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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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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建喜、祁卫永:本院受理巴州海硕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侯立周:本院受理原告同仁万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2321民初84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3)冀0107民初384号 许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成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107民初3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5236号 赵加祥:本院受理原告魏绍春诉赵加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181号之一 被告张淑英:关于原告孙明东、程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3)苏0311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淑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镇、孙明东偿还2023年3月13日前的借款本息308283元、律师费1万元;二、驳回原告程镇、孙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庆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诉被告李庆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232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田维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诉被告田维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232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张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诉被告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232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朱晓辉:本院受理原告吕军与被告朱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罗慧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慧敏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摩旗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杨成铭、于沛玉:本院受理原告赵向国诉被告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摩旗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杨成铭、于沛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一、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2万元预付款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律师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摩旗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房涛、梁嘉鑫:本院受理原告李柏全诉被告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摩旗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房涛、梁嘉鑫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一、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3万元预付款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律师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摩旗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房涛、梁嘉鑫:本院受理原告赵磊诉被告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摩旗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房涛、梁嘉鑫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一、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3万元预付款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律师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摩旗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房涛、梁嘉鑫:本院受理原告李新宇诉被告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摩旗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房涛、梁嘉鑫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一、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3万元预付款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律师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摩旗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房涛、梁嘉鑫:本院受理原告刘欣诉被告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摩旗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房涛、梁嘉鑫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一、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3万元预付款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律师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摩旗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房涛、梁嘉鑫:本院受理原告华文博诉被告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摩旗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房涛、梁嘉鑫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一、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3万元预付款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律师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郝彦彬、出资人:根据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议召开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通知及公告发出后,因部分债权人参会手续不全,原定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的会议时间顺延至2023年9月8日。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8日(星期五)上午8时40分现场签到,10时开会。2.会议召开地点: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中审判庭(地址:青海省祁连县新城区人民路北)。3.会议议题:①祁连县人民法院宣读(2021)青2222破2号《民事裁定书》(债权确认)。②祁连县人民法院宣读(2021)青2222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破产)。③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并对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委托评估情况进行说明。④提请债权人会议对《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表决。⑤其他事项。4.参加会议及列席会议人员:①经祁连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有效债权的债权人;②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③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出资人代表。5.出席会议人员应提交的手续:机构债权人及原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债权人持本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1份)和写明对《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具有表决权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复印件1份)。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当以特别授权方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代为进行表决。特别提示:管理人按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留存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将本通知发出或在公开发行报纸上进行公告后,债权人无故不参加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视为弃权,一切后果自负。6.其他注意事项:①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②由于场地有限,每家债权人参会人员不超过2名。管理人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27号商务中心10楼,邮政编码810008;联系人:薛凡、阎碧莹;联系电话:13519751185、15352900095。特此公告。
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8日下午14:00至17:00
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七里经堂(浙江宇峰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会议审议事项:1、关于本公司董事换届选举及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
  2、关于本公司监事换届选举及有关监事报酬的事项;
  3、关于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股东名称更正申请的相关事项;
  4、关于浙江永活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股东名册中相关笔误更正的事项;
  5、听取和审议原登记在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康市供电公司名下的浙江永活股份有限公司的4.29%的股权由永康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及该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事项;
  6、听取和审议本公司董事会履职报告的事项;
  7、听取和审议本公司监事会履职报告的事项;
  8、听取和审议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事项;
  9、听取和审议本公司章程修订方案等相关事项。
  咨询联系人:楼晓春
  电话:0579-87271868 13819900772
通知人:浙江永活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4日
公 告
各提存受领人: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13日、2023年7月26日将应退还各受领人的项目建设费提存我处(具体详见《明细表》),请及时到我处领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公证员:杨箐,联系电话:58073627、58073587
  明细表【序号,提存受领人名称,应退还金额(人民币)】1,北京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88000元;2,北京轩盛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00元;3,北京黄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东方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43018.76元;4,北京中建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48000元;5,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66000元;6,北京东方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46000元。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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