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王家梁 通讯员远航 陈天国 近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六龙法庭化解一起涉及腹中胎儿权利保护的不当得利纠纷。 大方县居民代某江与吴某在同居期间孕育有胎儿,2022年10月13日,代某江在广东深圳某公司上班期间,不慎从高处跌落,不治身亡,此时胎儿未出世。代某江之兄代某荣代表受害者家属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公司赔偿代某江与吴某所孕育胎儿抚养费28万余元及胎儿应分配的死亡补偿金。然而,代某荣领取上述赔偿款后,认为胎儿未出世,不是自然人,不应当享有抚养费和分配死亡补偿金的权利,与吴某发生纠纷,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果,吴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 大方县人民法院六龙法庭接到吴某的诉讼后,考虑该案涉及胎儿特殊利益的保护,属于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特殊案件,必须慎重处理。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会造成双方当事人情感隔阂,无法实现案结人和事了,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开始时,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各执一词。考虑到他们一方失去了同胞兄弟,另一方腹中胎儿失去了父亲,法官和调解员耐心劝说,一边安抚当事人情绪,一边向代某荣释明民法典中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等规定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代某荣自愿支付胎儿抚养费及胎儿应分配的死亡补偿金,大方县人民法院对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目前,代某荣已根据协议支付了上述款项。 该案的妥善化解,保障了胎儿的合法权益,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秉持同理心和同情心处理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绘就和谐“枫”景的一个缩影。
|
|
在娘肚子里也能得到赔偿
|
贵州大方法院维护腹中胎儿权益
|
|
|
( 2023-07-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
本报讯 记者王家梁 通讯员远航 陈天国 近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六龙法庭化解一起涉及腹中胎儿权利保护的不当得利纠纷。 大方县居民代某江与吴某在同居期间孕育有胎儿,2022年10月13日,代某江在广东深圳某公司上班期间,不慎从高处跌落,不治身亡,此时胎儿未出世。代某江之兄代某荣代表受害者家属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公司赔偿代某江与吴某所孕育胎儿抚养费28万余元及胎儿应分配的死亡补偿金。然而,代某荣领取上述赔偿款后,认为胎儿未出世,不是自然人,不应当享有抚养费和分配死亡补偿金的权利,与吴某发生纠纷,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果,吴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 大方县人民法院六龙法庭接到吴某的诉讼后,考虑该案涉及胎儿特殊利益的保护,属于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特殊案件,必须慎重处理。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会造成双方当事人情感隔阂,无法实现案结人和事了,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开始时,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各执一词。考虑到他们一方失去了同胞兄弟,另一方腹中胎儿失去了父亲,法官和调解员耐心劝说,一边安抚当事人情绪,一边向代某荣释明民法典中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等规定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代某荣自愿支付胎儿抚养费及胎儿应分配的死亡补偿金,大方县人民法院对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目前,代某荣已根据协议支付了上述款项。 该案的妥善化解,保障了胎儿的合法权益,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秉持同理心和同情心处理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绘就和谐“枫”景的一个缩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