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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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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川0903民初1495号 但汉勤:本院受理原告唐小华与被告但汉勤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0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唐小华与被告但汉勤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但汉勤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3280号 孙春丽: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伏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3222号 邵甜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1683号 刘亮、赵杨: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大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李明(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9207261126):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件,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和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利川市人民法院毛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8366号 张建设:本院受理原告胡凤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83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1095号 何明会:本院受理原告安良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5052号 孙怡平、王璘: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5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3)辽0922民初1440号 卢德海(身份证号:152323198901140534)、王小荣(身份证号:152323198909295827):本院受理原告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00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2634号 常成(身份证号码:341225198410012375):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施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祝保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存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许跃杰: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黄二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跃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一、被告许跃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东台市黄二石材有限公司258600元及利息(以258600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东台市黄二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4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804元,由被告许跃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杨春梅:本院受理原告翁克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时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深圳帝涵轩伯爵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衡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帝涵轩伯爵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帝涵轩伯爵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衡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1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16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深圳帝涵轩伯爵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自飞:本院受理原告海门市裕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8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佛山奥思卡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奥思卡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新琴:本院受理原告张天派与被告张新琴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1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张天派与张新琴离婚。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张天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窑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尹正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杰诉被告尹正根、原告洪安顺和李海花诉被告尹正根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分别公告送达本院(2023)陕0902民初3173号、(2023)陕0902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京平卫医罚告[2023]021号
刘现伟,2022年5月10日卫生监督员根据线索对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北街三叉路口进行监督检查,后经调查询问发现:刘现伟自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10日在该地址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针刺等诊疗活动,违法所得470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给予没收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平卫医保决[2023]0510Y001号)、没收违法所得470元,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5日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10-69985904;
  联系人:张菊香;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社会服务中心。
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道歉声明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李勇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易万平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贺乾承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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