称租赁物)也未用于项目生产,闲置面积为12000㎡,贵公司已经违反了“收到厂房钥匙后120天内进行投产”、“不得连续停产6个月”的义务,没有完成当下的产值和纳税任务,也已经不可能完成后续的产值和纳税任务,本单位与贵公司签约背后的招商引资发展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
  二、经查实贵单位应当依据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厂房:(一)自甲方向乙方送达厂房钥匙,90天以上仍未开工、120天以上仍未投产的。协议解除后,如甲方选择收回厂房的,乙方须在收到解除协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收回厂房自动清场退出,并自行承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和协议解除造成的损失。逾期不清场,则甲方单方有权处置乙方财产,处置财产收益在扣除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后的余额无息退回”;
  2、《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七条“2.如乙方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进场装修和竣工投产,按以下约定处理∶乙方不享受本协议第四条所列的资金补贴和租金补贴等扶持政策,已享受的须全额退回(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停产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将厂房收回,装修等不予补偿”;
  三、本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一)解除本单位与贵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签订的《工业项目投资合同》,自本通知到达贵公司之日解除;
  (二)贵单位应在上述合同解除后3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本单位返还装修补贴400万元、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的租金2908800元(8元/㎡/月×30.3月×12000㎡)、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的闲置违约金2812800元(8元/㎡/月×29.3月×12000㎡),逾期未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本单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2、腾空12000㎡租赁物并原样返还给本单位,逾期不清空的,参照租金8元/㎡/月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直至交还租赁物为止。租赁物内装修设备等均交由本单位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财产所得的收益在扣除贵公司应支付给本单位的款项后,尚有余额的,本单位将无息退回给贵公司。
  四、贵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使权力。
  以上事项请贵公司知悉!本单位联系人:王海群,电话:13319331977,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236号。
告知人: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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