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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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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482民初2165号 杨龙龙(公民身份号码:341182199303264274,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桥头镇汉塘村东刘组103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克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4 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1283号 丁胜利(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5509035156,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弘道中路988号):本院受理原告凡传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2民初1283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杨惠雪:本院受理原告青海祁连亿达畜产肉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智狼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杨忠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殷淑英、黄子娟、黄锶杰、黄淇颖:本院受理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秋红、殷淑英、黄子娟、黄锶杰、黄淇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7民初2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同仁县岗艺音视广告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2321民初47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独任制审理决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下午15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柳凯(4228021988****5057):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诉你及湖州全通百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鄂280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建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田康:本院已受理田维贵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雷艳、田小松: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雷艳、田小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黔0326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至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赵华、唐建清: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君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华、唐建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0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赵华、唐建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遂宁市君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658元、违约金300元;二、驳回遂宁市君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华、唐建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5349号 唐勇:本院受理原告林朋诉被告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9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全春:本院受理的(2023)川1322民初1383号原告庞成祥与被告全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全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庞成祥欠款本金53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34000元为基数,从2001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全春已支付的20000元冲抵该期间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2月21日止,以53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全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营山嘉实农牧专业合作社、肖富益、蔡秀萍、梁小碧、孙晨: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营山嘉实农牧专业合作社、蔡秀萍、肖富益、孙晨、梁小碧、蔡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营山嘉实农牧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借款本金25057.26元及支付截止2023年3月21日的利息5968.51元、罚息65285.41元;二、被告蔡秀萍、肖富益、孙晨、梁小碧、蔡小兵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秀萍、肖富益、孙晨、梁小碧、蔡小兵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营山嘉实农牧专业合作社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裴雪峰:本院受理原告鲜奇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裴雪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鲜奇东支付货款4090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22年6月1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鲜奇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唐琴:本院受理原告周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川1322民初30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9:00分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小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文泽强:本院受理原告吴绪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10:00分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小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肖春明、肖炳成、杨碧芳:本院受理原告邓永辉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川1322民初30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1日9:00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小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王春雷: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市鑫汇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雷、第三人长春市绿园区万嘉综合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化市汇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长春市鑫汇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2023)吉019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潘可欣:本院受理原告魏日胜诉被告任向梅、东莞市万桥钢模有限公司、广东铜博士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闽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潘可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规则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撤广东天畅华丽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原告魏日胜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本金280000元;2.被告支付2016年12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即280000元×24%÷365天×1328天)及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暂计至2022年8月3日,即280000元×3.85%×4÷365天×733天=86594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关于应急车牌遗失的声明
  兹有我单位中型客车(车牌号新S2509应急),7月15日至18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向青海省海东市托运过程中,前侧车牌不慎遗失,已于7月19日向盐湖派出所及高速交警支队报警,目前此号牌已停用并作报废处理,此后如有其他单位违规使用该车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将与本单位无关。特此声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
2023年7月28日
公司解散清算公告
  金米勒电气设备(天津)有限公司股东会,于2023年6月14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了公司清算组。为保护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请公司债权人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联系方式:13034363516,清算组联系人:郑冰。
金米勒电气设备(天津)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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