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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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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特点研究综述

( 2023-08-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根据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册)介绍,日本学者浅井虎夫对中华法系的看法在日本颇具代表性。浅井虎夫在《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一书中认为,中华法系有三个特点:
  第一,私法规定少而公法规定多。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典数百种,无异皆公法典之属,而私法典乃无一焉。今日私法典规定之事项,都包含于公法典之内,亲属法方面的婚姻、离婚、养子等,物权法方面的所有权、质权以及债权法方面的买卖、贷借、受寄财物等事,很不完备,属于大纲而已。
  第二,法典追求理想、完美,轻视可操作性。他认为良法即使当下没有可行性,但也要载入法典之中。如《大唐六典》关于应科死刑之罪,及其执行方法,皆有详细之规定,而在当时实未尝实行也。
  第三,受儒家礼教影响,法典和道德不分。道德、法律,往往互相混同。
  陈顾远是法史学界的前辈,他对中华法系特点的研究在20世纪30年代颇有代表性。他在《中国法制史概要》一书中认为,中华法系有八个特点:
  第一,礼教中心。中华法系的中心思想为儒家学说,它最重视礼教,此可用“出礼入刑”及“明刑弼教”两语简单表示之。自汉以后,礼刑合而为一,刑之所禁必为礼之所不容,礼之所许,亦必为刑之所不禁,此即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以德教为主,法以刑教为务,四维八德均可于刑律内求得其迹。
  第二,义务本位。礼教之本在于人伦,所谓天下达道有五,若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交。彼此间互有其情分,各有其义务。礼即实践道德上所当为之一种任务,望其自动行为。刑乃以法律强制其实现义所当为之任务,故法字既有“偪”之意思,强制实现此一义务,律字之解释,亦即成为“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矣。
  第三,家族观点。在宗法关系上,本于尊祖之道而敬宗,本于敬宗之道而收族;使家有所系,身有所向,构成宗族团体,为社会重心。在治国要道上,“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其修身目的在于齐家,齐家乃治国平天下之本源。数千年间中国的社会组织,个人之地位不显,家族之观点居先,中华法系之精神遂与此种现象有所呼应。刑法方面之出罪入罪,科刑免罚等,莫不含有家族之观点在内。
  第四,抑强扶弱。此乃本于民本思想而建立之法律,有人称为抑强扶弱法律。例如,田地方面之禁止强梁兼并,商业方面严防私人资本集中。唐、明、清律等不许亲贵入仕,禁止长官援引私人,禁止官吏租住民房,禁止为现任官立碑。凡此,皆系抑强之法律。反之,法律保护囚徒一些权益,负债人若属贫困,可折扣偿还以及历代各律女子之从坐,不与男子同刑,不失为保护弱者之法律。
  第五,崇尚仁恕。例如,幼弱、老耄、愚蠢犯罪,或免其刑,或减其刑,或赦其罪,称为“三纵”。不识、遗忘、过失往往减轻其刑,称作“三宥”。八议中之议贤、议能、议勤、议亲亦可认为与仁爱之道有关。尤其本于劝人为善之信条,凡犯罪知悔,往往许其改过自新,为恕道之表现,所以有自首与觉举两种规定。
  第六,减轻讼累。古称“争财曰讼,争罪曰狱”,民事与刑事观念有其区别。刑事治罪是不得已而为之,民事相争则可调解,如果到了法司部门办理,则变为刑事性质,如违律婚姻之治罪。凡涉及婚姻、田土、钱债等事,除宗族亲友调解外,乡里亦得处理,甚至于轻微之刑事案件亦然,仅在告官后,不得再私自了结。
  第七,灵活其法。历朝历代都要制定刑律,以奠定法律的安定性,但又知道条文有限,如“天下之情无穷”“律不足以周事情”,于是历代在律以外既有各种成文形式之刑书,并有种种之判例。
  第八,审断有责。法官断狱,有“出”有“入”,或纵或宽,均负相当责任,表现了慎重刑狱的态度。
  在20世纪80年代大陆对中华法系特点的探讨中,张晋藩先生的观点较有代表性。他认为,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点:
  第一,以儒家学说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但也融合了道、释的某些教义。儒家思想对封建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儒家三纲学说;贯穿“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精神;明确秋冬行刑,使儒家“则天行刑”的主张制度化。汉初黄老之学对法律的影响以及唐代释教对法律的影响,表明中国古代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释、道二教教义的吸收。
  第二,“出礼入刑”,礼刑结合。礼刑结合的具体表现,首先在于礼所调整的宗法伦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构成了法律的基本内容;在调处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方面,礼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占有重要地位。法律基于家庭本位的社会结构原则,确认家长享有财产权、惩罚子女权及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等,以国家的名义支持流行于社会上的“家训”“族规”。
  第四,立法权与司法权始终集中于中央,司法与行政合一。封建皇帝始终控制着最高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司法与行政合一,在地方上表现为行政机关兼管司法,各级行政长官直接主持地方审判,二者在组织机构上统一。
  第五,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与民刑有分、诸法并用。中国古代主要法典的编纂结构形式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但就法律体系而言,却是由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各种法律部门所构成,是诸法并用、民刑有分的。
  第六,融合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如拓跋族的《北齐律》是以汉律为宗并糅合了南朝各律而成的,为隋唐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清朝在入关以前就执行一条“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入关以后更将这条路线推广到全国。
  综观上述,学者们对中华法系特点的研究,结论基本相同,大致可以归结为儒家思想支配、礼法结合、诸法合体和重刑轻民、家族主义影响、顺应天道自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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